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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9:46pm 12/12/2024

赛沙迪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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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沙迪呈上诉陈述书 18理由求撤定罪判决

(吉隆坡12日讯)在高庭阶段被控串谋失信、挪用土团党青年团资金和洗黑钱罪名成立的大马民主联合阵线(MUDA)原任主席兼麻坡区国会议员,今日向庭提出的上诉申请陈述书中,提出18个理由要求推翻高庭判决。

赛沙迪也是土团党前青年团团长,根据他的陈述书,其中第一项共谋滥权罪名,他认为高庭法官拿督阿查哈阿都哈密把“提款”等同于“支出”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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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资产罪名与事实相悖

他说,案件在表罪阶段的裁定已经证明了,针对他的第二项罪名,即滥用资产,是与事实相悖的,因为12万令吉确实属于他的,或者作为个人用途。

“因此,法官根据第二项控罪裁定存在表面证据时,考虑了无关的事实,并错误地依赖传闻证据。”

赛沙迪说,基于上述错误,法官也错误地裁定第三和第四项控状存在表面证据,因为两者都以第二项控状为基础。

他指法官在2023年11月9日下判后约13个月才给出裁决的理由,对他构成不利影响。

“法官未依据法律要求,全面地考虑所有证据,这违反了刑事程序法典第182A条文,即未对辩护方的案件作出公平公正的评估。

“如果法官考量所有证据,就会发现我已对四项控状提出了合理怀疑。”

他说,由于法官在多处出现可上诉的错误,因此他已经被剥夺了公平的审判。

“因此,我请求(上诉庭)撤销定罪和判决,判我无罪释放。我认为所判刑罚过于严厉,不符合合理的判刑原则。”

上诉庭择定明年3月19日和20日审理赛沙迪针对这四项定罪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赛沙迪去年11月9日入禀上诉申请。

根据第一项控状,赛沙迪被指控与当时的土团党青年团副财政拉菲克,共谋挪用受托管理土团党青年团的100万令吉资金,并于2020年3月6日在吉隆坡中环车站的联昌银行挪用资金,违反刑事法典第406条文(刑事失信);罪成最高可判不超过10年监禁、鞭刑及罚款。

第二项控状指赛沙迪挪用属于土团党青年团的12万令吉资金作为个人用途,该资金由拉菲克于2018年4月8日至21日期间通过马来亚银行提款,违反刑事法典第403条文(滥用资金);罪成可判最少6个月,最高5年监禁、鞭刑及罚款。

第三和第四控状是洗钱指控,即分别将5万令吉从其马来亚银行账户转入其土著信托基金账户,这些资金是非法活动所得。

赛沙迪被控于2018年6月16和19日在柔佛新山柏玲花园实施洗钱,违反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即获取、接收、持有、隐藏、转移、更改、交换、携带、处置或使用非法活动所得或犯罪工具;罪成可判处最高15年监禁及非法所得金额的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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