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甚至在非石油生产州也发现了稀土,但你甚至不需要天然资源就能取得成功。良好的商业政策和积极的投资策略也可以产生很大的效果。在这方面,权力下放对各州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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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末整理书架的过程中(我意识到我买的每13本书中只有一本是读过的),我偶然发现了大学政治哲学课中这句令人难忘的名言:
“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这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在其《政府论》中阐述的劳动财产理论。几个世纪以来,考虑到民族国家的存在以及这些国家内部权力的分配方式,他的许多思想继承者在几个世纪中完善了这一观点,
1974年,马来西亚的石油开采法令创建了唯一的实体——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该实体被允许在整个联邦范围内“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开采石油资源。也许现在不再如此了。
今年,联邦-州问题一直贯穿我的文章,反映了政治人物(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能是选出他们的选民)的愿望,即将决策权和资源使用权放在最合适的地方,以造福人民。
这种情况的最新表现是在对天然资源的看法上出现了对立:特别是在谁应该成为砂拉越唯一的天然气聚合商的问题上。砂拉越的国有能源实体砂拉越石油公司(Petros)希望成为唯一的天然气聚合商,这对过去和现在都应该属于国油公司的假设提出了挑战。至少在砂政府看来,这一假设通过砂拉越2023年天然气(修正案)法案得以实施,该法案阐明天然气聚合商的主要职能是管理从所有来源采购的天然气,并分配和供应给砂拉越的任何个人、工厂、设施及场所。
可以预见的是,利益相关者正在认真讨论这一做法是否正确、合乎逻辑、可取或实用,以及这将对包括半岛各州在内的整个联邦产生什么影响。律师们尤其喜欢挖掘那些早已被遗忘或被认为过时的旧法律,但现在却被当作不可侵犯的法律,试图削弱1974年石油开采法令的合法性。
当然,也有很多夸张的说法,甚至有人说,如果真的存在这种可能性,那么最极端的结果就是马来西亚联邦解体。然而,在与国油公司的朋友们讨论时,他们确实非常担心效率低下和腐败、失业,以及最重要的是他们认为本应用于全国各地的利润的损失表示了极大的担忧。
第一点是薄弱的。除了竞争本身就是提高效率的驱动力之外,州制衡机构也可以打击低效率和腐败,因此应该建立这些机构以鼓励全面实行良好的治理。第二点也值得商榷,因为从国油公司离职的优秀员工很可能会受聘于砂石油公司。如果他们是砂拉越人,那么可能存在一种无形的爱国主义因素,从而提高他们的生产力。
至于第三点,肯定可以达成某种妥协。尽管继承的是法律框架,但肯定有分工和分利的机制。我认为,如果一个州属有幸拥有丰富的资源,那么它难道不应该有机会培养本身的人才,为其公民开发资源吗?税收仍然是重新分配利润以惠及国内其他地区的一种方式。
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只依赖某些领域来促进经济。这不是一场零和游戏,其他州也会出现新的机会。当然,新的机会是存在的。近年来,甚至在非石油生产州也发现了稀土,但你甚至不需要天然资源就能取得成功。良好的商业政策和积极的投资策略也可以产生很大的效果。在这方面,权力下放对各州更有意义。
有几位政治人物联系我,请我写一些关于这个话题的文章,希望我能说些明智的话,以防止由于不断提出州自治要求而导致国家不可避免地陷入分裂。
但我希望他们也明白,这些“不断的要求”是源于真正渴望做出的决策能够更贴近受其影响的人们;这是一个在不牺牲我们国家团结意识的情况下推动竞争和效率的真正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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