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7日讯)国家银行建议金融服务供应商应将部分用作个人或家庭用途的房屋贷款产品视为个人融资产品,其中包括超过再融资房贷未偿余额的追加融资、借款人在还款后超出原贷款金额的额外融资,以及以无抵押产业作为担保的融资,并将其融资期限定为最多10年。
需计算偿债率 融资期顶限10年
根据国行在上周五(13日)发出寻求公众意见的《个人融资征求意见稿》中写道:“金融服务供应商需要计算偿债率(DSR),以及合约预定的还款期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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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并不适用于用作装修、递减式房屋贷款保险/伊斯兰保险、律师费、教育,或商业用途的房屋贷款产品下的追加融资。
同时,这也不适用在新融资金额与现有余额相加,并未超出原有贷款金额和融资期限,抑或消费者是根据预付款或额外还贷进行融资的情况。
国行的新计划书也要求金融服务供应商向客户要求支持文件来认证融资的实际用途,而非将额外融资归纳为房屋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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