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讯)通讯部长法米强调,在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588法令)修正案第233条文下,将“不当”字眼改为“严重不当”,有关字眼并非最终定论,而是作为查案管、控方和法庭的指南,以评估或确定涉及内容是否构成“严重不当”的行为。
法米:非最终定论
他昨日在国会上议院提呈上述法案二读时说,修改相关字眼旨在根据法律比例原则来区分内容,确保对违法行为施以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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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不当’为第233条文规定的罪行设定更高的违法门槛,某种言论或行为是否超出国内和谐社会文化的道德和礼节,也会被纳入考量,并进一步规范线上内容。”
他也说,该修正案的细节和内容法规并非全部都是由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提出来,行业人士也参与了将“不当”内容重新定义为“严重不当”内容的工作。
共有21名上议员参与这项修正案的辩论,随后上议院以声浪表决通过这项修正案。国会下议院是在本月9日三读通过这项修正案。
通讯部向国会下议院提呈该修正案一读时,建议修改现有条文并新增条文,以更好地应对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
这项修正案是修订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588法令)的多项条文,也是政府时隔26年后首次修订这项法令。
威胁骚扰未成年将受严惩
修正案对该法令第233条文作出重大修订,其中那些对18岁以下未成年做出威胁、恐吓、冒犯、意图骚扰行径将被定义为“可被逮捕的罪行”,将受到严惩,最高刑罚为坐牢5年,或罚款50万,或两者兼施。
在修正案第233(1)(a)(i)条文中,将“不当”字眼改为“严重不当”;至于第233(1)(a) (ii) 条文中的“或者骚扰他人”一词改为“骚扰或对任何人实施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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