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至今,自杀一直被视为一种争议行为。这种抵触源于社会对人类理性决策能力的怀疑,即认为个体在面对死亡时难以作出理性判断。正如加缪所言,死亡并非仅仅是生命的终点,更是对生命意义的终极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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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否认,作为自然界生物的一分子,出生由不得我们,可是如何结束自己的生命并非不由自主。人类该如何面对死亡?跟出生一样,顺其自然,抑或坚信人定胜天?若允许,你希望自主决定结束自己的生命吗?也就是,作为一个自由个体,你是否希望可以选择何时、何地以及采取何种方式离开这个世界?你支持或反对的论据是什么?
加缪曾说,真正严肃的哲学问题只有一个:自杀。这一命题关乎个体的自由、伦理以及社会责任。近年来,尤其是随着我国2023年修改“自杀未遂违法”条文,以及小说家琼瑶选择亲手了结自身生命的事件,这个议题再度引起坊间注意和引发广泛讨论。在学术界,法律与医学关注其对公共政策和社会心理的影响,而哲学则倾向从道德和自由选择的角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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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希腊,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自杀违背了神意与社会秩序,应受到惩戒,例如将自杀者埋于无名之地以警戒后人。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家阿奎那则进一步发展此观点,他提出3大理由反对自杀:违反自然法则、有损社群利益,以及篡夺了神对生命的主权。由此可见,古典哲学多将自杀视为对社会与神明责任的背叛,而非个体选择的问题。
然而,古罗马的斯多葛学派对自杀持开放态度。他们认为,当个体因极端痛苦、不治之症或暴政压迫而无法维持有美德的生活时,自杀是合理选择。塞涅卡提出了“生命品质”这一概念,他认为,智慧的人会根据生活的质而非量决定生命的终点。墨索尼亚斯(Musonius Rufus)甚至建议老年人,在可以选择“好死”时采取行动,而非等待机会消失。
启蒙时代,英国哲学家休谟在《关于自杀》中挑战了基督教传统对自杀的道德评判。他认为,人的生命是自然的一部分,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存或结束生命。自杀是运用理性选择摆脱痛苦或无望境遇的行为,并不违反自然法则。休谟认为,既然人类的行为均是自然的一部分,自杀也包含在内,并不违背神意。此外,他反驳阿奎那关于社会责任的论点,他指出个体只有在社会中承担未尽责任时才有继续活下去的义务,否则当生命对自己或社会无益时,自杀并不违反伦理。他强调,面对痛苦或尊严丧失,自杀是一种理性解脱。
死亡是对生命意义的终极追问
现代哲学对自杀的态度更加多元,甚至拓展了自杀讨论的伦理边界。美国哲学家哈德维希(John Hardwig)认为,在某些情境下,自杀甚至可能是一种道德义务。例如,当一个人的存在对他人造成沉重负担时,结束生命可能更符合整体利益。他承认,这一想法难以被大多数人接受,甚至实施起来也会因情感与恐惧而面临障碍。
澳洲哲学家辛格(Peter Singer)则从权利的角度出发,提出生命权与死亡权并存的观点。他认为,在极端情况下,自杀是一种选择。生命权在我们想要继续生存的时候给予我们生命的保护,而死亡权则是当我们的生命陷于无法医治和极度痛苦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翩然地离开。再者,他指出当一个人格个体(person)自愿死亡且继续存活对他而言并非他的福祉,那社会应该尊重一个具有理性与反省能力的存有的意愿。
从古至今,自杀一直被视为一种争议行为。这种抵触源于社会对人类理性决策能力的怀疑,即认为个体在面对死亡时难以作出理性判断。然而,现代哲学家试图将自杀讨论从神意和社会责任转向个体自由与痛苦解脱的权利。正如加缪所言,死亡并非仅仅是生命的终点,更是对生命意义的终极追问。
自杀作为哲学命题,从未有绝对答案。无论是反对的立场,还是支持的声音,关键在于如何找到个人自由选择与社会伦理责任之间的平衡。在讨论这一严肃议题时,我们需秉持尊重与理性,既承认个体在痛苦中追求解脱的权利,也理解社会保护生命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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