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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54pm 19/12/2024

罗斯玛

无罪释放

洗钱和逃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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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和逃税案

罗斯玛洗黑钱未申报收入案 | 法官:存在多项又重叠 控状不成熟 违程序规定

罗斯玛(右)于周四为案件出庭。左为其中一名代表律师阿米尔韩沙。(黄志汉摄)

(吉隆坡19日讯)高庭法官慕尼安迪今日批准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耗时大约30分钟宣读判词时指出,在此案中,不仅存在多项控状,且还存在重叠控状,这违反了刑事程序法典第163条文所规定,即每一项犯罪行为必须是有个别控状。

他说,此案的控状在法律上属于不成熟的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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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尼安迪进一步说,第1至第8项控状指被告(罗斯玛)直接参与了一项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但控状中并未具体说明是什么交易,亦未明确提及被告是如何直接参与该交易。

“控状仅表明,被告将非法活动收益存入户头,总金额达到110万令吉。”

他说,具体而言,控状中并未透露涉及洗黑钱的交易细节,也未阐明该交易的具体性质及与非法活动收益的关系。

“因此,这些控状未能充分说明构成洗黑钱罪所需的要素。”

慕尼安迪指出,控状中也未披露具体的非法活动是什么。

“尽管提到存在非法活动的收益,但这些收益的来源并未明确说明。”

指缺乏必要法律要素

他说,在缺乏这些关键要素的情况下,控状中所能显示的,仅仅是将一笔款项存入银行户头的行为,而单纯的存款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法律上的犯罪。

他进一步指出,第9项控状指被告直接参与8项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但未具体说明这些交易的内容,也未明确说明被告是如何直接参与这些交易的。

“控状仅表明,被告将非法活动收益存入户头,总金额达到160万4450令吉。未能明确揭露洗黑钱罪行的关键要素。”

他说,控状中没有透露涉及洗钱的具体交易,也未明确说明被告的行为细节,未能提供足够的信息来支持洗黑钱罪的构成,因此,缺乏必要的法律要素。

此外,慕尼安迪指出,第10项控状指被告直接参与127项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第11项控状指被告直接参与87项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第12项控状则指被告直接参与5项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

他说,然而,这些控状未具体说明这些交易的内容,也未明确说明被告是如何直接参与这些交易,而是仅提到涉及汇入户头的金额。

慕尼安迪进一步指出,至于第13至第17项控状则未明确说明非法活动的收益,因此无法鉴定非法收益。

“同时,控状中也没有明确说明涉及的交易,无法构成洗黑钱罪。”

他说,控方所提出的控状缺乏对相关法律的充分理解与适用,包括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和所得税法令的基本法律原则。

上诉中 控未申报收入过早

他也说,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提出的5项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的控状,还为时过早,因为罗斯玛对税务评估的上诉仍在所得税特别专员面前悬而未决。

他指出,这方面必须首先确定罗斯玛应该向内陆税收局缴纳的税额。

指控方多次未准备好提展延审讯

此外,慕尼安迪指出,自2018年以来,此案的审讯一直处于停滞状态,且案件的展延申请通常是由控方要求的。

他说,有数次的情况是,控方告知法庭,尚未准备好进行审讯,并表示在审讯之前最好充分考虑被告提出的撤控申请,然而,至今仍然悬而未决。

“由于这些控状是在本法庭审理,因此本法庭也有权审理撤控的申请,因为这是被告就此案控状提出的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应作出适当的裁决,宣判被告无罪释放,而非获释不等于无罪。”

他指出,鉴于法庭对控方提出的17项控状做出的裁定,因此允许被告提出的撤控申请,撤销所有17项洗黑钱和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的控状,并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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