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高庭法官慕尼安迪今日批准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罗斯玛洗钱和逃税案无罪释放,耗时大约30分钟宣读判词时指出,在此案中,不仅存在多项控状,且还存在重叠控状,这违反了刑事程序法典第163条文所规定,即每一项犯罪行为必须是有个别控状。
他说,此案的控状在法律上属于不成熟的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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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尼安迪进一步说,第1至第8项控状指被告(罗斯玛)直接参与了一项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但控状中并未具体说明是什么交易,亦未明确提及被告是如何直接参与该交易。
“控状仅表明,被告将非法活动收益存入户头,总金额达到110万令吉。”
他说,具体而言,控状中并未透露涉及洗黑钱的交易细节,也未阐明该交易的具体性质及与非法活动收益的关系。
“因此,这些控状未能充分说明构成洗黑钱罪所需的要素。”
慕尼安迪指出,控状中也未披露具体的非法活动是什么。
“尽管提到存在非法活动的收益,但这些收益的来源并未明确说明。”
指缺乏必要法律要素
他说,在缺乏这些关键要素的情况下,控状中所能显示的,仅仅是将一笔款项存入银行户头的行为,而单纯的存款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法律上的犯罪。
他进一步指出,第9项控状指被告直接参与8项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但未具体说明这些交易的内容,也未明确说明被告是如何直接参与这些交易的。
“控状仅表明,被告将非法活动收益存入户头,总金额达到160万4450令吉。未能明确揭露洗黑钱罪行的关键要素。”
他说,控状中没有透露涉及洗钱的具体交易,也未明确说明被告的行为细节,未能提供足够的信息来支持洗黑钱罪的构成,因此,缺乏必要的法律要素。
此外,慕尼安迪指出,第10项控状指被告直接参与127项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第11项控状指被告直接参与87项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第12项控状则指被告直接参与5项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
他说,然而,这些控状未具体说明这些交易的内容,也未明确说明被告是如何直接参与这些交易,而是仅提到涉及汇入户头的金额。
慕尼安迪进一步指出,至于第13至第17项控状则未明确说明非法活动的收益,因此无法鉴定非法收益。
“同时,控状中也没有明确说明涉及的交易,无法构成洗黑钱罪。”
他说,控方所提出的控状缺乏对相关法律的充分理解与适用,包括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和所得税法令的基本法律原则。
上诉中 控未申报收入过早
他也说,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提出的5项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的控状,还为时过早,因为罗斯玛对税务评估的上诉仍在所得税特别专员面前悬而未决。
他指出,这方面必须首先确定罗斯玛应该向内陆税收局缴纳的税额。
指控方多次未准备好提展延审讯
此外,慕尼安迪指出,自2018年以来,此案的审讯一直处于停滞状态,且案件的展延申请通常是由控方要求的。
他说,有数次的情况是,控方告知法庭,尚未准备好进行审讯,并表示在审讯之前最好充分考虑被告提出的撤控申请,然而,至今仍然悬而未决。
“由于这些控状是在本法庭审理,因此本法庭也有权审理撤控的申请,因为这是被告就此案控状提出的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应作出适当的裁决,宣判被告无罪释放,而非获释不等于无罪。”
他指出,鉴于法庭对控方提出的17项控状做出的裁定,因此允许被告提出的撤控申请,撤销所有17项洗黑钱和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的控状,并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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