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28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若想要居家服刑,其申请必须提呈给由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主持的特赦委员会进行审议。
总检察署今日发表文告强调,任何特赦申请都必须通过有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渠道进行,不应该通过任何其他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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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检察署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42(1)条文,国家元首有权对在联邦直辖区吉隆坡、纳闽和布城所犯下的任何罪行给予赦免、缓刑和减刑,而第42(2)条文也阐明,国家元首还可以赦免、暂缓和减轻法庭已判决的任何刑罚。
文告指出,国家元首根据宪法第42条文,在特赦委员会的建议下做出的决定也需符合所使用的法律规定,避免相关行动因不合法而在法庭受到挑战。
“有鉴于此,国家元首指示本署发出通知,所有在联邦直辖区吉隆坡、纳闽和布城犯下的罪行的特赦申请,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渠道,提交给由国家元首主持的特赦委员会,而不是任何的其他渠道。
“因此,如果有任何一方希望建议纳吉在内的任何囚犯居家服完剩下的刑期,有关申请必须按照现有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渠道,提交给国家元首主持的特赦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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