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3日讯)国家王宫指出,国家元首有权给予特赦、缓刑和减刑,并且提醒各方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
国家王宫今日发文告说,根据《联邦宪法》第42(1)和(2)条文,任何在布城、吉隆坡、纳闽犯下的罪行,国家元首皆有权给予特赦、缓刑、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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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也指出,国家元首还可以赦免、暂缓和减轻法庭已判决的任何刑罚。
“国家元首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必须根据由陛下主持的特赦委员会考量后所给予的建议。”
文告指出,因此,如果任何一方希望为任何囚犯赦免或减刑,相关囚犯必须按照规定提交给由陛下主持的特赦委员会,将由相关会议决定。
【新闻背景】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入禀法庭提出司法检讨,挑战执法当局执行让他以在居家服刑的方式完成剩下刑期的谕令。
去年7月3日,高庭驳回了纳吉的司法检讨申请,纳吉把案件带到上诉庭上诉。
纳吉长子拿督莫哈末尼查是在12月5日入禀宣誓书,声称彭亨苏丹阿都拉曾告知,的确存在一份允许纳吉以居家服刑方式,服完剩余6年刑期的附加谕旨,他还表示,自己曾亲眼见过特赦令附录副本。
纳吉团队强调,只要政府愿意回应特赦令附录是否存在,纳吉就会撤销司法检讨的诉讼案。然而,由于政府一直未作出回应,纳吉不得已在4月入禀法庭提出司法检讨,特赦令附录成为待决案件(Subjudis)。
71岁的纳吉因为在SRC国际公司案滥用4200万令吉款项罪名成立,被判处12年监禁,后来获得有条件特赦,减半至6年监禁,罚款也从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
上诉庭择定于1月6日,审理纳吉针对高庭驳回有关国家元首特赦附录的司法检讨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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