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5日讯)高庭今日驳回本地电影《飞行奶油》(Mentega Terbang)导演凯利安华及制作人陈明庆提出的司法检讨,维持内政部颁布该电影为禁片的决定。
法官拿督阿马吉星在庭上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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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影响深远将提上诉
起诉方律师苏仁德兰在庭审后接受采访时指出,他们将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我们对裁决结果感到失望,但我们会继续上诉。这起案件涉及电影行业,对电影制作人和艺术家都具有深远影响。”
他质疑,政府是否可以通过禁止像电影这样的创意作品,侵犯联邦宪法第10条文赋予的言论自由。
“内政部长在此案是否超越职权范围,禁止一部触及社会问题的创意电影?政府是否应该因少数人不满电影向警方投报,就采取行动?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我们必须接受不同的观点。这些都是本案中涉及的重要问题。”
他指出,高庭并未说明驳回申请的理由,总检察署要求1万令吉的堂费,但最终未获批准。
苏仁德兰强调,若大马电影行业想取得类似韩国、日本和其他东方国家那样的全球成就,政府就必须停止利用权力禁止和惩罚电影制作人。
“韩国等其他东方国家表现得非常好,已获得世界认可,而马来西亚电影却远远落后。
“如果我们希望本地电影制作人能够大胆地制作吸引国内外观众的作品,就必须停止这种禁止和限制的做法。惟有这样,我们的电影行业才能崛起,成为一个世界品牌。”
他指出,制作电影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让电影制作人感到非常沮丧和失望。
“政府以直接禁止本地电影的方式处理此事,这种极端而严厉的措施反映其非常倒退的态度。“
电影《飞行奶油》讲述一名少女在母亲病逝后,开始探索与宗教相关的人死后归宿问题。
情节被视与伊教义相悖
然而,由于影片中涉及穆斯林主角渴望尝试猪肉的情节,以及少女父亲对女儿宗教选择持开放态度的描写,被视为与伊斯兰教义相悖,因而在穆斯林社会引发强烈争议。
内政部在2023年9月1日在宪报上颁布,援引2002年电检法令第26条文赋予内长的权力,把这部电影列为禁片。
凯利安华及陈明庆于同年12月向法庭提出申请,指控政府颁布该电影为禁片的决定是非理性的,违反联邦宪法保障的表达自由,并强调由于电影无法在国内上映,导致他们的收入受到影响。
高庭随后于去年1月31日发出准令,就政府颁布该电影为禁片的决定展开司法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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