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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47pm 08/0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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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大法官:国会才有权制定刑事法 州议会刑事法违宪

首席大法官:国会才有权制定刑事法  州议会刑事法违宪
麦润:国会才有权制定刑事法。(马新社图)

(布城8日讯)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指出,联邦法院在审理数宗案件时确认,是属于,而不是州议会。

她在2025年司法年度大会致词时,以如Iki Putra案和伊斯兰姐妹组织(SIS)挑战雪州伊斯兰裁决理事会案件为例,说明国会和州议会立法方面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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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根据联邦宪法,国会和州议会的立法权力受到联邦宪法第九附表规范。

“除了共同名单中所列事项外,宪法明确规定,无特殊情况下,国会或州议会均不得就属于对方管辖范围的事项立法。”

她指出,在已经裁定的案件中,其实问题很简单而明确,就是州议会是否有权制定某些刑事法,结果发现,只有国会才有权制定适用于所有公民的通用刑事法。

她说,通过对这些法律的实质和内容进行分析,联邦法院在所有这些案件中一致认为,这些法律(并非全部,如在聂依琳案中)虽声称仅适用于穆斯林,但实质上涉及通用刑事法。

“基于此,以及依据联邦宪法第4(1)条,联邦法院依法撤销了这些法令,因为其超出了州议会的权限而违宪,而这些权力应属于国会。”

东姑麦润提及的标杆性案例:

一、Iki putra案

Iki putra于2020年入禀联邦法院,挑战雪州伊斯兰刑事法第28条文当中有关非自然性行为的内容违宪。

2021年2月,联邦法院九司一致裁定该条文违宪,因为已有一项联邦法律将非自然性行为定为刑事罪行,从而将其置于国会专属职权范围内。

二、伊斯兰姐妹组织案例

2022年2月21日,联邦法院宣判,伊斯兰姐妹组织胜诉,雪兰莪州议会无权制定2003年伊斯兰宗教行政条例(雪兰莪)第66A条文,因为该条文赋权伊斯兰高庭可审核和检讨雪州宗教局作出的裁决,是违反联邦宪法且不合法的。

根据2003年伊斯兰宗教行政条例(雪兰莪)第66A条文,伊斯兰高庭可基于司法公义的理由,在任何一方的申请行使酌量权,以聆听和批准针对在条例下,对执行职务的理事会或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进行重新检讨的申请。

三、聂依琳案

2024年2月9日,联邦法院以8对1多数票裁定,2019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 (1)下的16项条文是无效的。

这些条文包括肛交、人兽交、奸尸、偷斤减两、易装、卖淫等。

在法庭允许两名穆斯林女子聂依琳及其女儿东姑雅丝敏申请挑战宪法问题,取消该法令中的18项罪行后,以麦润为首的联邦法院九司作出这项历史性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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