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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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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8:00am 09/01/2025

马华

伊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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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猷荃

团结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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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局

听风吟唱

纳吉居家服刑争议

居家服刑附录

林猷荃 | 特赦纳吉,难道不是司法的挫败?

特赦也是我国体制的一环。但体制却用于减轻像纳吉这类案件的刑罚,难道不会有人认为,这才是对司法运作的一个挫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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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赢了官司,上诉庭推翻高庭裁决,纳吉因此获得了“司法准令”(judicial leave),得以在在高庭开启“司法审核”,最终目的乃逼迫政府执行“”。

纳吉当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舆论总是这样:任何阶段,某方的司法胜利,将主导当下的舆论讨论。要消费纳吉政治影响的各方,自然不会错过炒作的良机。

彭亨王室信函证实“居家服刑附录” 存在。其实,这又如何?纳吉就有绝对权利享受居家服刑?不去执行,就是司法不公?就是剥夺良民应有的权益?就是当今政府违背宪法?

司法案件毕竟有一定的复杂性,也要求人们对法律概念有一定的理解能力。将其简化为一种道德判断,对当前政府“扣帽子”,对于一些盲目支持者,似乎难度不高。

不执行“居家服刑附录”就是违背宪法?请读好宪法条文。联邦宪法第40(1)列明:执行宪法职权时,必须依据内阁或部长的建议(shall act in accordance with…)。

宪法第40(1A) 更进一步阐明:最高元首必须接受与执行(内阁)的建议(shall accept and act in accordance with such advice)。
如此反复强调,说明宪法对立宪君主的权力疆界,有清楚的规范。

当然,同在宪法第40条之下,第40(2)列出最高元首“必须接受建议”的三个例外:第一,委任首相;第二,拒绝解散国会的请求;第三,召开统治者会议。

宪法第40(3)还列明,联邦法律(还未必需要是宪法)还可以限定,最高元首行使职权时,必须依循内阁以外的体制与个人之建议。

人们当然还可以申辩,的决定,并非一般的行政决定。但是,最高元首职权必须严格受宪法条文约束的精神,还是必须依循。

直接关系到最高元首特赦权力的,是联邦宪法第42条。其中第42(3)(a) ,列明最高元首的特赦权力,受限于宪法第40(3) ,也就是联邦法律可以规定,最高元首必须根据建议行事。

简单来说,最高元首绝大部分的行政权力都必须严格依照内阁或部长的建议行使。唯一例外,就是40(2)当中的三个权力,一般称为“裁量权”(discretionary power)。

特赦权,属于40(2)列明的三个“裁量权”吗?显然不是。再加上,特赦权条款列明,最高元首的特赦权,是依循第40(3) (需接受内阁以外法定机构建议),而不是40(2)的“裁量权”。

理解最高元首特赦权的界限,在解读当下的“附录门”争议,至关重要。

传递给监狱局的白字黑字中,关于特赦局在减少纳吉SRC案刑罚的决定,是刑期与罚款减少,完全没有什么居家服刑。当下争议的是特赦令的“附录” 。

支持纳吉的一方,最显著的是(这次巫统都比他们逊色),对附件的存在兴奋不已,嗨翻了天。

但,回到最根本的问题,如果特赦局原本就要让纳吉居家服刑,那为何这个条件不在特赦令的主文,而以“附录”形式出现?

倘若居家服刑是特赦局依据宪法体制行事的合法决定,但却在特赦令主文刻意删除的话?由多个成员组成的特赦局,会共同承担违宪风险,一致沉默至今?

更为关键的是,倘若特赦令主文原本包含居家服刑,却被刻意删除,被视为有意让纳吉居家服刑的时任最高元首,能沉默至今?

不要忘记,时任最高元首曾在国盟执政时,就伊党议员在国会指出,获得元首首肯解除紧急状态的事件,发文痛斥当时政府“假传圣旨”。

倘若此次也出现主文被修改,岂不是类似“假传圣旨”?时任元首没有同等对待,龙颜大怒,及早澄清,就令人费解了。

坊间出现的解读是,“附录”是在特赦局决定后,元首追加决定。倘若属实,这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就大有可议之处了。

最高元首如果可以绕过特赦局体制,私下订立额外特赦条件,这就王室权力的扩张。任何捍卫君主立宪的人们都应该警惕。

伊党这次似乎“捡到枪”,一开始以“捍卫司法”的有趣理由,参与力挺纳吉的集会。庭上出现彭亨王宫信函后,就转打安华隐瞒附件,乃“欺君之罪 ”,要求安华辞职谢罪。

沉迷种族宗教、没有能力理性讨论法治议题的盲目支持者,指责希盟对马来统治者不敬,非常符合抹黑希盟“反马来人”的宣传框架。

伊党发难,当然可起动员之效。伊党在居家服刑议题嗨翻了天,基本还是反映其无的放矢的炒作本质。

马华对上诉庭判决,看似也嗨翻了天。其中原因,乃是可以挽回决定参与挺纳吉集会,旋即就被巫统放鸽子的尴尬。

马华一开始也和伊党默契配合,喊出“捍卫司法”,但没有解释此议题与司法何关。

实际上,司法对纳吉案的量刑考虑,是严肃慎重的。联邦法院最终判决12年监禁,以及2.1亿令吉的惩罚,自是考虑到,这是我国开国以来,最惊人的贪腐案件。所以,量刑讯息必须明确,以对未来国家反贪决心有标杆意义。

当然,特赦也是我国体制的一环。但体制却用于减轻像纳吉这类案件的刑罚,难道不会有人认为,这才是对司法运作的一个挫败?

许多犯罪的形成,有其情境因素。被边缘化人们,欠缺社会资源、教育机会、获得生计的能力,被生活所迫犯下轻罪,若他们服刑后有悔改之意,特赦在这种情景之下,才显得深具意义。

让不曾悔改的权贵轻易获得特赦,还史无前例的让他舒舒服服“居家服刑”,这就与人们对特赦的人道主义想象相去甚远。

那些呼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对纳吉也要“平等”对待的,是否也应该看看,纳吉在面临审讯时,由国内天价收费的顶级著名刑事律师为其辩护。这种“平等“,是一般人不能想象的。

何况,纳吉也或得一般两次上诉后,额外一次的联邦法院复核(review)。又有多少被告,有如此资源与能耐进行如此冗长繁复的司法周旋?

审讯时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绝对必须维系。纳吉作为被告,确实应该享有任何被告的同等权利。但没有证据显示,纳吉在审讯期间,权力有被剥夺。

特赦属于国家给予的特别待遇,并非所有罪犯理所当然的权利。因此,获得特赦的前提必须是,该决定有严格符合宪法规定。特赦局程序之外的额外附录是否符合规定?人们心中自有一把尺。

纳吉在高庭兴讼,是申请对特赦条件的“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司法审核是司法介入行政决定的管道。

以这种形式起诉,根本就承认了特赦决定是

三权当中“行政部门”之决定,绝不是立宪君主的自由裁量权。

那些认定政府必须执行附件的人们,忽视了民选政府有权力,甚至有义务,拒绝执行在宪法框架之外的谕令,哪怕那是来自在传统上应被尊崇的建制。

原因很简单,我国宪法至上。我国施行的也是君主立宪,而非绝对君主制。

有人为了让纳吉享受居家服刑,而炒作附录必须执行,不执行就是叛君,这最后将改变宪政体制的初衷。

为了扳倒,无所不用其极的政客当然不理会这些。为了让纳吉摆脱囹圄者,也当然会视宪政为无物。

马华最集中炮轰的是,团结政府对附录的存在讳莫如深,无法正面回答。马华似乎要引领人们配合其他纳吉支持者批评政府通过隐瞒附录,“剥夺”了纳吉应有的居家服刑权利。

诠释附录之法律效应而后行事,是民选政府的职责。诠释的是非对错,法庭会定夺,政府终究也会面对选民的裁判。

没有公开承认附件存在,目前看来更多是避免让时任最高元首尴尬。因为承认其存在后,自然需要公开解释:政府不予执行,是认为附录无效。这显然就是公开打脸时任元首了。

最高元首没有因为附录没有被执行而持续跟进,彭亨王宫甚至一度宣称不会对附录争议发言。这也应该是理解附录的有效性(至少属于灰色地带),所以避免与民选政府难看地争拗。这展现立宪君主避免卷入政争泥潭的智慧。

希盟首次得以上台,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选民希望无耻掏空国库自肥的政客,得以面对法律制裁。

无论是如马华指责那般,团结政府刻意隐瞒附录,不让纳吉居家服刑,或是团结政府真诚认为附录无效,无需执行,这最终都让有罪之人更全面的面对司法原已裁定的应有惩罚,且符合厌恶贪腐的主流民意。

当然,目的无法合理化手段。但抨击团结政府的人们,将执行附录当成宪法之下的必须,无疑是对宪法的曲解与误读。因此,团结政府不仅目的合理,手段也没有违宪。

此次团结政府为了让纳吉面对应有的惩罚,竟然要面对各方的压力。坚持反贪的人们,在眼花缭乱、风向乱飞的时刻,确实应该清醒的理解宪法内涵,也同时认知此刻,谁是贪腐同路人,谁才是顶着压力,惩罚贪腐的一方。

如果一个政府,因为坚持并合宪的惩罚贪官而倒台,这个国家,会有未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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