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讯)全国警察商业罪案调查总监拿督斯里南利尤索夫指出,诈骗案受害者除了通过民事诉讼追讨骗款之外,在案件完结后也可向法庭提出申请归还钱财,而非石沉大海化为乌有。
“诈骗受害者关注是否能追讨回失款,除了透过民事诉讼之外,一些案件在法庭审理完结后,副检察司可向法庭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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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针对国文《大都会日报》一篇有关《诈骗受害者无法获得失款》文章,提及受害者在案件审理完结后依旧无法追讨回失款,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索取钱财,如是回应。
他解释说,有关文章内容不完全正确,因为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407A(3)条文,法庭有权在案件审理完结后对证物进行处理,而此时,副检察司可向法庭提出申请,请示将证物如钱财等归还受害者。
“此外,政府所成立的国家诈骗应对中心(NSRC)也为受害者提供保障,受害者只要及时向NSRC投报并且报警,便有机会拦截并追踪被骗走的失款。”
他说,为了受害者的利益,政府也在致力于完善NSRC的退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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