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3日讯)全国总警长丹斯里拉沙鲁丁指出,若警方合理怀疑民众违法或涉嫌犯罪,可根据刑事程序法典及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检查他们的手机,但他强调,只有警长或以上级别的警官可这么做。
拉沙鲁丁向国文报《每日大都会》指出,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23(1)条文,警方有权检查民众的手机,以检查手机是否存有色情、不雅、威胁或恐吓性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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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权利是根据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的法律规定,并受到法律保障,在同法令第249条文也赋予警方权力获取民众手机内的数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16B文也授权警方在检查嫌犯的手机数据,并将其定义为计算机数据的一部分。”
拉沙鲁丁在回应关于有民众质疑警方扣留并检查其手机里的视频时,这么指出。
他指出,根据其他法律如警察法令第20(g)条赋予的权利,警方有权要求民众遵循要求出示信息。
“因此,在路障检查中,警方检查民众手机的权力是不可质疑的,但必须以合理和合法的方式进行,不能无缘无故检查该手机。”
他透露,如果在检查手机时发现色情内容和在线赌博应用程序,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刑事法典第292条文和1953年公开赌博法令,这是无需出示逮捕令的情况下就可进行逮捕的罪行。
“如果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延迟申请搜查令可能导致证据被破坏或销毁,也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进行检查。”
他补充,警方可以扣押相关手机进行检查,如果民众拒绝配合,可能因妨碍警方执行公务而被拘留,前提是,该手机必须与案件调查或嫌犯有关。
“如果存在针对该民众的警方投报、正在进行相关调查,或者警方怀疑其涉及犯罪活动,那么根据警察法令第3(3)条文赋予警方的职能,警方有权检查其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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