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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42pm 15/01/2025

捍卫自由律师团

警查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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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查手机

LFL:若无犯罪嫌疑 “警查民众手机违法”

(吉隆坡15日讯)(LFL)认为,警方检查民众手机是违法的行为。

LFL公共辩护协调员余盈盈(译音)说,全国总警长丹斯里里拉沙鲁丁有关警方有权检查民众手机的声明,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更形同鼓励属下违法,且对公民自由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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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全国总警长的“没有人可以质疑警方检查手机之举”说法,就法律而言是错误的。

指应限于刑事调查

她强调,除非正在调查或搜查过程,否则警方无权检查公众的手机。

“此外,检查手机的对象必须仅限于刑事调查下的特定人物或对象,且必须有合理理由怀疑他们参与了犯罪活动。”

她说,拉沙鲁丁援引警察法令第3(3)条文、刑事程序法典第23(1)条文、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49条文、刑事程序法典第116B条文、警察法令第20(g)条文及刑事法典第292条文,说明警方有权检查民众手机,但这种说法有问题。

她补充,这些条款都没赋权警方检查民众手机,除非是正在调查,且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适用。

“换句话说,这些条文并未授权警方在路障或其他场所随意检查手机。法律禁止警方例行检查手机。”

余盈盈说,拉沙鲁丁引用的法律条文并不支持“没有人能质疑警方在路障检查民众手机的权力”的言论。

“警方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动,否则即属违法,并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或赔偿责任。”

公众应拒警非法要求

有鉴于此,她说,政府必须确保警方遵守法律,而公众应提高警惕,拒绝服从非法要求。

她也逐一列出总警长引用的法律条文加以澄清和驳斥。

●刑事程序法典第116B条文规定,只有在进行“搜查”时,且由警阶不能低于警长的警官执行,才能获得对电脑化数据的访问权限。换言之,警方只有在合理怀疑某人涉嫌犯罪活动,合法“搜查”时,才有权检查民众手机。

●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49条须与第247条和第248条同读。有关条款规定,只有在进行“搜查”且“有合理理由相信”的情况下,警方才能检查公众手机。因此,警方在没有“搜查”时检查手机之举并不正当。

●警察法令第3(3)条和第20(3)(g)条仅概述了警方的一般的职责,并未赋权警方检查民众手机。

●刑事法典第292条文就持有淫秽和猥亵材料犯罪作出了定义,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刑事程序法典》第23(1)条文则允许警方可在无逮捕令情况下执行逮捕。但这两项条文都并未提及警方有权检查民众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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