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回到来是一个执法公平的问题。纯粹修法,或订立新的法律,未必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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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党全国主席林冠英于2月18日在国会下议院向团结部长艾伦达干提问,政府会否考虑定立《反种族歧视法》应对当下众多纷扰的种族议题。
艾伦回复,对于发表破坏种族和谐之言论,目前已有足够的法律对付。
参与辩论的麻坡国会议员赛沙迪则提出,既然目前存在许多法律,为何没有运用这些法律对付发表种族言论之人士。
赛沙迪举出最近引发哗然的例子——玉米商贩拒售产品给指定社群的告示。然而,当局似乎并未采取任何行动。
该商贩后来已在同日遭到警方逮捕。但,这是否意味着政府真正严肃看待非穆社群的权益,仍有待观察。
回到小贩还没被逮捕的国会,团结部长回应时表示,团结部不会对该商贩采取惩罚性措施,而是以“改正”其态度为主,并安排他进行道歉。
现代刑罚学,主张刑罚应该以“复建更生”罪犯为主要目标。倘若玉米商贩诚心悔改,认同各族平等理念,初犯后,给予宽容对待,原则上应该可以接受。
然而,马来西亚的种族议题无法“去脉络”的讨论。
去年,一对柬埔寨籍母子不过是在网上发表“马来人懒惰“论,警方就雷厉风行迅速逮捕提控,“所幸”最后法庭只判罚款了事。
根据柬埔寨母子的案例,非穆社会可以很合理的质疑,为何言论冒犯马来穆斯林就要严厉对待,反之,如果被冒犯的对象是非马来穆斯林,执法者永远愿意轻轻放下?
这回到来是一个执法公平的问题。纯粹修法,或订立新的法律,未必能解决问题。
针对玉米商贩侮辱他族的议题,茜蒂卡欣的评论值得参考。她批判呼吁严厉对付玉米商贩的阿克玛,指阿克玛本身也不乏种族性言论。
何况,玉米商贩属于底层人民,阿克玛受过高深教育。惩罚底层人民,放过领袖,则凸显执法方面的避重就轻。
实际上,造成底层人民抱持种族主义思想的主要原因,就是政客不断煽风点火。种族主义,在马来西亚有其系统性根源。
惩罚一些小鱼,固然比没有惩罚好一些,但对于整体大环境,化解种族主义的效果恐怕有限。
不管是林冠英提出的反歧视法,还是劳勿区国会议员邹宇晖早前提出的非伊斯兰宗教部长倡议,在实际落实层面都有许多理性议论之处。
然而,两者都遭受攻击,这凸显了我国种族宗教和谐的核心症结:马来穆斯林一直坚持扩大自身的霸权地位。
国盟批评邹宇晖,指非伊斯兰宗教部长的倡议违背宪法第3(1)条:“伊斯兰乃联邦宗教”,所以“违宪”。
“伊斯兰乃联邦宗教”究竟如何推论出“不得设立非伊斯兰宗教部”的结论?这种没有逻辑的推论,令人丈八金刚,摸不着头脑。
很明显,联邦宪法第3(1)条词句简洁,其最直接的诠释只是说明,伊斯兰可成为国家重大庆典当中展现的宗教,并在特定领域享有立法保障,这是基于宪法的规定。
所以,除非有其他具体的宪法条文或立法另行明文,否则直接从联邦宪法第3(1)条限制其他宗教之权益,包括获得非伊斯兰宗教部长的服务,显然是荒谬的。
当然,对于企图扩大该条文意涵的势力,正好可以利用联邦宪法第3(1)条的简洁,声称这是伊斯兰特殊地位的依据,并作为伊斯兰扩展至各领域的法源基础。
然而,同一条文下的另一副款,第3(4)条明确说明,第3条款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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