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我們搞不清楚歧視的定義,陷入“泛歧視化”的泥淖,抹去合理的品質標準,就會出現荒誕的局面。
大馬國民對“歧視”這一字眼,不感陌生,但要真正搞清楚何謂“歧視”,卻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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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寶騰公司發佈生產部員工招聘廣告,除了要求身體健全且非色盲外,也闡明應聘者的BMI須介於18至28之間。換言之,超瘦者和大胖子被排除在外──這算不算歧視?
另外,一些公司在招聘時設下須諳中文的條件,這是否構成歧視?
對於歧視的爭論,往往夾雜情緒,我們不妨聽聽經濟學家的理性分析。根據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加里·貝克爾(Gary Becker)的定義──當歧視者願意放棄一定的利益,例如收入、利潤、工資或享受,以滿足他個人的偏好時,才算是歧視。否則,被指為“歧視”的行為,很可能只是合理的要求。
舉例而言,當一名女性員的學歷與能力皆優於另一位男性員工,但僱主基於自己的偏好,執意要擢升男性員工,就是一種歧視。因為,僱主擢升男性員工,無助於企業發展,相反還拉低了整體效率──僱主的利益受到損害,而這就是歧視的代價。
同理,若黑人應徵者比白人應徵者更有能力,老闆卻因為膚色因素而選擇後者,導致業務受影響,就屬於歧視。
然而,倘若上述男性員工的工作效率確實高於女性員工,能為公司創造更大價值,那麼提拔他就屬於合理決策,無關歧視。同樣地,就黑人與白人應徵者的情況而言,如果白人應徵者更為優秀,那麼僱主錄用他,將可提高公司競爭力,也不構成歧視。
回到寶騰的“BMI條件”,若這項規定不是老闆的偏好,而是為了提升效率,就不能算是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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