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此缺口一開,其它神經非常敏感的極端政客或小拿破崙是否也會聞雞起舞,進一步在國內各地築起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圍牆,包括往後制定地方政府條例,禁止所有在穆斯林人口居多的便利店、商場等,於平時出售非清真商品,或於齋戒月期間出售任何食物?甚至制定新法對付所有於齋戒月期間,在公眾場合或便利店進食的非穆民眾?
總檢察署日前在備受全國矚目的新山某大叔因某非穆斯林男子於齋戒期間在便利店進食而動粗掌摑個案的辦案方式非常不專業和有欠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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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總檢察署是在非常倉促、匆忙和沒有事前做好準備的情況下,決定和草擬有關控狀。一般上,根據總檢察署的內部結構,主要分為聯邦和州法律顧問的單位及權限。一些比較地方性和沒有涉及聯邦權限的個案都由後者處理,而那些非常重大或涉及聯邦權限的則由前者處理。而在此個案中,當局於早上撤回首個控狀的主因是接獲聯邦主控官的指示要重新修訂控狀。
就是因為當局在草擬首個控狀時有欠周詳,最終才會節外生枝引發了被告有條件認罪卻不被法官接受,以及法官必須作出“釋放不等於無罪”(DNAA)的判決。
然而更令人疑惑的是,雖然總檢察署很快就亡羊補牢,於同日下午以重新修訂的控狀再度提控該大叔,但主要提控的基礎還是跟早上的刑事法典第323(無武器蓄意傷人)條文如出一轍,只是稍微刪除了早前提到的受害者種族背景,以及糾正了事發時間(從下午3點45分,改去下午6點15分)。
問題是,這個控狀即便獲得聯邦總檢察署介入而進行了調整,但真的有反映主要問題的關鍵嗎?這真的是一般時常都會在各地發生的單純特意暴力傷人案嗎?
無論要做到多麼的委婉和敏感,我認為作為刑事主控官的最基本責任,就是要最專業地為任何刑事犯罪問題,根據案情和證據,鑑定最準確的法律定位和基礎,然後確保可以給被告一個對稱的法律制裁,並最終對整個社會起到警惕和阻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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