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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

2星期前
4星期前
非穆斯林要大力反对宗教司法案,原则上还是正确无误。然而,考虑到反对的难度,倘若需要保留筹码,在其他族群权益方面博弈,这是否是一个值得抛开一切,全面抗争的战场? 当前面临热议的《2024年宗教司(联邦直辖区)法案》,其实早在今年7月就在国会下议院一读。有人质疑,华文媒体没有及时报道,乃是自我设限,或是“收到指示”,有意掩盖议题。 这当然是无的放矢。法案绝大部分内容,牵涉穆斯林宗教层面的事务。多元族群社会,大多数议题超越族群宗教,影响全民。这类议题,各语文媒体都会共同报道。 然而,倘若长期参考各语文报章头条,不难发现,也有不少议题属于各别族群各自关注。比如,华社最新关注的优大面临追税与罚款事宜,马来文报章就比较少,也比较迟报道。 今年7月,正是爆发华教义演课题的时间点,华教课题获得极大关注。同时间在国会提呈一读的宗教司法案,自然难获相等关注。 表面上看,宗教司法案,几乎全面属于穆斯林社群信仰管理的层面。华社不太关注,似乎也合情合理。 然而,经由华社喜爱的人权律师西蒂卡新发视频批判,以及东马非政府组织公开反对,宗教司法案,才获得各族社群的关注。 其实,反对宗教司法案的,不仅是非穆斯林社群,穆斯林社会也有反对的声音。穆斯林社会的反对,有两大角度: 第一,反对“独尊逊尼教派” 第二,反对“过度管束穆斯林个人的信仰实践” 宗教司法案第3(2)条款列明:宗教司必须是“逊尼派”的成员(Ahli Sunah Waljamaah)。第3(4) 条款更详细定义 “逊尼派” 在具体领域的信仰原则,目的看来是撇除针对 “逊尼派” 教义诠释的模糊。 马来西亚穆斯林,大部分是“逊尼派”的信奉者。官方钦定主管宗教事务的祭司,来自主流宗派,并不稀奇。 而反对独尊“逊尼派”的穆斯林领袖,有被指其实是在人脉与信仰上倾向“什叶派”。这或许是以此角度,反对宗教司法案的背后暗流。 广泛而言,不只宗教信仰,世俗学说,甚至各领域的知识与实践,只要在法律与普世价值的范围内百花齐放,让不同意见看法碰撞辩论,才是发展进步之道。但伊斯兰能否发展进步?毕竟,主要是宗教内部事务,非穆斯林可以期许,但很难置喙。 也有人提出,独尊逊尼派,并且赋权宗教司,得以抑制极端思想的发展。这说法在全球伊赫万事件爆发后,或许有一定的吸引力。 逊尼派一般被视为伊斯兰教当中比较温和的派系。目前中东地缘政治主角,伊朗与黎巴嫩真主党,就来自什叶派。 然而,产生哈马斯的加沙地带,信徒主要还是逊尼派。而逊尼派也产生过原教旨主义的“瓦哈比主义”(Wahabism),被视为是极端的支系。 所以,抗拒宗教极端,看来不是独尊单一教派般简单。这或许需要整个宗教整体自省,非穆斯林也只能点到为止。 穆斯林反对宗教司法案的第二角度,是反对“过度管束穆斯林个人的信仰实践”。这其中的代表人物,就人权律师西蒂卡欣。 教内的主流思想是,伊斯兰教不仅仅局限宗教仪式与膜拜,而是一套完整的生活模式。这原本也没有问题。 在生活当中实践,贯彻宗教理念当中的良善价值:真、善、公义,确实意味着,信徒不是成日膜拜,行事却又违反道德的伪君子。 但基于宗教本质,以及历史的因缘,伊斯兰教对信徒生活实践的控制,往往有许多保守的成分,以及对其他宗教具有敌意的部分;而且也往往不局限于笼统的价值观,更多是对衣食住行的形式限制。 如果对信徒生活的保守要求,制度化为公权力“执法”的对象,信徒的自由必然大受影响。倘若信徒的生活实践,比如穿着,违反保守派对于伊斯兰的诠释,就不存在“和而不同”的空间,而是面对国家权力制裁的可能。 在尊重个人生活选择的现代社会,这当然是完全不能接受的。但由于执法对象局限于穆斯林,非穆斯林如要反对,又再次面对“插手伊斯兰事务”的指控。 如有政客炒作,非穆斯林社群的激烈反对还可能引发穆斯林的同仇敌忾,对反对保守化的最终目标,结果可能是适得其反。 西蒂卡欣反对的,不仅仅是宗教司法案,而是其背后代表的宗教监控建制化的大框架。这远比争取教派自由更有 价值,但挑战也更为艰巨。 伊斯兰体制化由来已久。各州宗教当局勤发“教令”(fatwa),已是牢不可破的惯例。在联邦直辖区,《1993年伊斯兰法管理(直辖区)法令》第34(1)条已经列明,宗教司可以依循最高元首指示,或自行在宪报颁布教令。 对比宗教司法案第10条,宗教司要颁布教令,还需要召开教令委员会。委员会通过后,宗教司就可以提呈教令,请求最高元首御准,教令方能生效。 宗教司虽非民选议员,但却可颁布具法律效应的命令,严重违法议会民主原则。这是抨击宗教司法案的一个重大依据。 然而,参考《1993年伊斯兰法管理法令》,这个权力早在1993年就已经存在。甚至,宗教司法案还架设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步骤,理论上对宗教司颁布教令更具制衡力;虽然实际制衡效果是微小的。 此外,宗教司法案第11条列明,身处联邦直辖区的穆斯林,有遵循教令的宗教义务。所有法庭也必须承认(recognized)教令。这也成为人们批判法案让教令具备法律效应的根据。 再次对比《1993年伊斯兰法管理法令》;1993年法令第34(3)和(4),与宗教司法案第11条,基本雷同:都提出穆斯林须遵守教令,以及法庭须承认教令。差别在于1993年法令列明,教令适用对象,是联邦直辖区的穆斯林 “居民” ,而宗教司法案列明的是 “身处” 直辖区的穆斯林。后者涵盖面更广。 提出宗教司法案与《1993年伊斯兰法管理法令》对比,并非为此法案护航;而是感叹,反对伊斯兰教体制化,早应在1993年就开始,目前亡羊补牢,是否真能为时未晚? 从伊斯兰教建制的角度,目前的反对者,并不仅仅是反对伊斯兰体制“扩张”,而是要根本否定与下架多年来执行的伊斯兰教令制度。 倘若西蒂卡欣带领穆斯林开明派,以反对宗教司法案之势,借机发难,不仅防堵伊斯兰化的扩张,还得以收复国家原本世俗性的“失地”,非穆斯林当然乐见其成。 马来西亚建国,各族共识,这是个世俗的国家,伊斯兰只是具备仪式意义的官方宗教。说白一些,在多元社会,各族信仰宗教应该属于私人活动范畴,宗教应该滚出公共领域。这才能确保多元社会的和谐安定。 伊斯兰化虽然看似止关乎穆斯林,但在日常生活,穆斯林并非与其他族群隔绝,效应几乎肯定影响非穆斯林。何况,伊斯兰体制化在穆斯林社群全面落实后,往非穆斯林领域挺进,就没有任何缓冲地带了。 明乎此,非穆斯林要大力反对宗教司法案,原则上还是正确无误。然而,考虑到反对的难度,倘若需要保留筹码,在其他族群权益方面博弈,这是否是一个值得抛开一切,全面抗争的战场? 教令的法律效应,其实并不在宗教司法案,也不在《1993年伊斯兰法管理法令》。法律效应,来自违背教令后的惩罚。《1997年伊斯兰罪行(直辖区)法令》第9条列明,任何人(没列明必须是穆斯林),如违反宗教司教令,可被罚款不超过三千令吉,以及监禁不超过两年,或两者兼施。 据闻,宗教司法案,是联邦直辖区伊斯兰法制系统重组的其中一环。团结政府会否加强伊斯兰罪行法,对违抗教令者施予更重的刑罚?令人细思极恐。
2月前
你随便留下的评论,像极了渣男射后不理,难道你没想过自己的留言会形成怎样的辐射?即便他们为了外界的闲言闲语做了数千万次心理准备,人心终究是有感受的。 日前,网媒报道马来西亚华裔歌手Dior大颖在社交媒体上间接辟谣,回应了与巫裔歌手男友菲道尔的分手传闻。评论区不乏网民留下诸如“女的被halal了吗?”、“肉骨茶很香”的留言,这些言论明显看出一些网民对异族恋情的偏见。 先声明,我并非两位歌手的粉丝,没有要为他们护航之意,而是想借此机会探讨大马社会中对异族伴侣(尤其华巫配)的歧视这一存在已久的社会课题。 我记得第一次看到华巫伴侣是在小学时期。当时,一名华裔男子与一个巫裔大家庭一同到餐馆用餐,该男子与大家庭中的一名女子表现得亲密无间,两人眼中流露出的爱意也显而易见。 这一组合引起了我极大的好奇心。当时,无论是身边的亲戚还是熟悉的叔叔阿姨,大家通常都与自身种族的人结婚,因此,这对华巫伴侣对于当年的我来说,实属从未见过的新事物,视线始终无法从他们身上移开。 一位亲戚注意到了我目光所及之处,便对我说:“那个华人一定是中了那家人的巫术,没有正常的华人会和马来人结婚的。”巫术?看我一脸懵逼,亲戚继续解释道:“马来人有一种巫术,中了之后会傻傻地爱上他们,然后离开自己的家人。”。他还告诫我,一定要小心马来人,不要与他们走得太近。 当时我见识尚浅,自然被亲戚的话吓到了。回到学校后,我立即向我的巫裔同学阿里询问亲戚所说的是否属实。如今回想起来,先不论和我同龄的他是否真正了解所谓的巫术,他听到这些话时,心里该有多难过啊…… 随着年龄增长,慢慢对华巫族群间的复杂关系,以及跟本地穆斯林通婚须改信伊斯兰的要求后,我才理解当时那位亲戚为何会说出那样的话,以及那位“入赘”到巫裔家庭的男子有多么勇敢。 华印配由于宗教的同源性及结婚时不强制入教的规定,通常较容易被本地华裔接受。可万一华裔家族中有人提出要与巫裔通婚,分分钟是闹家庭革命的大事。即便自家父母最终妥协,亲戚和朋友的负面评论仍会对这段关系造成莫须有的压力。 若双方足够坚定,也许可以无视他人的目光,说服各自的父母顺利步入婚姻殿堂。然而,如果有一方无法承受外界的议论,或父母坚决反对,纵使两人多么相爱,也只能执手相看泪眼,将彼此曾经的点滴视作一场美丽的梦。 伴侣无法携手到最后的原因有很多,但宗教因素无疑是其中最令人遗憾的一个。信仰作为伴随一生的力量,是脆弱与彷徨时的精神寄托,可是,当遇到与自己信仰不同的爱人时,它往往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 家庭与宗教本就是难以调和的问题,自是所有希望厮守的异族伴侣,特别是华巫配,必须面对的挑战。然而,我最鄙视的,乃明明事不关己,却对他人家事指指点点的亲戚朋友,以及在网络发表恶毒言论的人。 每当有异族通婚的新闻,中文媒体通常以“佳话”的角度进行报道,各报报道的风向一般也没有太大偏差。然而,评论区总是会有人对新人留下恶言。例如“猪肉不香吗?”、“不能喝酒了咯”、“好好的女子去包头”等等。 若至少能够提出一些有逻辑的观点,比如强调保持血统纯正的重要性,虽然我可能不认同,但至少能对此 表示尊重。可这些网民脑中往往只有猪肉酒精短裤,智商着实感人。 猪肉确实好吃,酒精也相当令人陶醉,短裤更是清凉又方便,我也难以割舍。但两个拥有不同宗教背景的人,无论是交往还是结婚,双方必定在决定进入下一阶段的关系前就做了深思熟虑的思想准备。即便日后他们真的走入婚姻殿堂,其中一方被迫改教,衣食住行方方面面都将与清真相关,这些又与我们有什么关系呢? 你随便留下的评论,像极了渣男射后不理,难道你没想过自己的留言会形成怎样的辐射?即便他们为了外界的闲言闲语做了数千万次心理准备,人心终究是有感受的。 用个很华人的说法劝各位:积点口德吧。 我曾在网络上看过一个讨论,基于某种因素,若非须强制入教,一些华裔男子会更倾向于选择巫裔女子作为伴侣。这一讨论得到了不少华裔男子的认可,侧面反映出部分华裔对异族通婚是抱有积极态度的。 的确,在大马,宗教是各族通婚的一大障碍。然而,根据我的观察,异族通婚,甚至仅是交往,在相对文明的西方国家也常常遭受种族主义者的歧视。大马可从不缺这类人,即便未来伊斯兰教取消了强制入教的规定,偏见与歧视真的会减少吗? 令我记忆犹新的是,2022年,安华的女儿,同时也是公正党全国副主席的努鲁依莎在社交媒体上宣布与华裔智库研究员任韶龙再婚一事。不同的是,努鲁依莎作为知名政治人物,她的再婚消息不仅遭到了华裔的贬低,还有不少马来网友留下诸如“Melayu sudah takda lelaki ka?”等负面评论。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本土华印配看似普遍被华裔接受,但是否就真的没有人持有异议? 宗教和种族不该成为伴侣厮守的障碍,爱情应该回归它应有的单纯与美好。祝福所有大马的异族伴侣,你们真的很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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