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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学生

3天前
2星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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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前
1月前
(新加坡31日讯)被指散播吸烟视频,女学生被10名同学拖到组屋停车场顶楼,对她掌掴、挥拳、踩脚和扯头发,还逼她下跪。 《新明日报》报道,这名15岁女学生的妈妈潘女士(38岁,超市经理)向媒体揭发此事。 同学拍下被打过程 女学生受访时指出,事件发生在8月29日上午约10时40分,当天适逢教师节提早放学,她和朋友出校门走回家时,被一名女同学叫着,说要和她谈事情。 她指出,事发缘由是因为她早前收到一则视频,里头是一名女同学在学校厕所里抽电子烟,她也转发视频给其他3名友人,但视频中的女同学得知后,指控是她到处散播视频。 “这视频其实早在学校里传开几周了。” 她说,一群约10名男女同学,大部分都是同年级的学生,把她带到附近的组屋楼下后,抢走她的手机后,还质问她是谁拍的视频,为什么要到处散播视频,还一直让她解锁手机。 “我一直不让他们解锁手机,他们很生气和乱骂,过后就把我拖到多层停车场的五楼。” 她说,他们把她拖到一个角落后,其中一名女同学对她大喊,还掌掴她约10巴掌,其他人则拿着手机拍她被打的过程,过后同一名女同学又对她脸部挥拳整10下。但打她的人并非视频里的同学。 她逼不得已下,解锁了手机,他们除了删除视频,还翻阅她的聊天记录。 母报警 或让女儿转校 潘女士说,当时她正要去工作,突然接到女儿的视频通话,女儿哭着打来说被同学打,她因而报警。 “警方也帮忙叫了救护车,女儿到家后,被送往医院检查。” 女儿的伤势主要在脸部,头部挫伤、鼻子流血、右边脸颊麻,以及脚红肿。 潘女士说,已经把此事通知校方,学校也有向他们了解来龙去脉,希望校方调查后能够采取行动,不过同时她也会考虑让女儿转校。 警方受询时证实接获报案,调查正在进行中。 被警告不能告诉他人 扬言会找人“杀她” 众人还逼她下跪道歉,甚至警告她不能告诉其他人,否则找人来“杀她”。 女学生说,她向他们要回手机时,他们要她为散播视频道歉,而且还要她拉着耳朵,跪下来对视频中的女同学道歉。 “我不要跪下,他们踢我的脚,踩在我的脚上,不让我站起来,之前打我的女同学还扯我头发,又掌掴我。” 她指出,他们不仅摔坏她的手机,离开前还警告她不能告诉其他人,否则会找人来“杀她”。 涉事学生身份确认 教育部助警调查 新加坡教育部受询时指出,学校已获悉此事,并已确认涉事学生的身份。 发言人说,他们严肃对待暴力和欺凌行为,并将协助警方进行调查。 “我们也将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并在必要时对肇事者进行劝告。我们已与受影响的学生及其家人联系,以监测她的状况。”              
3月前
(麻坡8日讯)中学情侣在校园内卿卿我我,被校工撞见及拍下视频,校工赶走男生后竟以视频要挟女生,更不顾女生正值生理期霸王硬上弓。 这起事件于7月24日发生在峇株巴辖亚依淡的一所中学内。46岁的被告亚苏瓦于今日在麻坡第二地庭面控时俯首认罪,被判坐牢10年及鞭笞5下。 案情显示,15岁的受害者在事发当天下午约3时,与同校男友在校内一处废弃的教师宿舍外亲吻与拥抱,被同在该校工作的被告撞见及拍下视频。 被告趁机驱赶男生,再以视频威胁受害者听从指示,否则就会向校方举报,让她被学校开除。 被告过后抚摸受害者胸部,并把她带到厕所及指示她脱裤子,受害者不肯就范及表示处于生理期,惟被告毫不理会地性侵受害者,事后还称“哥哥只是要测试你”。 被告的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376(1)(强奸)条文,若罪名成立,可被判不超过20年监禁及鞭笞。 受害者过后向校方揭发此事及在8月1日向警方报案,被告于8月2日落网。 被告已婚及育有5名年龄介于5至16岁的孩子。没有代表律师的他向法庭求情时,称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而其太太没有工作,他需要承担一家人的生活开销,希望法官给予最轻刑罚。 副检察司丹尼尔则指出,此案已对受害者构成严重影响,受害者在事发后一直处于沮丧的情绪,失去食欲也无法安眠,常常在凌晨时分惊醒及哭泣。 他说,此案发生在校园内,也导致受害者多次缺课,学业成绩一落千丈。 他认为,被告能以监禁来作为犯罪的惩罚,但受害者却一辈子受事件所困,因此,他要求法庭严惩被告。 麻坡第二地庭法官阿布峇加在宣判时表示,被告在该中学工作,理应有责任照顾该校所有学生,不料却对学生做出恶行。 不过,他考虑到被告认罪,减轻各造的时间与成本,宣判被告监禁10年及鞭笞5下,在狱中需要接受辅导,出狱后也需受警方监视1年。 他提醒被告凡事要顾及后果,不要因为数分钟的欲望而换来多年的牢狱之灾。
3月前
5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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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前
(麻坡20日讯)18岁的餐馆助手涉嫌于10天前在卡拉OK厢房,肢体性侵未成年女学生,今日面控承认有罪,法庭因被告没有遵守此前的签保守行,拒绝让他再次保外候判。 麻坡地庭法官阿布峇加是在聆听主控官努沙米拉的陈词后,裁定不让被告交保,并把案件展期至6月23日下判,以便福利部官员准备被告的身世报告。 来自麻坡巴力勿刹的被告莫哈末阿菲依萨,面对2项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第14(a)条文及第14(b)条文的肢体性侵指控。 控状指控他于2024年5月10日下午3时,在麻坡市区一家卡拉OK中心的厢房内,抚摸13岁少女的胸部及指示受害人吮吸他的性器官。 被告的行为可在同一法令第14条文下被定罪,最高可被判处20年监禁及鞭笞。 庭审过程中,主控官努沙米拉告诉法庭,被告曾于去年因一起强奸案而被法庭判处以2000令吉由父母签保守行2年,但被告没有悔改之意,再一次涉及肢体性侵未成年少女。 她说,肢体性侵未成年少女是一项严重罪行,加上被告的住家与受害人的住家相距不远,因此,控方不献议让被告交保。 承审法官也询问被告对保释的请求,但被告沉默不语。 依据案情,被告与受害人是朋友关系。两人在事发时与一群朋友到上述地点欢唱卡拉OK,当被告与受害人同处一间厢房时,竟然色心大起,在昏暗的灯光下抚摸受害人的胸部,并要求受害人吮吸其性器官。 受害人因迟归,在父母追回下方透露遭被告性侵的经过,受害人于5月14日向警方报案,被告于当天被警方拘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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