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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

3月前
2年前
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共管楼宇的联合管理机构需在每一届的年会后,不超过15个月的期限内,召开下一届的年度大会(简称年会)。不在管理岗位的单位业主,可能觉得办年会很简单的啦,并不是什么难办的大事。其实单位业主有这样的想法是常态,毕竟他们并没有参与过共管楼宇年度大会的筹办,故不知道筹办年度大会所需要的人力物力有多高。 真实个案:一项共有3,134个个别单位的高密度 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144条文有说明通知书或通告的传递方式 ( Service of notice or order)。 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任何需要传递给任何人(包括业主)的任何通知书或通告,将视为已完成传递该人,只要 (a)亲自认领; (b)透过挂号信发送给该人最后已知地址(包括,商业地址,租在地址,单位地址);或, (c)把通告或通知书贴附在该人最后已知地址(包括,商业地址,租在地址,单位地址)的显眼处。 [vip_content_start] 还有,大会通知书: 12(1) 召开大会的通知书需得提前至少14天传递给各个业主; 12(2)每份通知书需包括以下各项细节: 会议地点,日期与时间; 每一项需要在该会议决议的决议案; 把通知书传递给每一位有表决权的业主,并通知其可亲自或委任代理人出席会议投票表决。 12(3)如举办的是年度大会,第(2)项的通知书里,需得附上: 上一届年度大会的会议记录副本; 经过特性会计师审计的会计审核报告副本,和 具体的说明,在该年度大会上需决议的任何决议案。 12(4)业主不可在该大会提呈决议案,除非 大会通知书,以按照第12条列传递大会通知书;或 该动议是为了修正以在通知书里所发出的动议。 为了确保,该年会符合合规的通知条款,联合管理处就得邮递3,134份年会通知书。 5位数的邮寄成本 根据,马来西亚邮局的挂号信的单位价格,每一份挂号信的邮寄低价就是RM3.10起跳了。 3134 份乘以 RM3.10 等于 RM9715.40 如果举办的是年度大会,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列表中,第12条文的需求,主办当局需得附上: 上一届年度大会的会议记录副本,估计10张A4纸; 经过特性会计师审计的会计审核报告副本,估计20张A4纸; 年会的通知书,代理人委任书,动议案表格和管理委员的推荐书(各一张A4纸); 注:每张A4纸的重量大约5公克,每份A4信的重量大约15公克 所有按照规格需要准备的文件纸张加起来大约34张A4纸张,重量大约170公克,再加上信封的重量,每一份大会的通知邮件的重量已达185公克左右,这已经超过了挂号信附上的20公克,所以主办当局需再另行购买RM1的邮票。 计算到这里,单单把邮件寄出的邮件,其邮费成本已达单件RM4.10左右了。 3134个个别单位乘以RM4.10 邮费,邮费成本已达5位数——RM12849.40。 这还未纳入纸张的印刷成本,购置纸张的成本,工作人员的薪水(Over Time不纳入计算)。这次年会共需要34张纸,乘以3134个个别单位,等于106556张,加上印刷成本加上纸张成本是每页RM0.06,文件成本106556张乘以RM0.06,等于 RM6393.36。 对,没错,印刷成本RM6393.36加上邮费RM12849.40 等于 RM19242.76,请注意这是没有纳入印刷期间的小错误,即无损失的情况的成本哦。 笔者呼吁官方单位,请正视这寄送邮件的成本,毕竟共管楼宇乃非营利机构,不按照律法规格发大会通知书,业主可挑战并废除该内会。但是每次管理处按规格花费5位数的成本发出大会通知书,换来的出席者却低于5%而已,加上数码技术越来方便,家家户户通常都有个常用的电邮账号,为何不立法修正第144条文,把电邮也纳入正规的通知管道呢? 英语原文: S144. Any notice or order required to be served on any person under this Act may be served and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been served on that person by serving a copy of such notice or order personally; by registered post addressed to the last-known address of business, parcel or residence of the person to be served; or by attaching the notice or order at a prominent part of the last-known address of business, parcel or residence of the person to be served. Notice of general meeting 12. (1) At least fourteen days’ notice of any general meeting shall be given to every proprietor. (2) Every notice for a general meeting shall include but not be limited to the following:(a) the place, date and time for the meeting;(b) each proposed resolution to be considered at the meeting; and(c) a notification to each proprietor of his voting rights and that he may vote in person or by proxy at the meeting. (3) In the case of an annual general meeting, the notice in subparagraph (2) shall also— (a) be accompanied by a copy of the minutes of the last annual general meeting;(b) be accompanied by a copy of the audited accounts together with the auditor’s report on the accounts of the management corporation; and(c) specify any other matters to be considered at the meeting. (4) No motion shall be submitted at a general meeting unless— (a) notice of the motion has been given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paragraph; or(b) the motion is a motion to amend a motion of which notice has been so given.
3年前
举办年会是管理层每年重要的年度活动,但是低落的年会出席率,经常让共管楼宇无法如期进行,而导致重要决策无法推行,最后危害该楼宇的经济寿命,也间接的衍生出该楼宇居民的民生课题。所以,缺席年会对于共管楼宇来说很要命。 马来西亚半岛首开先例,管理委员因没有按照2015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第34(2)条款如期举办楼宇的年会,被雪州梳邦再也市政厅建筑总监提控上庭,并各判罚款2000令吉。 这是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推行后,首宗被控上庭及被判罚款的案例。 [vip_content_start] 蒲种KOI TROPIKA公寓共管机构共有8位管理委员,因没有如期在2019年召开共管机构常年大会,被控上庭,当中被控的7人皆在法庭上认罪,而各被罚款2000令吉,另一人则因已逝世而被撤销控状。 这判决对共管楼宇的管理层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棍啊,虽然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每座共管楼宇的管理层(联合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都必需从最后一次年会召开日算起,不超过15个月内再次召开来年的年会。任何一个分层楼宇的管理层(联合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如果没有如期召开大会,共管委员会所有成员皆可被提控,并可被判不超过3年监禁、不超过5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但是,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从2015年6月1日,正式上路而生效后,已经7岁了,才迎来第一次的律法裁决,虽然是慢了些,但是至少踏出了第一步。一直被共管楼宇业主诟病的“无牙老虎” (市政厅建筑专员)终于动起来了。这判决对许多违规违法的管理层具有警惕作用。 共管楼宇的年会是很重要的,每年的年会都有许多重要议程须业主投票表决,而这些重要的包括以下: 1)该楼宇来年的财政预算案; 2)审计会计报表; 3)竞选新一任委员;权力交接,责任传承; 4)修改居住规定(House Rules)等 年会需要业主们出席,并共同做决定,缺席将导致议程无法通过,而无法执行。笔者再次提醒业主们,缴付管理费只是您身为共管楼宇业主的其中一项义务,还有很多很多事需要您的关注。 举办年会是管理层每年重要的年度活动,但是低落的年会出席率,经常让共管楼宇无法如期进行,而导致重要决策无法推行,最后危害该楼宇的经济寿命,也间接的衍生出该楼宇居民的民生课题。所以,缺席年会对于共管楼宇来说很要命。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修改,让管委会更加灵活处理问题 大马政府为了改善这个困境,推行了新的物业管理法令,也就是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以取代旧法。 新法修改了旧法里的条款,让管理委员拥有更灵活的空间该推行管理政策。 让我们看看国会议员们在这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做了什么修正,让管理委员拥有空间去推行该推动的动议。 第15段:年会的法定人数 第15段第(2)条,当年会指定开始时间后的半个小时内,出席的法定人数不达标,那所有出席的合格投票人将构成该会议的法定人数。 虽然国会通过了新法,降低了法定人数的条件,让委员拥有灵活的空间去获得出席者的表决票,通过需要决策的动议,对物业管理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但是低迷的出席率还是那本难念的经。物管人还是经常面对,表决后的动议推行的难度。 笔者呼吁,共管楼宇的业主,多抽出一些时间,了解了解共管楼宇的日常维护与运行,您将发现,当您静静的享受不间断的冷水供应,每天的厨余与垃圾都有清洁工定时定点的为您清理,还你干净与卫生的居住环境的当儿,管理委员其实做了很多很多。
3年前
好心,却种下祸根,律法的修正,确实让许多搁置的决议案获得决策的空间,但还是留下大业主控场霸权的祸根。 随着联邦法院的判决,“管理费不能有不同的收费率。目前还在采用不同收费率的联合管理机构(JMB)必须立即停止该收费,并召开特别大会(EGM),让业主投票表决,该共管楼宇统一的单一管理费收取率(Rate per Share Unit)。 否则,他们就是藐视法律。” 英语原文 : “There cannot be different rates of maintenance charges. JMBs which have been applying different rates must immediately cease and convene an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EGM) to fix a single rate of maintenance charges. Otherwise, they would be flouting the law.”  联邦法院的判决,也就是表示共管楼宇单位业主以后缴交的管理费,都将是统一结合了该共管楼宇的每一个项目(民居,零售店铺,办公楼,商城,停车场等等)所需的总和开销后,在透过公摊的方式,让每一位业主按照持有的单位面积共同分摊。 [vip_content_start] 请参考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一附表的公摊计算公式“FORMULA FOR THE COMPUTATION OF THE ALLOCATED SHARE UNITS OF PARCELS IN RELATION TO BUILDING OR LAND INTENDED FOR SUBDIVISION INTO PARCELS”大意是:每个单位缴交的管理费,是按照持有的单位面积,加上附属单位的面积,综合后按照分摊的比例计算。 分摊值(Share Unit)计算如下: 个别单位的分摊值 (Allocated share units of a parcel) =(单位面积 X WF1 X WF2)+(附属单位面积 X WF3) 1)面积是以平方米计算; 2)WF1是,按照表1,该个别单位的单位类型比重数值; 3)WF2是,按照表2,该整层单位的类型比重数值; 4)WF3是,按照表3,该附属单位的单位类型比重数值; 5)如果该单位拥有超过一个附属单位,附属单位比重数值将是所有附属单位比重数值的总和。 6)所有的分摊指数将通过整数呈现,任何份子都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至整数。(例如:108.4将舍4留108;而108.5将进5入109;让后108.7也是进3入109,以此类推。 大业主完控年会? 虽然,这公式也纳入的不同类型的房产比重,却让商用单位的管理费大大上调,Retail Complex 的比重乃3.2, 这也表示该单位需要缴交的管理费比民居单位高出许多。 然而,现实中呢? 商城几乎都是单一大业主持有,而商城的总和面积通常都占了该共管楼宇至少30%或更多的面积范围。 个案: 某个拥有3134个个别单位的分层商用楼宇,发展单位把整个停车场卖了(单一业主持有) 而停车场的Share Unit 比重达整栋共管楼宇的33%,还有把所有的零售单位卖了给另一位业主(也是单一业主),零售单位的总和Share Unit达13%。 注意,停车场是独立单位,而零售单位共有126个个别单位,虽然加起来只是127个个别单位,但两位业主持有的面积(share Unit) 却是该共管楼宇的46%比重,两位大业主强强联手,并运用了Share Unit比重完控年会。 如果个别单位业主要抗争,就得召集至少50%的面积比重才行!至少需要3000位单位业主出席年会,方有可能与大业主的票数比重对抗。现实呢? 我们来看看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二附表,第15段,针对年会的法定人数怎么阐述。 第15段,第(2)条,当年会指定开始时间后的半个小时内,出席的法定人数不达标,那所有出席的合格投票人将构成该会议的法定人数。 以上的律法条文,提供了大业主更大的控场机会,只要业主不出席,比重高的单位业主就越容易控场主导年会。 所以许多单位业主纷纷表示,律法不公! 其实,真的是这样吗? 看看旧法对年会法定人数条文,年会的法定人数: (1)第一届年度大会的法定人数,将由所有拥有投票权的人的一半人数构成。 (2)假如在年会指定开始时间开始的半个小时内,出席的法定人数不达标,该会议将休会,并在下个星期同一天、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再次召开,如果在下一个会议指定时间开始后的半个小时内,出席的法定人数不达标,当天出席的合格投票人,将构成法定人数。 居于共管楼宇单位业主经常选择缺席年会,而导致法定人数不达标,被迫流会的事件屡屡发生,导致决议案无法通过,楼宇的预算也无法通过,管理上出现艰难的种种难题。故国家才修改律法,让有心出席年会的业主构成法定人数,让出席的法定人投票表决,通过决议案,通过楼宇的财政预算,方便管理机构推行管理与维护的工作。 好心,却种下祸根,律法的修正,确实让许多搁置的决议案获得决策的空间,但还是留下大业主控场霸权的祸根。 笔者希望官方单位,再次检验律法的灰色地带所带来的隐患,并尽快修法改善,让共管楼宇业主的权益可被维护。
3年前
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