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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惟越

作者如此介绍自己的书:“一本从人性为出发,探讨物业管理纠纷的书;一本提供实际方案,改善物业管理品质的书;一本让不懂英文者,更简单地了解物业管理;一本要唤醒业主们,楼宇管理要靠大家协力!” 《我是业主,该怎么办》是马来西亚第一本中文物业管理书,由物业管理专业人士张惟越撰写,他透过业主的视角,深刻揭示了业主在物业管理上遇到的各种困扰,并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 张惟越笔名三眼,来自砂拉越民都鲁省管辖区中一个叫达岛(Tatau)的河边小市镇,本身成立了佳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拥有10年物业管理经验,如今也是吉隆坡楼管经理协会主席,并在“星洲人VIP内容专区”网站供稿多年。 作者如此介绍自己的书:“一本从人性为出发,探讨物业管理纠纷的书;一本提供实际方案,改善物业管理品质的书;一本让不懂英文者,更简单地了解物业管理;一本要唤醒业主们,楼宇管理要靠大家协力!” 随着分层楼宇的不断发展和增加,物业管理日益显得重要。这本书涉及到共享设施的维护、业主自治的问题,以及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可能存在的沟通障碍。 作者强调了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重要,以及如何有效地与物业管理公司携手合作。除了提供实用的管理方案,作者也授招如何筛选合适的物业管理员。读者或许可以引用书中的一些具体案例化解矛盾,并提高管理的效率。 作者的写作风格通俗易懂,可以轻松学会管理分层楼宇的知识,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减少许多日常麻烦,并且要拥有自主权,这样才不会给物业管理公司牵着鼻子走,从而增加额外开支,营造一个和睦的邻里关系。 此外,物业管理可以借由经营与维护而增加收入,无论身为屋主或房产投资者,都希望自己的房产可以增值。所以作者才说:“居民委员,是您家的守护天使啊!” 相关文章: 张惟越 | 承重墙是什么? 张惟越 | 2010年个资保护法令对于共管楼宇有约束力吗? 张惟越 | 为何不成立联合管理机构?
7月前
任何在承重结构上的打孔、修改或装修都可能改变该承重结构的初始设计规划——轻则影响局部结构的稳定性,结果就是局部坍塌;重则是影响整座楼宇的地基稳定性,结果就是整个楼层会发生坍塌事故,直接危害生命财产安全。 问:为何物业管理处禁止业主私自对自家单位进行装修或改变楼宇的建筑结构? 答:这其实是基于整栋楼宇居民的安全考量,因共管楼宇的楼层结构普遍上可分成两大类别: 一、承重结构(Load Bearing Structure) 二、非承重结构(Non-load Bearing Structure) 顾名思义,“承重”的意思与书面一样,就是承托楼层结构重量,一层一层叠下来形成了整个楼宇的骨架结构,也是常人形容的钢骨水泥。因这骨架支撑整个楼宇的总重量,故被称为“承重结构“。通常在工程图上承重结构会显示为黑色墙体。 承重结构上的改变会带来什么影响? 一般来说,采用钢骨水泥为建筑结构所建设的房屋,特别是共管楼宇,每个楼层一层一层叠上去,其整体重量是十分高的,所以需透过结构工程师精密的科学计算加上技术核对后才建设的。任何在承重结构上的打孔、修改或装修都可能改变该承重结构的初始设计规划——轻则影响局部结构的稳定性,结果就是局部坍塌;重则是影响整座楼宇的地基稳定性,结果就是整个楼层会发生坍塌事故,直接危害生命财产安全。 但是,不是所有的楼层结构都是承重结构,墙面也是如此。 房地产常见用语 1)钢骨水泥墙(Reinforced concrete wall)就是承重结构,而 2)间隔墙(Partition wall)则不是承重结构,它只是框架结构的一种,主要是分隔房屋内部空间,这里墙面主要功能是分隔的墙体,一般都不是承重结构。 白话就是: 钢骨水泥墙 = 承重墙,而 间隔墙 = 非承重墙 至于如何判断,房屋内部的墙面是属于承重墙还是非承重墙,单靠目测几乎很难断定,最好判断墙是否为承重墙的做法就是,仔细研究原建筑图纸并到现场实际勘察后才能确定。 [vip_content_start] 读到这里,您应该可以理解,为何共管楼宇的管理处会特别要求申请装修的个别单位呈报工程图纸,并强烈要求进行装修的单位业主务必按照审批的工程图纸办事。 辨别承重墙的简单区分法 单位业主如何在装修新家前,简单地辨别房屋内部的墙面属于承重墙还是非承重墙,可采用以下几点简单的区分方法: 单位业主是否能擅自修改楼宇结构? 所有单位业主是否能自由地对墙面进行拆除或开洞,得从两个层面考量: 一、法律层面; 二、结构安全层面。 结构安全层面,通常只要业主雇用合格的结构工程师,透过精细的工程计算下,都是可做到的。但,共管楼宇在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家规)的约束下,单位业主不可擅自修改楼宇的骨架结构以及承重结构。故笔者提醒共管楼宇的单位业主,房子确实是您的私产,但是在同一个屋檐下的共管楼宇,您的行为得为众多业主负责。请不要擅自修改房子内部的承重结构或承重墙,如果真的因为风水课题非改不可,请务必聘请合格的结构工程师来为您设计。 结语:个人喜好,绝对不可超越众生的安全!
2年前
换句话说,管理费拖欠者并不能向个人资料保护部投诉JMB / MC在公告板上公布他的姓名、单位编号与拖欠的金额,身为管理费拖欠者,并不能对管理处采取任何行动,因为这根本不违反法律。 真人真事 某个公寓的单位业主因拖欠了接近6个月的管理费,被楼宇经理上榜了管理费拖欠者名单并钉在楼宇的通告板上,而拖欠者,极大可能因面子问题,强烈要求管理处的文书道歉,并表示当事者并没有授权管理处可公布他的名字。如果管理处不即刻递上文书道歉,他将透过2010年马来西亚个人资料保护法令(PDPA)对管理处采取法律行动。 注:拖欠者本身是执业律师 请问:管理处准备并公布拖欠者名单这行为,真的抵触了2010年马来西亚个人资料保护法令了吗? 2010年马来西亚个人资料保护法令是什么? 先科普一下吧,马来西亚上下议院在2010年6月10日正式透过两院三读通过了这法律来规范商业交易中的个人数据,而这法令也在2013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这法令可约束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披露,并要求特定实体注册其处理活动。它还向数据主体授予相关权利,包括访问、纠正、撤消同意和拒绝某些类型的处理。 该法令包含了7个个人资料保护原则: 主要是要求任何欲使用个人资料的使用者,需先获得当事者的同意,并受到第40条法令的约束。 要求任何欲使用个人资料的使用者,需先以书面通知当事者,其中包括收集个人资料的类型、目的和来源,以及个人资料的披露、个人资料相关咨询和投诉的渠道、数据主体的权利、个人资料是否会转移出马来西亚、数据主体不提供个人数据产生的后果等。 在还未经资料当事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个人资料。 要求资料使用者必须谨慎保护顾客的个人资料,以免被擅自取用、意外取用或披露、更改或销毁。资料控制者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个人资料在数据处理过程中的任何丢失、误用、修改、未经授权或意外的访问或披露、更改或破坏。 出于任何目的处理的个人数据,在该目的不再必要时将不得继续被保留。数据控制者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销毁或永久删除此类个人数据。 [vip_content_start] 资料控制者应采取合理步骤,考虑收集和进一步处理个人资料的目的,确保个人资料准确、完整、不会造成误导并保持更新。 当事人应有权访问他的个人资料和个人数据的权利,并且能够在个人资料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或非最新的情况下纠正资料与数据。 关键词:这法律只覆盖了商业用途的个人资料与数据 这同时也表示如果第三方并不是把该个人资料作于商业用途,则不在这法令的管辖范围内,而联合管理机构(Joint Management Body)和管理机构(Management Corporation)对于业主资料的使用,也是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在 所授予的职责与权力。当管理处把管理费拖欠者的单位号码、业主的名字与拖欠的款项,公布在楼宇内部的告示板上,其实只是遵从了2015年分层管理(维护与管理)条例,第三列表中第六条例的第三附属条例的指示办事。 管理机构可编制一份拖欠者名单,明列拖欠管理费单位的持有人姓名、其单位编号与拖欠的金额,并上贴在楼宇内部的告示板上,一直到下个月更新。 原文: The management corporation may prepare a defaulters’ list showing the names of the defaulting proprietors, their respective parcels and the amount of the sum that remains unpaid, and may display the list of defaulters’ names on the notice boards in the building provided that such list shall be updated by the management corporation at the end of every following calendar month. 笔者的认知就是共管楼宇的管理处并不被归类为个人资料使用者,因此,管理处无需遵守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 所以,根据2013年个人资料保障(资料使用者类别)令及其2016年的修订,除了是根据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及发牌)法(第118号法令)获发牌的房屋发展商外,所有JMB / MC甚至附属MC均未被归类为上述法例下的资料使用者。 换句话说,管理费拖欠者并不能向个人资料保护部投诉JMB / MC在公告板上公布他的姓名、单位编号与拖欠的金额,身为管理费拖欠者,并不能对管理处采取任何行动,因为这根本不违反法律。 最后,管理处编制一份拖欠者名单,明列拖欠管理费单位的持有人姓名、其单位编号与拖欠的金额,并上贴在楼宇内部的告示板上是合法的行为。
2年前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规定:要办第一次成立管理机构的年会需得先达成该共管楼宇25%业主的转名手续,因许多业主并未事前准备好这一大笔金额的印花税,迟迟不完成它,导致该楼宇的转换率无法达到法令最低要求的25%。 有读者私信,新家入伙至今已经超过13个月了,为何发展商迟迟不举办年会成立联合管理机构(joint management body)呢? 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17条文(1)(b)表示当房产从交房日(领钥匙)算起,发展商得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举办第一次年会并成立联合管理机构。 法律原文: Section 17 Establishment of a Joint Management Body (1) A joint management body shall be established upon the convening of the first annual general meeting of that joint management body – 故,许多业主的理解就是得成立联合管理机构,但是,当我们细读法令,在第17条文的第五附条文明确提到,如果管理机构(Management Corporation)文书在第一次成立联合管理机构的年会举办前出生(成立),那成立联合管理机构就无必要了。 Section 17 Establishment of a Joint Management Body (5) If the management corporation comes into existence before the first annual meeting of the joint management body specified in subsection (1) is convened – 所以,拥有官方地契文件(Strata Book)的共管楼宇无需召开成立联合管理机构的第一次年会,可直接越过成立联合管理机构,并直接成立管理机构。 [vip_content_start] 但是,当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透过国会上下议院三读通过时,忽略了一个关键要点,那就是当土地局正式发出官方地契文件后,每一位拥有个别单位的单位业主需得向土地局完成登记(Strata Perfection),也有人称这个手续为Memorandum Of Transfer,而办这个转名手续,或向土地局完成登记手续,每一位单位业主得缴印花税(Stamp Duty)。 这印花房产税就是Ad-valorem Duty,中文翻译为“从价税”,以下就是该税收的列表: 假设购买的房产售价是1, 500, 000令吉, 房产售价 税收的比例 印花税金额(令吉) 房价的前100, 000.00令吉 征税 1% 1, 000.00 介于房价100, 001.00令吉至500, 000.00令吉 征税 2% 8, 000.00 介于房价500, 001.00令吉至1, 000, 000.00令吉 征税 3% 15, 000.00 1, 000, 000.00令吉以上一律 征税 4% 20, 000.00 该业主得缴付44, 000.00令吉。 现实的难题 许多买房业主并不知道需要准备这款项,并没有预先储蓄这笔开销,故当发展商发文告通知业主要完成转名手续时,被需要缴交的印花税金额吓一跳,一时也拿不出来。 加上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规定:要办第一次成立管理机构的年会需得先达成该共管楼宇25%业主的转名手续,因许多业主并未事前准备好这一大笔金额的印花税,迟迟不完成它,导致该楼宇的转换率无法达到法令最低要求的25%。 两难状态 因25%的指标达不到,发展商无法举办第一次年会成立管理机构的同时,也因土地局颁发的官方地契文件而无法举办第一次成立联合管理机构的年会。 笔者呼吁业主,如果您居住的共管楼宇从交房日计算起,已经超过13个月还没办第一届年会成立联合管理机构,请您即刻向管理处询问并确认土地局是否已经颁发官方地契文件。如果答案是 “YES”,您只能等转换率达标后的一个月内,让发展商举办年会成立管理机构。 同时,让管理处发文告,呼吁个别单位业主尽快向土地局完成登记,不然成立管理机构将遥遥无期。
2年前
根据马来西亚半岛土地注册局在2021年12月份公布的数据,西马半岛共有21, 254项分层地契楼宇项目竣工,并拥有174, 152个个别单位,马来西亚半岛有近73%的房屋属分层地契。这意味着,市场对物业管理经理的需求也因都市化效应而不断提升,未来要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官方管制是必须的。 吉隆坡市政厅(DBKL)根据1974年街道、排水和建筑法令第85A条文(Section 85A Street Drainage and Building Act 1974)制定了新的建筑检查指南,自2018年起生效。这些指南要求任何5层以上的建筑物(地下室的每一层都被视为1层),从发出合格证书(CF)和完工与合规证书(CCC)之日起开始,每10年进行一次强制性定期检查,以确保建筑业主对其物业的安全负责。 这是按照1984年建筑统一法(Uniform Building By-Laws),国家所规定标准下进行。这同时也包括了建筑物的全面审查,例如:地基工程、土木工程、水管、排水、地面整修、街灯和指定处的消防安全,以确保该建筑物是否安全入住或使用。 故,此后共管楼宇自第一次检查之日起,也需要每十年进行一次后续定期检查,来保障住户与居民的安全。但是,到目前为止,对于完成了相关检测的共管楼宇却少得可怜,这是为何呢? 谁才该为楼宇的健康检测负责呢?是管理委员?还是被委任的物业管理经理呢? [vip_content_start] 政府的这个决定主要是因为截至2017年,我国人口已超过3100万。当中,定居在西马半岛的国民大约有2200万人,其中的850万人或接近40%的人口是居住在分层地契的楼宇。如果没有进行管制,很容易演变成为民生纠纷。 根据马来西亚半岛土地注册局在2021年12月份公布的数据,西马半岛共有21, 254项分层地契楼宇项目竣工,并拥有174, 152个个别单位,马来西亚半岛有近73%的房屋属分层地契。这意味着,市场对物业管理经理的需求也因都市化效应而不断提升,未来要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官方管制是必须的。 谁才是共管楼宇健康检测的第一负责人呢? 答:管理委员 您可能会问,管理委员都是民选的街坊邻居,他们不一定是懂得楼宇技术的专业人士,这样的设定是不是对管理委员太苛刻了呢? 笔者对于法令的编制无法给予过多的点评,毕竟每一个通过的法令都是经过宪法的指定两院三读加上国家元首签署后才算是完整通过的,但是笔者身为拥有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经理可给予的建议就是谨慎责任。 按照大马估值师、估价师及地产代理和物业管理经理局在2016年发布的马来西亚物业管理标准,其中的标准4:楼宇管理(Standard 4: Building Management)与标准9:健康、安全和应急管理(Standard 9: Health, Safety & Emergency Management)明列了执业物业管理经理对于标准操守所要注意的工作内容。所以您聘请的物业管理经理身为楼宇的专业人士,是具有专业注意义务(professional duty of care)的。如果我们没有按照马来西亚物业管理标准执行我们的专业职务,就算执业物管经理的疏忽了,是要负上法律责任的。
2年前
当管理者与住户陷入这类的立场对峙,不就是内耗的一种吗?这样的干耗对双方都没好处,双双都是输家。笔者提醒您,房子并不只是为您遮风挡雨的家,它也是拥有价值的资产。和谐的居住环境,管理良好的房子,带给您的不只是优良的居住环境,更能为您累积财富。 家本是我们的避风港,为我们遮风挡雨,让我们能休整生息,繁衍后代的住所。但是,国人却陷入了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事件,同居在一个屋檐下的左邻右里,不但无法和谐共处,反而还处于敌对的紧张状态之中。 每每内耗事件发生时,怎么办?谁能管? 笔者发现共管楼宇经常出现管理错位的现象。管理者身在其位却不谋其政,往往都错位发挥,因管理委员对角色定位搞不清楚,搞混了自身的职责与权限。明明是管理层,却被职能部门的事 (Operational Matters)拖着手脚,上头忘了做管理,下面的人成了无头苍蝇,毫无方向地四处乱撞,绩效则难以达致。 管理者最重要的职务就是时间管理。当管理者的时间被消耗在做下属的工作,自身的本职工作将被忽略,这就是降级发挥的一种,而共管楼宇的内耗事件频繁,也是因为住户本身不了解共管楼宇这新型的同居生活方式,把过多的个人喜好带入这个大家庭,无视这大家庭共同秉持的“家规”。 每当住户有过多的违规违例行为,不断地占据着管理者的时间与精力,疲惫的协调开导让管理者无暇顾及楼宇的维修维护工作,这样的内耗日复一日的重复,陷入恶性循环的深渊。   [vip_content_start] 对,房子是您真金白银购买的,是您的私产,但是别忘了,您购买的是拥有共有空间、共有设备的共管楼宇,它是您的,同时也是每一位单位业主共同拥有的共有资产。您有使用权力的同时,其他业主也拥有与您一样的使用权。 当一群多元文化背景的人聚集在同一个屋檐下的共管楼宇一起生活,是马来西亚的特色国情,同时也是到目前为止还在纠缠着各个族群与宗教问题的根。虽然大家都知道,只有相互尊重并包容多元所产生的差异性,才有可能促进各族的和谐相处。 但是各族群的宗教信仰不一样,民族惯性的差异,如没有一套常规来管理,则容易乱象横生,搞到国非国,家非家。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大至一个国家,小至一个家庭,很需要一套适宜的规矩来管理,故马来西亚政府针对共管楼宇的形态,在2015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中拟定了一套相当完整的住屋条例。 该条例中的第三列表共列明了30条住屋条例(House Rules/ By-laws),统一化及正规化个人单位和共有资产的控制、管理、行政、使用及享有,来确保业主们的共同权利与利益。 管理者,即管理委员的职责就是向住户们推广住屋条例的详情,让住户了解如何有规范地使用共享设备,还有单位业主在私人单位内如何不制造过多的噪音,如何避免过于个性化的行为导致街坊邻居们的滋扰等等。   单位业主也需要了解,管理委员对您进行约束不是看您不顺眼,更不是玩针对。很多时候,很可能是您不小心抵触了家规,或是在不自觉的情况下,您的行为超越了住屋条例允许的范围。这时候笔者提醒您,当管理处尝试约束您的行为或尝试纠正的时候,别第一时间就反驳,或尝试撇清关系。这时您需要做的是打开并翻阅住屋条例,了解您是否不知不觉地犯规了。如果真的违反了家规,请第一时间纠错,并给予管理者尊重和配合,以纠正错误。 管理者,如果您发现某个单位业主抵触了家规,笔者并不建议您直接开罚单。很多时候,单位业主并不熟读家规,更别期望他们背起来。偶然的无心之过,并非十恶不赦,过于坚持立场的得理不饶人,只会让街坊下不了台,逼急了就很可能狠心对着干了。 当管理者与住户陷入这类的立场对峙,不就是内耗的一种吗?这样的干耗对双方都没好处,双双都是输家。笔者提醒您,房子并不只是为您遮风挡雨的家,它也是拥有价值的资产。和谐的居住环境,管理良好的房子,带给您的不只是优良的居住环境,更能为您累积财富。
2年前
有绩效的委员会议都是建立在妥善的事前筹备的。每一次的会议必须有所裁决,这样职员才能获得明确的指示去执行任务,而执行团队需要优先或是事前收集数据充分的资料,方可方便委员做决定。 马来西亚共管楼宇的管理者是透过一年一度召开的业主大会,并由出席的法定投票人,一人一票的方式公开遴选的业主代表,即管理委员。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的条文,出席年会的法定投票人可先定下委员人数,然后投票遴选合适的业主出任管理委员。 议程如下: 如果您出席共管楼宇的年会,您将不难发现,遴选委员这项议程所需要的时间通常都蛮长的,这是为何呢? 因为管理委员是义务服务,没入息,还耗时间与精力。 所以,共管楼宇的管理委员极大可能是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被群众推上去的。如果该年会是因为前任管理委员无法呈报会计审计报告,面对群众讨伐的压力后被推翻,这也是笔者特别强调的一点。 笔者特别提醒,身为自愿服务的管理委员,您没有领取任何一分薪金,义务地服务大家,而共管楼宇的管理不是商业活动,它是非盈利为核心的住家管理,而且就是因为非盈利,所以有两件事非常重要! 1)交接账目务必明明白白; 2)传承自己务必清清白白。 唯有清白之身,您才有话语权,您的话才有公信力,街坊才会敬重您的人品。完整的交接,好处多多,希望新手委员多放些心思。 当您半推半就地被群众推上了管理委员这位置,您需要做些什么呢? [vip_content_start] 笔者建议您: A)如果是联合管理机构 第21条文,联合管理机构的职务与权力(Section 21, duties and powers of joint management body) 与 第15条文,发展商与联合管理机构的交接(Section 15, handing over by developer to the joint management body) B)如果是管理机构 第59条文,管理机构的职务与权力(Section 59, duties and powers of management corporation) 与 第55条文,管理机构权力交接(Section 55, handing over of control to management corporation) 根据笔者的观察,新手委员经常面对会议没有效率,进度缓慢的难题。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对共管楼宇的裁决方案是以“少数服从多数”投票进行表决,所以管理委员并无独裁权。而每一次的委员会议记录都需要公开在布告板让业主跟进了解。   但是,为何管理委员会议却经常以漫长、无决策、无方向收场呢? 这是因为会议重点不清晰,所以讨论才无法达成共识,要裁决的事物不能获得多数的同意票而导致的,结果就是执行团队没有明确的方向去执行职务。 建议学习”时间管理“ 笔者建议管理委员去学习“时间管理”。 有绩效的委员会议都是建立在妥善的事前筹备的。每一次的会议必须有所裁决,这样职员才能获得明确的指示去执行任务,而执行团队需要优先或是事前收集数据充分的资料,方可方便委员做决定。 每一次的会议,会议主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不能让讨论在没有尽头的圆圈里空耗,继续进行下去只是燃烧大家宝贵的生命而已。主席必须是敏锐的,他必须让团队把注意力集中在痛点,把讨论拉回轨道。但是如果脱轨的是主席呢?那么其它的委员,特别是秘书应该即刻阻止他,并重新引导讨论重点。 勿多个会议同时进行 还有一个经常出现的问题就是“多个会议同时进行”! 如果一场会议里有多个委员,个别讨论其它课题,这对管理是没有帮助的,主席得出面制止! 我们建议主席尝试有礼貌地告诉他们,在会议期间要注意,而不是用私人的谈话来扰乱会议的进度,因这有可能会拖延该会议,而导致很重要的信息被忽略,严重的就是导致会议变得毫无效率。 一个常见的个案:没有获得足够资料的维修报价单。 每当资讯不足,报价单不明确的情况下,主席更应该直接停止该项目的讨论,因大家都做不到决策。 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期待委员下决定,这时候持续讨论该项目只会拖延,最终陷入瘫痪的恶性循环,最后就是没有行动来改善。确保会议绩效的重任就落在主席的肩膀上。 果断裁决 适当行动 记得,结果来自行动力,果断裁决,适当的行动,是非常重要的! 还有不要太心急地在一次会议中挤进太多课题,这是不好且没有效率的做法。有效率的会议,主席需要知道小组讨论要优先考虑哪些课题。某些小课题不需要特意在会议中讨论。次要的问题或是决策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解决。 笔者建议会议需“重裁决,轻形式”,重点是决策要出来。一个典型的议程如下: 1. 主席宣布开幕; 2. 阅读上一次的会议记录; 3. 财务报告; 4. 问题/进度报告; 5. 任何其他事项; 6. 主席结束 。 如果可以,时间不要超过2小时。 记得,效率才是王道。
2年前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明文规定,发展商应在建筑范围内提供足够停车位。为何如今还有许多公寓住户,被迫停车在路边?他们能否就此法律条文,告赢发展商呢? 以上问题只是冰山一角,笔者认为官方机构须检讨楼宇的“法令溯及力”! 法令溯及力是指某项法律规定的效力可以追溯到一定时间之前的行为或事件;它也被称为溯及既往的效力,通常可被分类为: 马来西亚的共管楼宇的正面对以上困境,旧楼宇到底是否合法合规,或违法不合规? 特别整理成表格,方便会员查阅我国对于楼宇建设的相关法令或条规:  ACT 118 Housing Development ( Control and Licensing ) Act ,1966,HDA1966 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 ACT 133 Street, Drainage and Building Act, 1974, SDB 1974 1974年街道、排水和建筑法令 ACT 171 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 LGA1976 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 ACT 172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1976, TCPA 1976 1976年城市和乡村规划法令 UBBL 1984 Uniform Building By Laws, 1985 UBBL 1984 1984年统一建筑条约 ACT 341 Fire Service Act 1977,FSA 1988 1988年消防法服务法令 ACT 318 Strata Title Act, 1985, STA 1985 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 ACT 633 Building and Common Property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Act, 2007,BCP 2007 2007年建筑物与共管产业(维修与管理)法令 ACT 757 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SMA2013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 旧楼宇面对争议时,官方机构应采用什么法令或条规来处理呢? 根据笔者的观察,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推行前,市场就已经有许多建梭交房的共管楼宇,遵守当时的“统一建筑条规”,并获得竣工合规证书(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and Compliance, CCC)后才交房。 现在却出现,旧楼宇的批文与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相冲突的窘境。其中最争议的就是 [vip_content_start] 其中最争议的就是楼宇的共用面积、私有面积以及附生单位面积的规划图。 争议之一:停车位 发展商被新的批文指示,必须在建筑范围内提供足够的停车位,但80年代的拥车率不像现在,所以许多旧楼停并不是1单位配1车位,而是少于1。导致拥车率增加后,旧楼出现停车位不足的争议,究竟是否合法呢? 注:2021年1月数据显示,陆交局登记车辆已突破1千7百72万8482辆。 争议之二:share unit计算公式 这是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的产物。 许多旧楼宇采用的计算公式,并无按照2013年的指定公式,导致许多认知错误;如要统一新旧楼的计算公式,旧楼宇则须聘请合法土地测量师,重新测量,但许多共管楼宇财库已经赤字斑斑,根本无法负担专业测量费,如何有资金来达成合法的要求呢? 争议之三:官方规格不一致 马来西亚土地局将停车位归类为附属单位,采用的登记编号通常是Assesory Number;市议会与发展商的买卖合约则采用Bay Number。两个官方单位的规格不一致,导致产业转手时,出现不必要的误会。 如果您是第一手业主,问题不大,但是从二手市场购入的新业主就没那么侥幸了。产业转手时,律师准备的买卖合约是根据土地局查询到的停车位编号Assesory Number,而发展商和首个业主原本签署的买卖合约却采用Bay Number,导致转手的新业主入伙后,以为别人霸占了他的停车位。 争议之四:统一管理费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明文规定共管楼宇须采用统一标准管理收费,且须遵守指定的计算公式。 但是市场上,有许多混合型发展项目,例如以下楼宇: 按照旧法令,各楼宇可因个别功能,定制专属的管理费,例如: 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以上收费不符合统一标准,因此有关收费行为涉嫌违法。 笔者最后想说的是,官方应尽快接洽旧楼管理委员,了解多功能共管楼宇的管理难题,共同研究一套更周全方案,而不是强行推行统一收费制,导致双方站在对立角度。
2年前
共管楼宇管理处有责任维护楼宇住户的安全,并把风险降低。加上共管楼宇密度高、住户多,宠物的管理如果有什么疏忽,就可能发生意外,而具有攻击性的大型物种发狂时,是可夺命的。 星洲日报2022年3月3日发布了一篇《不满公寓不能养宠物!主人怒在入口停车阻街》的报道。 根据该报道,这名男子在3月2日傍晚返回公寓时,发现其电子门禁卡被管委会封锁。他一气之下把车停在多层泊车场的入口处,并且动身去报警。由于该男子把车子停放在该公寓停车场唯一的入口处,导致该公寓外的马路大排车龙,业主被堵住有家归不得。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呢?共管公寓真的不能养宠物吗? [vip_content_start] 先看看2015年分层管理(维护与管理)条例,第三章节中的第14条 条例已经明文表示,业主可养宠物,但该宠物不得引起滋扰、伤害,违反条规或法律条款。 但马来西亚的土地法律制度,土地的权限属于州政府的管辖内,而地方政府有权力针对管辖区内指定规则与条例执法,所以在共管公寓是否能饲养宠物这课题方面,不同的州政府或地方政府所定制的规则与条例都有所不同。但是目前都是针对“狗”这动物品种设定规矩。 比如: 直辖区 吉隆坡市政厅(DBKL)就对狗的品种做了以下的规定,单位业主必须先获得高楼公寓的联合管理机构(Joint Management Body,简称JMB)和管理机构(MC)文书批准,而且只允许饲养小型(迷你)犬种,品种如下: 州政府 雪兰莪州内的个别地方政府都有个别的规定。 比如,梳邦再也市议会(MPSJ)就允许居民养宠物,但不能对其他住户造成滋扰。如果有住户向管理处提出投诉,联合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必须采取相关行动。还有,联合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可透过年会动议Additional By-Law制定“家规”。 而八打灵再也市议会(MBPJ)和加影市议会(MPKJ)就不允许在共管公寓里面养狗。 笔者对养宠物的看法如下: 就第一点来说,该宠物是否带有威胁性? 直辖区 吉隆坡市政厅就对狗的品种做了以下的规定: 如果要饲养限制性的狗品种,就得先符合地方政府设定的条件后,饲主才能申请到这些狗种类的饲养执照。例如,这些宠物狗必须先植入微芯片,而且它居住的地方也将需要接受检查。 这些饲养受限制的狗种如下: 马来西亚对以下的狗品种是彻底禁止的: 对狗狗有认识的读者,相信您都知道被禁止饲养的狗种,是可被训练成格斗犬的品种为主。   共管楼宇管理处有责任维护楼宇住户的安全,并把风险降低。加上共管楼宇密度高、住户多,宠物的管理如果有什么疏忽,就可能发生意外,而具有攻击性的大型物种发狂时,是可夺命的。 笔者希望读者在购买共管楼宇前先做好事前规划,多了解共管楼宇的“家规”才做买房的决策。  
2年前
故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做了这样的设定:分层地契的共管楼宇每年都得办年会,俗称”业主大会“,再由出席年会的法定投票人透过公开的一人一票机制,票选最少3人,最多不超过14位业主出任该楼宇的管理委员,负责有关分层地契共管楼宇的管理层。 笔者相信,每一位在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雇员,一定听过这句话:“我是业主,每个月准时缴管理费的业主,你是被请来服务我的雇员而已,你的薪水是我支付的,我才是老板,配合我是你的基本职务!” ,是这样吗? 谁才是共管楼宇真正的“话事人”呢? 都市地价高,分层地契高楼建筑物渐渐成了都市生活的居住方案,衍生了新新同居生活。陌生的人成了同一栋楼宇个别单位的独立业主,邻居关系也不仅仅是左邻右舍了,上邻下居也成了新常态。一群人集聚在同一栋楼宇生活也是一种难得的缘份。然而,这件事说来简单也不简单,就算经过月老牵线的夫妻,难免都会吵吵闹闹过日子,更何况是陌生的邻居街坊呢? 同一个屋檐下集聚了许多教育背景、成长环境、族群、宗教信仰,以及过往生活上的点点滴滴都大不同的业主们,虽然都拥有一双眼、一张嘴巴、一对耳朵、一个鼻子,相同,也不相同,故人与人之间的摩擦与纠纷实难全无。 [vip_content_start] 这类的共管楼宇,除了业主拥有个别单位的同时,也拥有许多共有共用的公共设施与配备,住户们每天进出都需要的: 绝对不是全自动化运行的“Automation”。它需要指示,需要决策,但是人多口杂的共管楼宇,每家每户都是合法的单位住户,都是按时缴付管理费的业主;每人都有话语权,都有权利参与楼宇的维护,毕竟它属于公款开支,故业主也有知情权。但是如果人人都参与发话的话,到最后,行政人员该听谁的呢 ? 所以共管楼宇的管理工作经常离不开:缺方向,无重点,低效率,因听谁的都不对,不听更不对。故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做了这样的设定:分层地契的共管楼宇每年都得办年会,俗称“业主大会”,再由出席年会的法定投票人透过公开的一人一票机制,票选最少3人,最多不超过14位业主出任该楼宇的管理委员,负责有关分层地契共管楼宇的管理层。 在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下,管理委员可选择: 律法同时也定下,出任管理委员的“管家”如没依据2013年分层地契管理法的章程办事,就等于触犯分层地契管理法。一旦罪成,最高刑罚将是罚款不超过25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详细如下: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二章节第三(e)条文,如果委员涉嫌触犯以下罪行,将被革职: 1)涉及欺诈、不诚实或道德败坏的罪行; 2)犯下任何与腐败有关的法律所规定的罪行; 3)犯下本法令中的罪行;或 4)任何其他可判处有期徒刑(仅其本身或作为补充或代替罚款)的罪行,被判处坐牢2年以上。 第 f 分段:如果“他/她(指委员)”的行为给管理委员带来名誉伤害,该行为不论是有关其委员职权或其他相关事务。 结语:共管楼宇谁说了算,相信您读到这里就明白了。真正的“话事人”就是民选的管理委员,他们在任期内是最高的决策者。但是笔者提醒:
2年前
共管楼宇的管理课题,不再是个别楼宇的家事,加上属于非营利机构的管理机构收取的是公摊公款,一旦演变成账目不清的糊涂账,就成了扰民的民生课题了。 共管楼宇的日常运营开销,其实就是透过年度会议,管理层向出席的业主们汇报年度财政预算案后,再由出席的法定投票人共同商议,然后投票表决的结果。简单来说,每位共管楼宇单位业主所缴付的管理费和储备金都属于维护该楼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等等所需的开销后,按照持有的单位面积大小公摊费用。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52条文,缴付管理费是每一位业主的法定责任,并需得在获得催款发票(Invoice)后的14天内缴付,逾期者将面对不超过10%的逾期利息并以每日计算。   既然缴付管理费是法定责任,为何我们经常听到共管楼宇的账目是”剪不断理还乱“的一本难念的经呢? 根据笔者身为物管经理的职场经验所得,主要可分3大原因: [vip_content_start] 一、管理委员不熟悉会计 这是因为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把管理财政的权力授予了出任管理委员的业主,这些业主不一定受过专业的会计训练,对于钱财的管理并不熟悉。如何妥善地管理这笔透过业主共同缴付的公摊收入“公款”的同时,还要兼顾街坊邻里的生活质量,确保楼宇的机械与电子配备、楼宇内部的安保工作、保洁工作等等大小事物已经非常累人,还要将收入开支明细公开,对于义务性服务的管理委员无疑是增加负担。同时还得保障单位业主的知情权,而难处则是许多业主日常极少接触到楼宇的维修与保养服务商,对于这类的行情所知甚少,容易引起因不了解而导致的摩擦。 二、滥竽充数的管理公司 物管人素质上不去的另一原因,在于有些物业经理把辛苦得来的执照,出租给第三者抽成。这些租牌公司根本没有经过BOVAEP的审核,没有实在的营运经验,更没有提供员工培训。最重要的就是执照不是自家的,根本就无需为专业负责,出事了,再向另一个持牌人租就是了。 而这些没有实战经验的公司,经常采用廉价策略,透过低廉的报价换取委任状,然后雇用廉价劳工,薪资无法吸引人才,服务品质根本就上不去。俗语说得好:“如果你只肯付花生,那你就只拿得到一堆猴子(you pay peanut, you get monkey)”。 低廉价格只能换来劣质的服务,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而缺乏利润的物管企业,也没有能力为员工提供培训,就直接让他们上前线“打仗”。不了解物管流程,更不懂物管法令,又如何能胜任这份工作呢?雇用这类的物管公司如何能确保账目清楚呢 ? 三、执法力度不达标 执法单位监管不严是马来西亚国民对官方机构的直观印象。马来西亚国内的共管楼宇归个别地方议会的建筑总监所管辖,基于马来西亚的土地法令是以地方政府为准,进而造成各个市议会的建筑总监都对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的诠释有别,或者不统一的处事作风,导致管理纠纷。每每官方介入后,不只解决不了分层楼宇的管理权纠纷,还带有为事端添乱的成分,最后只好花钱请律师把纠纷带上法庭审理,费劲、劳财,还伤感情。 职业物管经理经常得面对建筑总监“错误的指示”后的僵局,笔者呼吁负责协调各地方议会建筑总监运作的地方政府发展部得正视这难题。目前建筑总监部门官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不但无法及时协调,还火上浇油,进而发展成难以收拾的僵局。而且到目前为止,除了梳邦再也市政厅,极少其他地方议会的建筑总监会积极针对触犯或违反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者采取行动,很多时候甚至连开罚单的勇气都没有。 结语 共管楼宇的数量已经超过21, 254个项目,一共拥有1, 749, 152个个别单位,居住在共管楼宇的人口也突破8百万了。共管楼宇的管理课题,不再是个别楼宇的家事,加上属于非营利机构的管理机构收取的是公摊公款,一旦演变成账目不清的糊涂账,就成了扰民的民生课题了。
2年前
多数的业主总认为如果管理层要动用储备金,不是管理委员说了算,而是需获得年会或特别会议表决通过才行。其实不是哦! 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的设定是管理委员(management committee),而不是业主。 共管楼宇的资金动用权一直都是具有争议性的课题。身为共管楼宇管理服务者,笔者希望提醒业主们动用储备金(Sinking Fund)需知。 到底什么时候才可以动用储备金? 答: 这是市场多数人的认知误差之一! 多数的业主总认为如果管理层要动用储备金,不是管理委员说了算,而是需获得年会或特别会议表决通过才行。其实不是哦! 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的设定是管理委员(management committee),而不是业主。管理委员只需要透过合法的委员会议,并透过一人一票的投票表决后获得基础多数票(simple majority)即可动用储备金于(a)至(e)授权的项目。 [vip_content_start] 不过,基于管理委员只不过是区区的最少3位至最多14位民选管理委员而已,每每动用楼宇的储备金时如果不以透明化的操作方案,很容易被诟病并导致流言蜚语不断。故市场常见的做法就是管理委员透过年会或特别会议动议储备金的使用项目,并争取业主们的认可后才动用储备金。 这样的处理方案可在避免黑箱操作的同时获得民意,让储备金的运用更能满足多数人的需求。而且街坊邻里也有参与感,可提升整个社区的和谐共处度。 请详细阅读以下的律法条文: 按照ACT757,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4条文的第2副条文,储备金账户应仅用于满足关于下列事项之实际或预期资本支出(The sinking fund account shall be used solely for the purposes of meeting the actual or expected capital expenditure in respect of the following matters): a) 用于共管楼宇或共用资产的部分或整栋楼重新粉刷 the painting or repainting of any part of the common property; b) 购置或添置或替代损耗在共用设备与产业使用的可移动性资产(家具或运动设备) the acquisition of any movable property for use in relation to the common property; c) 更新或更换任何在共用产业的固定装置或配件 the renewal or replacement of any fixture or fitting comprised in any common property; d) 共用财产的升级和翻新 the upgrading and refurbishment of the common property; e) 任何联合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本支出 any other capital expenditure as the joint management body deems necessary. 律法原文如下: Section 24       Joint management body to establish sinking fund account (2) The sinking fund account shall be used solely for the purposes of meeting the actual or expected capital expenditure in respect of the following matters: (a) the painting or repainting of any part of the common property; (b) the acquisition of any movable property for use in relation to the common property; (c) the renewal or replacement of any fixture or fitting comprised in any common property; (d) the upgrading and refurbishment of the common property; or (e) any other capital expenditure as the joint management body deems necessary. 还有, Section 51       developer to establish sinking fund account in the name ofmanagement corporation (2) The sinking fund account shall be used solely for the purposes of meeting the actual or expected capital expenditure necessary in respect of the following matters: (a) the painting or repainting any part of the common property which is a building or other structure; (b) the acquisition of any movable property for use in relation to the common property; (c) the renewal or replacement of any fixtures or fittings comprised in any common property and any movable property vested in the management corporation; (d) the upgrading and refurbishment of the common property; and (e) any other capital expenditure as the management corporation deems necessary. 最后,呼吁业主在开炮发飙之前,请先认清楚自己的律法权限,不要因流言蜚语就跟着大队发飙,这对楼宇的维修维护是毫无帮助的哦。 市场的惯用章程则是将该项目推去年度会议(AGM)让业主表决,或遇到紧急的抢修项目时,就召开特别大会(EGM)让业主参与决策,一起表决。这固然是好事,但是每一次举办年会都需要时间、人力、物力等大前提。 关键性的维护工程也可能因流程所需的时间而导致严重的延误,故请思虑清楚再决定如何办才能把伤害降到最低。毕竟共管楼宇,大家居住在同一个屋檐下共享楼宇的设备与资源,笔者认为和谐才是王道。相信没人希望自己居住的家,闹哄哄的争执不断。
2年前
管理者需要考量大众利益,一切决策都以服务大众为主。虽然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还是比较容易伤害或牺牲少数人的权益。而单位业主是个别体,他们没站在管理整栋楼宇的角度考量,故容易进入单一的诉求环节。 共管楼宇的管理层与业主们经常容易出现矛盾,进而摩擦不断,到底是为什么呢?其实有很多可产生矛盾的导因,但归根结底的话,还是离不开人的狭隘自私、敏感多疑、刚愎自用等人性弱点。许多人在思考问题的时候,很习惯从自我出发,主观性太强,也缺乏妥善的沟通与求证,遇事总觉得自己才是对的,错的都是别人。这都是由于不同人利益不一致、经历不一致、价值观不一致等导致的,所以综合起来矛盾的根源,大致上可被分类为以下几点: 这是产生矛盾的主因,因为观点不同导致意见分歧,从而相互攻击,最终势不两立。 管理者需要考量大众利益,一切决策都以服务大众为主。虽然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还是比较容易伤害或牺牲少数人的权益。而单位业主是个别体,他们没站在管理整栋楼宇的角度考量,故容易进入单一的诉求环节。 [vip_content_start] 有句民间谚语:”一种米养百种人“,世间百态,什么事都会有。同样生活在这世间的人,也是什么样的人都有,有好有坏,良莠不齐是正常的现象。也有些人说话的语气、方式以及行为是会让对方感到厌恶的,虽然他们并无恶意。因为每个人的兴趣不一定一样,故每个人对于事物的先后缓急的第一判断也会不同,决策起来就很靠领导者的功力与火候了。 急性子和慢性子的人之间就容易发生矛盾,急性子人对慢性子磨蹭看不惯。如果欠缺良好的协调来缓和两者之间的摩擦,事情就很难办了。特别是急性子的领导,极其容易因思虑不周全而面对秋后算账,而慢性子的却因磨磨蹭蹭的严重延误,导致伤害更大。 因为某些事情信息不对称,导致人与人之间产生误会,而生活中也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虽然多数人都知道求证、验证的重要性,但是人毕竟还是人。很多时候,我们会面对情绪的波动,而被情绪带着走。偶然的吐槽或是过多的吐槽,本无意伤害,却因讲者无心,听者有意,瞬间被情绪占据了主导,瞬时气炸了,立刻怼回去。生活中不乏因为这样的事情而去为别人承担他的情绪,典型的祸从口出。 邻里之间不乏因一点小事就产生口角之争,加上堆积已久的不满情绪最终爆发,甚至还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人身伤害,最后发展成世仇的地步! 矛盾对所有人都是不利的。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的共管楼宇,业主们需要知道当矛盾产生时,第一时间是探讨其根源,而非问责;先止血,后疗伤,再问责。笔者呼吁读者要从源头将矛盾化解!因生活在都市的人,除了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每日仿如生活在战场之中,想喘一口气也很难。每天为五斗米折腰已经很压抑了,如果不善于调节自己的心境,很易出现情绪遮盖了双眼这个大问题——小事也变大事! 最后,呼吁读者尝试寻找适合您自己舒缓情绪、让自己冷静的方法。遇事要避免无止境地胡思乱想,这样极大可能会变成钻牛角尖,事情越变越糟。 真实个案:楼宇预算难办 管理委员尝试在年会通过来年的财政预算案,却被出席的业主推翻该预算案。 146户的微型公寓,居民在享受了所有的好处后,就是钱在做怪了。之前发展商定下来的管理费是每户250令吉,就是每月管理费收入3万6千500令吉。 现在我们来计算开支: 1)电梯2架,保养费每月1千200令吉,总计2千400令吉; 2)楼宇的共用电费4千500令吉; 3)楼宇的共用水费2千200令吉; 4)清洁工3位(有准证),每位2千300令吉,总计6千900令吉; 5)保安6位,早晚各3位。每小时的保安费8令吉50仙,一个月总共1万8千666令吉(3×8.5×12×30.5×2); 6)两位行政人员的薪酬未纳入计算。 算到这里,总开销已经达3万4千666令吉,收入根本不足以支付该楼宇每月必需的开销,财政赤字,这也是为何这类型公寓选择聘请: 1)无牌清洁工,每个人头可节省至少1千令吉以上的外劳人头税金; 2)便宜的保安公司,不然就是砍人头,所以该公寓早晚只有一名保安执勤,根本无暇顾及楼宇的保安工作,勉强地坐在入口处而已; 3)机械配件几乎不保养(无经费),等坏了才修; 4)无物管人,所有的政府批文(CF)过期了也没有更新。 但是,不在管理委员岗位的业主,因不了解行情而集体投反对票,让该楼宇的行政管理十分艰难。笔者祝福新任管理委员,因他们将接手这烫手山芋了。
2年前
因从事物业管理,受气是常态,尤其是基层员工。许多新人熬不过第一年便愤而辞职。每位就职人员无一例外,都会遇到素质不高的奇葩业主,自认为交了物业费便高人一等,对物业人员颐指气使。 自从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推行后,马来西亚进入密集的都市化发展已经第37个年头。根据马来西亚土地与矿务局2021年发布的数据显示: 分层地契发展项目已达: 1)21,254个个别项目;其中带有 2)1,749,152个大大小小的个别单位; 坐落在中马的雪兰莪州拥有全马最多分层地契发展项目,以10,714个排在第一位,州内的个别单位有708,041个之多。首都吉隆坡位居老二,拥有3,357个建竣的分层地契发展项目,个别单位数达443,897。排名第三的是北马的槟城,一共拥有1,960个分层地契发展项目,个别单位数达262,361。南马的柔佛也紧追以上大数据,建竣的分层地契发展项目已达 1,749个,个别单位达174,105个。 加上大众对物业管理者的直观印象,就是办事不利索,收取排第一,典型的“干啥啥不行,收钱第一名”的贬义,日常工作不外是进行简单的收钱、保安、保洁的基层工作。对物管专业不了解的民众认为这工作毫无专业可言,从事物管太丢人了。干物管的无非就是开门佬,干巡逻,坐柜台收钱,接待投诉电话,安排简单的协调工作,这有什么可学的呢?故物管专业的文凭,在马来西亚属冷门专业。这“吃力不讨好”的职业,都是二线人力资源才成为物业管理者,进而导致楼宇管理专业人士严重稀缺。 [vip_content_start] 殊不知在每一栋管理良好的建筑物背后,都有一群煞费苦心、无时无刻都在努力照料这些建筑物的物业管理经理。而官方数据显示,向马来西亚估值师、估价师、房地产经纪及物业管理局(Lembaga Penilai, Pentaksir, Ejen Harta Tanah dan Pengurus Harta,简称LPPEH)登记在册的合规物管经理人却只有2,776位;有营业执照的合规合格物业管理公司也只有区区514家而已,面对庞大的市场需求,人力资源的稀缺该如何填补呢? 这意味着到目前为止,市面上21,254个分层地契项目只能在2,776位物管经理及514家物管公司中寻求管理者。发展项目需要合格的房产管理经理,而且还在逐年增加中。 雪兰莪州政府更是在今年3月份表示,大约50%左右的中低价共管楼宇属于脱管状态,因缺乏运行资金,联合管理机构也无法正式成立。这无疑是雪上加霜。 而且,套句物业管理市场上广为流传的话:“上辈子作孽,这辈子做物业。”因从事物业管理,受气是常态,尤其是基层员工。许多新人熬不过第一年便愤而辞职。每位就职人员无一例外,都会遇到素质不高的奇葩业主,自认为交了物业费便高人一等,对物业人员颐指气使。每每一个电话,就得随叫随到。业主不开心一个官方投诉,或在“满意度调查”里一个差评,都会导致该雇员需面对内部纪律调查。 还有,物管人通常都离不开“背锅侠”这称呼。如果遇到责任心低的甩手发展商,建筑缺陷,设计遗留等等难题,业主往往都是朝物管人开飙!代发展商受气,背别人的黑锅。 虽然工作压力很大,从另一个角度探讨物业管理,其实属于刚需服务行业,楼宇的经济寿命可达60年,平均每位物业管理经理就得分担大约7.7栋楼宇。 假设每栋楼宇平均有500个单位(现在新建项目几乎都超过800个单位),每个单位平均居住5人,那么7.7栋楼宇就累计了3,850个个别单位,那物管经理的间接服务群众就达19,250人。这推算显示了物业管理的服务人力资源与用户的比例之强度其实非常高。 从马来西亚公务员数据推算,我们已经是高公务员国家,而公务员平均服务公民比例如下: 1)马来西亚是1对19.4人; 2)新加坡是1对71.4人; 3)印尼是1对110人; 4)韩国是1对50人; 5)中国是1对108人; 6)俄罗斯是1对84人; 7)英国是1对84人。 注:物业管理人却是1对19,250人 笔者个人觉得最麻烦的还是楼宇管理专业人士的严重缺乏。如果政府不开办更多物管的专业课程,栽培物管新人,不改善物管人的薪酬待遇,未来马来西亚将有更多共管楼宇面对人力资源稀缺的困境,这还不包括开办培训技术技工的需求呢。 希望新任地方政府发展部长倪可敏与人力资源部长西华古玛正式入职后,可多多关注物业管理行业的人力资源培养课题,因共管楼宇居住着大约马来西亚三分一的人口。这不再是业主与管理层的摩擦与纠纷而已,而是人力资源不配位而导致的市场问题,进而演变成政治课题。
2年前
共管楼宇生活,最麻烦的就是同一个屋檐下生活的人无法和谐共处,纠纷通常包括固执、唠叨、霸道、无理取闹、与邻居不能相处、患有精神分裂等等太多太多的理由。 共管楼宇是一个群体生活,大家能作为邻居集聚在同一栋楼宇生活也是一种难得的缘份。然而,这件事说来简单也不简单,就算经过月老牵线的夫妻,难免都会吵吵闹闹过日子,更何况是陌生的邻居街坊呢? 共管楼宇生活,最麻烦的就是同一个屋檐下生活的人无法和谐共处,纠纷通常包括固执、唠叨、霸道、无理取闹、与邻居不能相处、患有精神分裂等等太多太多的理由。 从事共管楼宇物管人后,我发现我们做的不止是楼宇的维护与保养工作,更多时候我们更像是关怀社会的爱心义工,经常得协调街坊邻居们的摩擦和纠纷。在这个过程中,我观察到人们都有选择性糊涂的时刻。 [vip_content_start] 选择性失明:“家规”里的规矩白纸黑字,条款分明,街坊却硬说“不知者不罪”来寻求开脱。敢问您在领钥匙时所签收了的那本“家规”,到底放去哪里了? 选择性失忆:每位买家在购买房子前都是阅读了公共契约(Deed of Mutual Covenant),并在每一页签名后才完成买卖合约。明明是自己同意了条款才签署协议,如今却扮失忆,表示自己不清楚“家规”。朋友,您在签合同时真的不看内容就签名吗? 选择性失聪:管理处或保安人员循循劝导都是刺耳的耳边风,典型的“说了您不听,听了您不跟,跟又跟错,错了又不认,认了却不改,改又改错”。 您叫管理处如何给您方便开通融的先例呢? 奇葩街坊邻居横行霸道 除此之外,物管人经常会遇到各种“病患”,像是有些住户患有严重的被害妄想症,每天都活在自己的幻想里,怀疑这个,怀疑那个,搞到管理处职员接待也不是,不接待也不对。 这些住户天天要求我们调查这个,调查那个。拜托,物管人不是警察,就算警察也不会理会这样奇葩的要求,管理处职员的时间经常就这样被浪费。工作进度被拖延时还来“马后炮”。 更气人的就是遇到有“臆想症”的街坊,经常无中生有,搞三搞四。之前就有位阿姨天天发投诉照片,投诉清洁工没好好扫地。 经过调查后发现投诉的阿姨做贼喊捉贼——原来是她随手把垃圾扔在地,还拍照投诉走廊肮脏。当她到管理处尝试理论时还扮失忆,直到我们调出监控视频片段出来,她就恼羞成怒。 让我最傻眼的就是“假舍己为人症”。搞了一堆事,煽动群众,把原本的保安公司“唱”到一文不值后,终于换了他自己经营的保安公司,结果服务品质也是一样差。 先前的热血相助,热心服务社区,都是为自家生意开路而已。得标后却成了保安的代言人,只会安抚街坊,却不加强服务品质。 引狼入室得不偿失 还有花钱请管家,结果迎来饥饿的豺狼,不但家没管好,后院还失火,正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在我接手管理的公寓中,就有一栋约900个单位的高密度共管楼宇,因为聘请了无牌物管公司,非但管理工作没做好,还出现中饱私囊的行为。经特许会计师审计查账后,竟有RM567,873.89的款项下落不明。 我们在接受委任后,便要求对方进行交接,结果他们不但拒绝交接,还把办公室搬空,然后失联。 由于交接受阻,没了账目的我们一时间也难以开工。公寓的日常运行被迫中断,情况一片混乱,民怨沸腾。 我们唯有重新整顿,包括雇用特许会计师审计查账,并对楼宇进行了建筑物状况评估(Building Condition Assessment)及建筑资产评估(Building Asset Assessment)。 结果,特许会计师列出了整整17页有问题的账目,并显示RM567,873.89的资金下落不明。 让人惊悚的是,我们在进行建筑物状况评估时发现: 更令人吐血的是,有些无辜受害的业主不知道管理处已经换了新管家。在我们开业不到7天,竟然送大便给我们,吓坏了我的前线人员。 更加荒唐的是,他们还敢发律师信要求赔偿! 老实说,花钱请了这样的管家,根本是把钱丢进大海,也让管理处成了街坊邻居的箭靶,被骂到臭头。 管理委员告诉我,当初他们在面试该加管理公司时,对方说谎完全不打草稿,猛夸自己经验丰富,什么奇难杂症都能处理,神勇到老虎也能打死几只,但在执行任务时却完全是另一回事,不但不了解楼宇法律,报告也做不出,账目乱套,天天上班的都是新面孔。 管理委员变成了这些管家的“辅导员”,为他们安排工作,编排工作时间表,说明工作内容和住宅条例,费尽唇舌,怎是一个“累”字可以表达。
2年前
一个强大的管理层需要懂得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治人,同时组建一个有效率的核心团队与干部,才能让管理工作事半功倍! 物业管理人管理的不只是建筑物,还包括了居民。正所谓一种米养百种人,每个人有相同之处,也有差异之处。要在物业管理站稳脚跟,就得明白人性,感化人心,建立文化,传承教育。 一个强大的管理层需要懂得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治人,同时组建一个有效率的核心团队与干部,才能让管理工作事半功倍! 既然管的是人,让我们从人说起吧。  小区的物业管理就像虚拟国家。居民就等于国民,居民委员就等于民选的国会议员,为管理自己的虚拟国家拟定策略,推行展望,而被委任的管理公司就像代工政府。 [vip_content_start] 物业管理要做得好,组织的协调和沟通能力非常重要。核心团队的质量将决定物业管理的成果,以便达到期许的绩效和目标,维护建筑和维持居民们的和谐。 物业管理执行团队的三大基石分别为居民委员、物管职员及服务供应商。我们将个别详细分析每个基石的职责及挑战。 小区 = 国家 业主 = 百姓 管理层 = 政府 管理委员 = 国会议员 物业管理的三大基石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管理委员会也称为联合管理机构(JMB)或管理委员会(MC),可由最少3人到最多14人组成。他们需要通过AGM或EGM投票选出。 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 主席 – 秘书 – 财政 – 委员们 管理委员是透过“大选”选出的民选代表,只不过他们不像国会议员有一堆福利,法律责任反倒是不少。他们的功能就像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主要负责的事项包括: 管理委员要非常自律,因为他们代表的是团队,不是个人!凡事都需要以共同决议为核心决策,独裁主义万万要不得。 简单来说,管理委员不能越过管理处下达或修改指示,或是下达还没在委员会议经多数票通过的裁决。  这是为了建立有绩效的沟通管道,以避免出现指令模糊、朝令夕改、多重指示,对执行日常业务的人带来困惑。 要知道,如果每个管理委员都擅自下达指令,管理处将面对执行上的难题。大楼的物业经理不但无法有效地执行任务,其威严更是受到了挑战,进而导致现有的指挥系统瘫痪。 此外,管理委员也需要身教,划清公事和私事的界限,这样才有公信力及能服众。管理委员切忌: 最后,管理委员若要站稳脚跟,就得明白人性,懂得如何感化人心,建立小区的生活文化,传承并教育居民和睦共享。简单来说就是3个道理: 这也是我经常强调的“先讲理,后执法,情居中”这个比较人性化的管理模式。 这里也要提醒居民,在投票给管理委员时,最好选择信誉良好,有良好沟通能力,能联系社区的人选。如果有物业管理,或是维修、财政、管理经验者更好。  切莫把票投给那些在AGM或EGM不尊重其他业主者、咄咄逼人、爱投诉、有私心、有城府、“搞搞震,无帮衬”的人选,以免在未来引发事端。 最后,总结:一个优秀的核心团队需要由一位领导能力良好的主席带领,并通过秘书、财政和其他委员人的行动支持,成为一个治理委员会。一个训练有素的管理团队和注册物业经理,将为您的楼宇提供最专业的服务。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