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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状

(新山14日讯)一名华裔男商人涉嫌贩卖逾159公斤的毒品,以及拥有逾6公斤的毒品,今日在新山推事庭被控贩毒及拥毒共5项控状,但他未认罪,法庭将案件定于明年1月15日及2月3日过堂。 《马新社》报道,被告谭正宇(译音,33岁)被控3项贩毒及1项拥毒控状,今日由推事希达雅杜分开承审,但被告没有认罪,因为相关案件属于高等法庭的权限。 第一项至第三项控状指谭正宇贩售约14万9581克的粉状爱他死、约6998克的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毒品,以及约3000克的一粒眠。 第四项控状指谭正宇拥有约6110克的K他命。上述4项控状是于本月3日晚上9时45分在士姑来丽宁镇一间住宅被揭发。 贩毒行为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2)条文,并且可在此法令第39B(2)条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及鞭笞最多15下。 拥毒行为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且可在此法令第12(3)条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10万令吉或监禁最长5年或两者兼施。 上述案件的主控官是茜蒂艾莎副检察司,她在庭上要求推事不准被告保释,因为相关案件是援引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贩毒)条文提控。被告没有委任代表律师。 法庭将此案定于明年2约3日过堂,以提交化学报告。 被告谭正宇今日在新山推事庭,也面对另一项贩售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毒品的控状。 此案承审推事是莎尔米妮。谭正宇在聆听控状后表示明白,但他没有认罪。 根据控状,谭正宇被控于本月3日在五福城一间住宅贩售约100克的MDMA毒品,因此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且可在此法令第39B(2)条文下判刑。 此案的主控官是诺阿菲卡副检察司要求推事不准被告保释,因为相关案件是援引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贩毒)条文提控。被告没有委任代表律师。 法庭将案件定于明年1月15日过堂,以提交化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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