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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释放

(新山17日讯)于4年前被控贩毒的现年55岁本地待业汉,今日获新山高庭宣判无罪释放,法官宣判后告诫被告:“你很好运,控方没有呈堂关键的门禁卡(为物证),往后不要再出现在有毒品的公寓单位,不要让我在法庭再看到你!” 承审此案法官苏丽亚蒂哈希玛以6个关键点,判定控方未能提供足以构成表面罪名的证据,宣判贩毒案被告桑尼冯建伟(译音)罪名不成立,当庭获释。主控官仍可以针对案件进行上诉。 根据苏丽亚蒂哈希玛在庭上宣读的判词内容,其中,第一点指出,从控方拟的案情中,另有两名男女被捕,但他们并没有被录取口供;第二点指出,基于第一点,成为无法构成表罪的关键点;第三点指出,控方没有将案情提及的公寓单位钥匙和门禁卡呈堂作证,因此未能证明被告拥有这个单位的控制权。 根据本案控状指出,被告被控于2021年1月30日,下午3时45分,在新山柏伶花园一个公寓单位内,贩运375.42克的危险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俗称冰毒),因此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如果逃过死刑,则可被鞭笞不少过15次。 被告于上述日期在上述地点被警方逮捕后,于同年2月9日在新山第一推事庭首控,被控时51岁。 根据案情显示,事发地点为被告所租借的公寓单位,在本案中落网的另一对男女,为被告的前妻及前妻男友。 在上述日期时间和地点,警方前往上述必须凭门禁卡才能进入的公寓进行调查,在监视约20分钟后,警方发现被告凭钥匙离开公寓时立即拦截被告并且进行搜身,但未发现有任何违禁品,随即被告被带往其公寓单位内,被告从单位内的冰箱里取出一个袋子,里头被发现有两包冰毒。 在调查过程中,一对男女进入该单位而被逮捕,警方在男子身上未发现任何违禁品,基于没有女警官随队搜证,被捕女子未被搜身。 警方在搜证过程中,另在单位客厅一张桌子上,发现一包毒品,一个被改装过的玻璃瓶和一支打火机。 在搜查公寓单位后,警方将被告等人带到公寓停车场进一步搜证,在一辆被捕者持有车钥匙的轿车内发现违禁品,其他搜查地点也包括被告位于诗尼邦花园的住所,但警方没有从中搜出其他违禁品。 本案主控官为拉西达副检察司;被告代表律师为蔡学捷、苏信褡以及实习律师颜子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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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6日讯)6年前的丰盛港牛棚毒品案基于控方起诉3名被告的证据不足,法官今日裁定3人罪名不成立,获当庭释放。 3名被告,分别是第一被告普鲁索塔曼(42岁)、第二被告普哇尼斯哇兰(58岁)和第三被告威尼斯(39岁)。 他们今日在新山第一高庭聆听法官拿督阿布峇卡的判决后,除了感谢律师,也和家人分享重获自由的喜悦。 第一被告的代表律师是苏巴玛念纳依尔及士哇德兰,第二和第三被告的共同律师是山吉特卡乌廸欧、哈沙安扎玛尼及甘尼拉惹。 柔佛州警方是于2019年8月28日下午4时,在丰盛港甘榜彭佳兰峇都(Kampung Pengkalan Batu)的一座养牛场,破获一宗涉嫌在牛棚内炼毒的案件。 警方除了起获一批毒品,也逮捕了上述3名被告。 当时的调查显示,3名落网嫌犯并无犯罪记录,他们也并非吸毒者。 法官阿布峇卡今日宣读判词时指出,法庭已充分考虑了整个起诉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并在仔细分析了双方的书面或口头辩词后认为,控方在没有其他证据下,不能将出现在养牛场红色建筑物及牛棚范围内的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与看管毒品相联系。 与此同时,他说,在整个提控过程中,法庭认为除了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其他人也可以进入红色建筑物和牛棚内,包括控方证人的证词,也确认了其他人能进入该场所。 此外,他也指出,在红色建筑物内发现的毒品,也不足以将第一被告与看管危险毒品相联系,毕竟没有其他证据显示是谁放置了毒品,或毒品在警方突击前的什么时间被放置在该处。 “单凭发现的钥匙,也不能将第二被告与在红色建筑物内发现的毒品相联系。” 基于控方指控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是相关毒品的看管人,但却未能充份证明这一点,阿布峇卡因而指出,指控3名被告贩卖毒品的假定也未能成立,因此,判决所有被告无罪,可获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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