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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局

3月前
特赦也是我國體制的一環。但體制卻用於減輕像納吉這類案件的刑罰,難道不會有人認為,這才是對司法運作的一個挫敗? 納吉贏了官司,上訴庭推翻高庭裁決,納吉因此獲得了“司法準令”(judicial leave),得以在在高庭開啟“司法審核”,最終目的乃逼迫政府執行“居家服刑附錄”。 納吉當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輿論總是這樣:任何階段,某方的司法勝利,將主導當下的輿論討論。要消費納吉政治影響的各方,自然不會錯過炒作的良機。 彭亨王室信函證實“居家服刑附錄” 存在。其實,這又如何?納吉就有絕對權利享受居家服刑?不去執行,就是司法不公?就是剝奪良民應有的權益?就是當今政府違背憲法? 司法案件畢竟有一定的複雜性,也要求人們對法律概念有一定的理解能力。將其簡化為一種道德判斷,對當前政府“扣帽子”,對於一些盲目支持者,似乎難度不高。 不執行“居家服刑附錄”就是違背憲法?請讀好憲法條文。聯邦憲法第40(1)列明:最高元首執行憲法職權時,必須依據內閣或部長的建議(shall act in accordance with…)。 憲法第40(1A) 更進一步闡明:最高元首必須接受與執行(內閣)的建議(shall accept and act in accordance with such advice)。 如此反覆強調,說明憲法對立憲君主的權力疆界,有清楚的規範。 當然,同在憲法第40條之下,第40(2)列出最高元首“必須接受建議”的三個例外:第一,委任首相;第二,拒絕解散國會的請求;第三,召開統治者會議。 憲法第40(3)還列明,聯邦法律(還未必需要是憲法)還可以限定,最高元首行使職權時,必須依循內閣以外的體制與個人之建議。 人們當然還可以申辯,特赦局的決定,並非一般的行政決定。但是,最高元首職權必須嚴格受憲法條文約束的精神,還是必須依循。 直接關係到最高元首特赦權力的,是聯邦憲法第42條。其中第42(3)(a) ,列明最高元首的特赦權力,受限於憲法第40(3) ,也就是聯邦法律可以規定,最高元首必須根據建議行事。 簡單來說,最高元首絕大部分的行政權力都必須嚴格依照內閣或部長的建議行使。唯一例外,就是40(2)當中的三個權力,一般稱為“裁量權”(discretionary power)。 特赦權,屬於40(2)列明的三個“裁量權”嗎?顯然不是。再加上,特赦權條款列明,最高元首的特赦權,是依循第40(3) (需接受內閣以外法定機構建議),而不是40(2)的“裁量權”。 理解最高元首特赦權的界限,在解讀當下的“附錄門”爭議,至關重要。 傳遞給監獄局的白字黑字中,關於特赦局在減少納吉SRC案刑罰的決定,是刑期與罰款減少,完全沒有什麼居家服刑。當下爭議的是特赦令的“附錄” 。 支持納吉的一方,最顯著的是伊黨與馬華(這次巫統都比他們遜色),對附件的存在興奮不已,嗨翻了天。 但,回到最根本的問題,如果特赦局原本就要讓納吉居家服刑,那為何這個條件不在特赦令的主文,而以“附錄”形式出現? 倘若居家服刑是特赦局依據憲法體制行事的合法決定,但卻在特赦令主文刻意刪除的話?由多個成員組成的特赦局,會共同承擔違憲風險,一致沉默至今? 更為關鍵的是,倘若特赦令主文原本包含居家服刑,卻被刻意刪除,被視為有意讓納吉居家服刑的時任最高元首,能沉默至今? 不要忘記,時任最高元首曾在國盟執政時,就伊黨議員在國會指出,獲得元首首肯解除緊急狀態的事件,發文痛斥當時政府“假傳聖旨”。 倘若此次也出現主文被修改,豈不是類似“假傳聖旨”?時任元首沒有同等對待,龍顏大怒,及早澄清,就令人費解了。 坊間出現的解讀是,“附錄”是在特赦局決定後,元首追加決定。倘若屬實,這文件是否符合憲法規定,就大有可議之處了。 最高元首如果可以繞過特赦局體制,私下訂立額外特赦條件,這就王室權力的擴張。任何捍衛君主立憲的人們都應該警惕。 伊黨這次似乎“撿到槍”,一開始以“捍衛司法”的有趣理由,參與力挺納吉的集會。庭上出現彭亨王宮信函後,就轉打安華隱瞞附件,乃“欺君之罪 ”,要求安華辭職謝罪。 沉迷種族宗教、沒有能力理性討論法治議題的盲目支持者,指責希盟對馬來統治者不敬,非常符合抹黑希盟“反馬來人”的宣傳框架。 伊黨發難,當然可起動員之效。伊黨在居家服刑議題嗨翻了天,基本還是反映其無的放矢的炒作本質。 馬華對上訴庭判決,看似也嗨翻了天。其中原因,乃是可以挽回決定參與挺納吉集會,旋即就被巫統放鴿子的尷尬。 馬華一開始也和伊黨默契配合,喊出“捍衛司法”,但沒有解釋此議題與司法何關。 實際上,司法對納吉案的量刑考慮,是嚴肅慎重的。聯邦法院最終判決12年監禁,以及2.1億令吉的懲罰,自是考慮到,這是我國開國以來,最驚人的貪腐案件。所以,量刑訊息必須明確,以對未來國家反貪決心有標杆意義。 當然,特赦也是我國體制的一環。但體制卻用於減輕像納吉這類案件的刑罰,難道不會有人認為,這才是對司法運作的一個挫敗? 許多犯罪的形成,有其情境因素。被邊緣化人們,欠缺社會資源、教育機會、獲得生計的能力,被生活所迫犯下輕罪,若他們服刑後有悔改之意,特赦在這種情景之下,才顯得深具意義。 讓不曾悔改的權貴輕易獲得特赦,還史無前例的讓他舒舒服服“居家服刑”,這就與人們對特赦的人道主義想象相去甚遠。 那些呼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對納吉也要“平等”對待的,是否也應該看看,納吉在面臨審訊時,由國內天價收費的頂級著名刑事律師為其辯護。這種“平等“,是一般人不能想象的。 何況,納吉也或得一般兩次上訴後,額外一次的聯邦法院複核(review)。又有多少被告,有如此資源與能耐進行如此冗長繁複的司法周旋? 審訊時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絕對必須維繫。納吉作為被告,確實應該享有任何被告的同等權利。但沒有證據顯示,納吉在審訊期間,權力有被剝奪。 特赦屬於國家給予的特別待遇,並非所有罪犯理所當然的權利。因此,獲得特赦的前提必須是,該決定有嚴格符合憲法規定。特赦局程序之外的額外附錄是否符合規定?人們心中自有一把尺。 納吉在高庭興訟,是申請對特赦條件的“司法審核”(judicial review)。司法審核是司法介入行政決定的管道。 以這種形式起訴,根本就承認了特赦決定是 [vip_content_start] 三權當中“行政部門”之決定,絕不是立憲君主的自由裁量權。 那些認定政府必須執行附件的人們,忽視了民選政府有權力,甚至有義務,拒絕執行在憲法框架之外的諭令,哪怕那是來自在傳統上應被尊崇的建制。 原因很簡單,我國憲法至上。我國施行的也是君主立憲,而非絕對君主制。 有人為了讓納吉享受居家服刑,而炒作附錄必須執行,不執行就是叛君,這最後將改變憲政體制的初衷。 為了扳倒團結政府,無所不用其極的政客當然不理會這些。為了讓納吉擺脫囹圄者,也當然會視憲政為無物。 馬華最集中炮轟的是,團結政府對附錄的存在諱莫如深,無法正面回答。馬華似乎要引領人們配合其他納吉支持者批評政府通過隱瞞附錄,“剝奪”了納吉應有的居家服刑權利。 詮釋附錄之法律效應而後行事,是民選政府的職責。詮釋的是非對錯,法庭會定奪,政府終究也會面對選民的裁判。 沒有公開承認附件存在,目前看來更多是避免讓時任最高元首尷尬。因為承認其存在後,自然需要公開解釋:政府不予執行,是認為附錄無效。這顯然就是公開打臉時任元首了。 最高元首沒有因為附錄沒有被執行而持續跟進,彭亨王宮甚至一度宣稱不會對附錄爭議發言。這也應該是理解附錄的有效性(至少屬於灰色地帶),所以避免與民選政府難看地爭拗。這展現立憲君主避免捲入政爭泥潭的智慧。 希盟首次得以上臺,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選民希望無恥掏空國庫自肥的政客,得以面對法律制裁。 無論是如馬華指責那般,團結政府刻意隱瞞附錄,不讓納吉居家服刑,或是團結政府真誠認為附錄無效,無需執行,這最終都讓有罪之人更全面的面對司法原已裁定的應有懲罰,且符合厭惡貪腐的主流民意。 當然,目的無法合理化手段。但抨擊團結政府的人們,將執行附錄當成憲法之下的必須,無疑是對憲法的曲解與誤讀。因此,團結政府不僅目的合理,手段也沒有違憲。 此次團結政府為了讓納吉面對應有的懲罰,竟然要面對各方的壓力。堅持反貪的人們,在眼花繚亂、風向亂飛的時刻,確實應該清醒的理解憲法內涵,也同時認知此刻,誰是貪腐同路人,誰才是頂著壓力,懲罰貪腐的一方。 如果一個政府,因為堅持併合憲的懲罰貪官而倒臺,這個國家,會有未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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