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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果

往下要说的恐怕会冒犯到我妈——妈,抱歉啦——但记忆中小时候很常要买新衣时,看上的往往会被妈一票否决,而我口才不好结结巴巴,捍卫不了自己,三番两次后就再也不出声,默默接受,以至于后来人到成年逛百货公司衣物区总是惶惶不安,对一件件抓住眼球的衣服思潮起伏,是自己打从心底喜欢,甚或是被妈长时间的择衣标准所左右而生成的一种条件反射?妈也许不在身旁,但相信我,她一个眉毛扬起或一个眉头紧皱,依然历历在目似远还近……因此,就我而言,买衣服与其说是纯粹的商业行为,倒不如说是场天人交战。To buy or not to buy?That is the question。 好吧,听起来夸张。但后来我终于摆脱这种没完没了的心理纠缠,全凭自己喜欢及判断而购衣后——简直像破茧成蝶似的——回头想想,人小时候就是有各种奇妙的念头,说是有个性,但旁人看来兴许只是偏执。比方我,小时候很不喜欢妈挑的那种短袖、薄身、样式普通的T恤。那种T恤一点也不cool。心思全放在那种长袖、厚实、把人裹得密不透风的连帽T恤。那种很cool。太cool了。我就要那种。但我注定失望而归。妈要嘛说这类衣服难洗,要嘛说这类衣服无法常穿。于是买下很cool的连帽T恤这(就小孩而言算是恢弘大气的)愿景,我将之归类为童年禁果之一。 而禁果之解禁要到大学毕业,刚入社会工作。那时我很常一人逛百货公司,Padini、Brands Outlet之类的店很少涉足——话说回来,我是购物欲特别低的那类人——但有次,店门口一件连帽T恤吸引住眼球(请看附上的照片),整个青少年时期势必要购入一件的欲望像潮湿已久的火柴终于晒干且被点燃,继而烧起大火。我很快下手、结账、欢天喜地领着小包回家。谁料回到家换上连帽T恤时瞬间背脊发凉。才刚套上,因为衣质厚,很快闷热来袭,腋下和后背开始冒汗。闭上眼仔细感受,几乎能感觉到一颗颗汗珠冒芽般冒出毛孔。是种生理上的山雨欲来风满楼……妈从前的警示——哦不,是警告——横穿时空而来。你只觉得cool,却没考虑过实用与否。啧啧。 于是,汗冒得更多。 我要成为很cool的人 但碍于面子,不管闷热与否,不管难洗与否(好吧,确实难洗),也不管自己浸泡在臭酸的汗液海洋中,我一有机会就套上,好让众人明白其中价值所在。到夜市,穿。到大排档,穿。打球,嘿,也穿。有够孩子气。但印象最深的,是买下不久后我就穿着它去看一次2017年李圣杰在拉曼大学文化之夜的表演。穿着它,被里外严实地裹住,在冷气劲猛的大礼堂看台上表演,身子却格外温暖……当下,我圆梦了。我与正规正矩、无甚性格的T恤划清界限,成了很cool的人。嗯。管它孩子气与否。 我很少花心思在衣物上,也因此,买下的衣物会用很长时间,直至开始有穿烂穿破的痕迹也不舍得丢。但这件连帽T恤质地上佳,至今完好无损,和新买时几乎一样。有次,我上网搜寻数字68有何特殊含义,结果搜到的第一笔资料是六八运动,和自己没什么关系。但始终每次穿上,都难免会追问小时候那种喜欢长袖、连帽、将人裹得严严实实的欲念,会不会是因为异常敏感的皮肤,往往和别人触碰都会大动作的躲开,像刺猬般神经大条反应激烈?所以,买那样的衣是想将自己掩藏在衣帽背后,让自己躲在封闭的小宇宙里……? 不过,行文至此才意识到,当我说起T恤,说的居然是不着边际的心理分析,还不惜得罪了妈,实属不该啊。妈,我自罚掌嘴三下,啪啪啪,这就向您负荆请罪来啦。
4月前
10月前
2年前
(台北24日综合电)桃园1名刘姓男大生2019年在网路认识1名年仅11岁的女童,竟带女童到公园厕所进行性行为,没想到就这么一次,女童就怀了刘男的孩子,还产下1女,女童爸妈气炸,怒告刘男与未成年人性交。尽管刘男一度不认帐,质疑孩子可能不是他的,但法官将女婴和刘男DNA送鉴定,确认他就是孩子的爸,审酌刘男最后和女童父母达成和解,最高法院日前依与未满14岁女子性交罪,判他1年8月徒刑定谳。 判决指出,刘男和女童2019年在网路认识后,约她外出见面,没想到两人第一次见面,刘男欲火焚身,明知女童只有11岁,仍带她到住家附近的公园公厕发生关系,女童因此怀孕。 由于女童小腹日渐隆起,到了怀孕8个月时,妈妈察觉有异,追问才知道她和刘男偷尝禁果,气炸怒告刘男,而女童后来生下1名女婴,年纪轻轻就当了妈。 高院审理时,刘男起初否认在公厕嘿咻,坚称地点是在女童的房间,他甚至还质疑女童性生活混乱,怀疑小孩不是他的。 但因女童父亲驳斥,家里每天都有人在,女儿不可能带男网友回家,且女童从头到尾都证称和刘男是在公厕做坏坏的事,再加上法官采集女童生下的女婴唾液和刘男比对DNA,证明小孩是他的,戳破他的谎言,刘男最后才全盘认了。 法官审酌刘男明知女童年纪轻轻,身心发展尚未健全,竟为一己私欲和女童发生性行为,导致女童年仅11岁就产子当妈,甚至得知女童怀孕后还一度不敢面对,质疑小孩的血缘关系,对女童造成2次伤害,不过考量他后来和女童父母达成和解,再加上从两人LINE的对话纪录显示,双方并非全然无感情基础,虽他涉犯刑责3年起跳之罪,但仍依《刑法》59条减刑,依与未满14岁少女性交罪,判他1年8月徒刑。 但检察官不满刘男说好要先赔偿女童母亲20万元(约3万令吉),另按月给付2万元(约3000令吉),却只给了15万元(约2.2万令吉)就摆烂,认为二审判太轻,因此提起上诉,但仍遭最高法院驳回,刘男遭判1年8月定谳,将入狱服刑。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