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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管理机构

5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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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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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管理费拖欠者并不能向个人资料保护部投诉JMB / MC在公告板上公布他的姓名、单位编号与拖欠的金额,身为管理费拖欠者,并不能对管理处采取任何行动,因为这根本不违反法律。 真人真事 某个公寓的单位业主因拖欠了接近6个月的管理费,被楼宇经理上榜了管理费拖欠者名单并钉在楼宇的通告板上,而拖欠者,极大可能因面子问题,强烈要求管理处的文书道歉,并表示当事者并没有授权管理处可公布他的名字。如果管理处不即刻递上文书道歉,他将透过2010年马来西亚个人资料保护法令(PDPA)对管理处采取法律行动。 注:拖欠者本身是执业律师 请问:管理处准备并公布拖欠者名单这行为,真的抵触了2010年马来西亚个人资料保护法令了吗? 2010年马来西亚个人资料保护法令是什么? 先科普一下吧,马来西亚上下议院在2010年6月10日正式透过两院三读通过了这法律来规范商业交易中的个人数据,而这法令也在2013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这法令可约束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披露,并要求特定实体注册其处理活动。它还向数据主体授予相关权利,包括访问、纠正、撤消同意和拒绝某些类型的处理。 该法令包含了7个个人资料保护原则: 主要是要求任何欲使用个人资料的使用者,需先获得当事者的同意,并受到第40条法令的约束。 要求任何欲使用个人资料的使用者,需先以书面通知当事者,其中包括收集个人资料的类型、目的和来源,以及个人资料的披露、个人资料相关咨询和投诉的渠道、数据主体的权利、个人资料是否会转移出马来西亚、数据主体不提供个人数据产生的后果等。 在还未经资料当事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个人资料。 要求资料使用者必须谨慎保护顾客的个人资料,以免被擅自取用、意外取用或披露、更改或销毁。资料控制者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个人资料在数据处理过程中的任何丢失、误用、修改、未经授权或意外的访问或披露、更改或破坏。 出于任何目的处理的个人数据,在该目的不再必要时将不得继续被保留。数据控制者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销毁或永久删除此类个人数据。 [vip_content_start] 资料控制者应采取合理步骤,考虑收集和进一步处理个人资料的目的,确保个人资料准确、完整、不会造成误导并保持更新。 当事人应有权访问他的个人资料和个人数据的权利,并且能够在个人资料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或非最新的情况下纠正资料与数据。 关键词:这法律只覆盖了商业用途的个人资料与数据 这同时也表示如果第三方并不是把该个人资料作于商业用途,则不在这法令的管辖范围内,而联合管理机构(Joint Management Body)和管理机构(Management Corporation)对于业主资料的使用,也是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在 所授予的职责与权力。当管理处把管理费拖欠者的单位号码、业主的名字与拖欠的款项,公布在楼宇内部的告示板上,其实只是遵从了2015年分层管理(维护与管理)条例,第三列表中第六条例的第三附属条例的指示办事。 管理机构可编制一份拖欠者名单,明列拖欠管理费单位的持有人姓名、其单位编号与拖欠的金额,并上贴在楼宇内部的告示板上,一直到下个月更新。 原文: The management corporation may prepare a defaulters’ list showing the names of the defaulting proprietors, their respective parcels and the amount of the sum that remains unpaid, and may display the list of defaulters’ names on the notice boards in the building provided that such list shall be updated by the management corporation at the end of every following calendar month. 笔者的认知就是共管楼宇的管理处并不被归类为个人资料使用者,因此,管理处无需遵守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 所以,根据2013年个人资料保障(资料使用者类别)令及其2016年的修订,除了是根据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及发牌)法(第118号法令)获发牌的房屋发展商外,所有JMB / MC甚至附属MC均未被归类为上述法例下的资料使用者。 换句话说,管理费拖欠者并不能向个人资料保护部投诉JMB / MC在公告板上公布他的姓名、单位编号与拖欠的金额,身为管理费拖欠者,并不能对管理处采取任何行动,因为这根本不违反法律。 最后,管理处编制一份拖欠者名单,明列拖欠管理费单位的持有人姓名、其单位编号与拖欠的金额,并上贴在楼宇内部的告示板上是合法的行为。
2年前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规定:要办第一次成立管理机构的年会需得先达成该共管楼宇25%业主的转名手续,因许多业主并未事前准备好这一大笔金额的印花税,迟迟不完成它,导致该楼宇的转换率无法达到法令最低要求的25%。 有读者私信,新家入伙至今已经超过13个月了,为何发展商迟迟不举办年会成立联合管理机构(joint management body)呢? 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17条文(1)(b)表示当房产从交房日(领钥匙)算起,发展商得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举办第一次年会并成立联合管理机构。 法律原文: Section 17 Establishment of a Joint Management Body (1) A joint management body shall be established upon the convening of the first annual general meeting of that joint management body – 故,许多业主的理解就是得成立联合管理机构,但是,当我们细读法令,在第17条文的第五附条文明确提到,如果管理机构(Management Corporation)文书在第一次成立联合管理机构的年会举办前出生(成立),那成立联合管理机构就无必要了。 Section 17 Establishment of a Joint Management Body (5) If the management corporation comes into existence before the first annual meeting of the joint management body specified in subsection (1) is convened – 所以,拥有官方地契文件(Strata Book)的共管楼宇无需召开成立联合管理机构的第一次年会,可直接越过成立联合管理机构,并直接成立管理机构。 [vip_content_start] 但是,当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透过国会上下议院三读通过时,忽略了一个关键要点,那就是当土地局正式发出官方地契文件后,每一位拥有个别单位的单位业主需得向土地局完成登记(Strata Perfection),也有人称这个手续为Memorandum Of Transfer,而办这个转名手续,或向土地局完成登记手续,每一位单位业主得缴印花税(Stamp Duty)。 这印花房产税就是Ad-valorem Duty,中文翻译为“从价税”,以下就是该税收的列表: 假设购买的房产售价是1, 500, 000令吉, 房产售价 税收的比例 印花税金额(令吉) 房价的前100, 000.00令吉 征税 1% 1, 000.00 介于房价100, 001.00令吉至500, 000.00令吉 征税 2% 8, 000.00 介于房价500, 001.00令吉至1, 000, 000.00令吉 征税 3% 15, 000.00 1, 000, 000.00令吉以上一律 征税 4% 20, 000.00 该业主得缴付44, 000.00令吉。 现实的难题 许多买房业主并不知道需要准备这款项,并没有预先储蓄这笔开销,故当发展商发文告通知业主要完成转名手续时,被需要缴交的印花税金额吓一跳,一时也拿不出来。 加上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规定:要办第一次成立管理机构的年会需得先达成该共管楼宇25%业主的转名手续,因许多业主并未事前准备好这一大笔金额的印花税,迟迟不完成它,导致该楼宇的转换率无法达到法令最低要求的25%。 两难状态 因25%的指标达不到,发展商无法举办第一次年会成立管理机构的同时,也因土地局颁发的官方地契文件而无法举办第一次成立联合管理机构的年会。 笔者呼吁业主,如果您居住的共管楼宇从交房日计算起,已经超过13个月还没办第一届年会成立联合管理机构,请您即刻向管理处询问并确认土地局是否已经颁发官方地契文件。如果答案是 “YES”,您只能等转换率达标后的一个月内,让发展商举办年会成立管理机构。 同时,让管理处发文告,呼吁个别单位业主尽快向土地局完成登记,不然成立管理机构将遥遥无期。
2年前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