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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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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坡8日讯)涉嫌于4年前在峇株巴辖巴力士隆一所鲜鱼贩卖中心内贩运130.83克海洛因及甲乙酰吗啡毒品的4名巫裔男女,今日在麻坡高庭因控方证据不足,表罪不能成立,当庭获释。 4名被告听闻他们获释后,当场在犯人栏中互相拥抱,喜极而泣,过后他们也到庭外与阔别4年的家人团聚,并向他们的代表律师维杰、戴利安娜、陈佩珊及菲诺哈南致谢。 麻坡高庭法官拿督威拉哈丽嘉在简短的判词中指出,控方证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从鲜鱼贩卖中心所取获的毒品是由被告所控制及用来贩卖,因此法庭裁决4名被告无罪释放。 涉案的4名被告是:(一)西蒂苏海拉,女,40岁,家庭主妇;(二)昔米罗斯兰,男,37岁,电线技工;(三)莫哈末亚斯拉,男,46岁,鱼贩;(四)苏莱雅,女,49岁,家庭主妇。 4名被告皆有亲属关系,两名来自笨珍的女被告是姐妹,来自峇株巴辖的第二与第三被告则是表兄弟。 上述4名被告面对相同的控状,指他们于2019年7月3日下午1时30分,在峇株巴辖巴力士隆的鲜鱼贩卖中心内贩卖130.83克海洛因及甲乙酰吗啡,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b)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39B(2)条文被判刑。 一旦罪成,最高的刑罚是判处绞刑或终身监禁,及最少15下鞭笞。 此案由副检察司诺沙米拉主控,控方共传召12名证人包括逮捕警官、查案警官及化验师出庭供证。 依据案情,警方于上述日期突击巴力士隆的鲜鱼贩卖中心,逮捕4名被告及获取130.83克海洛因,并援引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b)条文调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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