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商因律法规格,需要在刚交房给业主时算起,并不超过13个月内举办第一次楼宇的年会,并在年会中透过表选选出由业主与建商组成的联合管理机构共同管理该楼宇。 第二阶段: 这是针对新建楼宇刚交房时,律法授予健商的管理权限 新手买房时,特别是先售后建的新楼盘,除了买卖合同,买卖双方通常都会签署另一份称为相互契约(Deed of Mutual Covenant)的律法文件。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律法文件,虽然这份律法文件并不受到1989年房产开发(管制及准证)第11(4)法规及表列H (Schedule H)的约束. 但签署了相互契约(Deed of Mutual Covenant)及是绑定了建商与买家之间的协议,它是一样具有律法约束力的私人协议书。 发展商因律法规格,需要在刚交房给业主时算起,并不超过13个月内举办第一次楼宇的年会,并在年会中透过表选选出由业主与建商组成的联合管理机构共同管理该楼宇。 从交房开始计算,一直到年会举办日,这期间都算是开发商管理期(Developer Management Period),建商如果要管理楼宇就得有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书作为楼宇的初期家规( House-Rules ),相互契约的签署就是业主与建商绑定的规矩,这份协议书就是买家授权建商相关的住户守则,让建商可以在开发商管理期间可以执行管理者来执行该楼宇的管理与维修方案的同时,协议书也授予了建商可以约束买家的职权。 [vip_content_start] 但是这个授权,纯粹只是在开发商的初期管理期内有效,因为相互契约的签署只是买家与建商之间的私人协议,一旦年会成功举办,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联合管理机构就正式成立了。 这也意味着,相互契约的意义已经过期了,它的约束力也在联合管理机构成立的同时失效。 立法时就是为了避免联合管理机构初立时,整个楼宇陷入无家规状态,特意在第19法规,第1G附属法规明文指示年会时要设立住户条例。 【 Section 19 First annual general meeting of joint management body subsection (1)(g) to make additional by-laws; 】。从这里阅读律法可以发现立法时,该团队确实用心良苦,思虑深透。 第三阶段:修家规,修条例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立法时也考量到了,没栋楼宇的基础环境不同,有根据住户的习惯,需求修改条例的需求,特意在第32法规或第70法规个别授予联合管理机构与管理机构修改该该楼宇住户条例(by-laws)的空间。 楼宇的管理层可以在一年一度的年会,或举办特别大会,以提承特别决议案(Special Resolution )并透过挂号信给与业主们至少21天的会议通知书里名列,告知将要被提承特别决议案。 收到通知书的业主,需要在会议前7天结清所有的管理费以及欠款(如果有的话)就可以获得投票资格。 然后在会议当天出席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如果该特别决议案,获得会议法定投票人不少过四份之三的有效票数,即可通过该提呈的决议案。 会议主办单位必须在特别决议案通过的14天内提交给该区域的建筑委员就可把该通过的决议案纳入住户条例里并开始执行它。 管理机构要谨记,虽然律法授予管理机构与业主修改住户条例的律法空间,这不表示附加的住户条例可以抵触分层管理条令里第三附件内的法定住户条例哦。 所有的附加住户条例,都是在完善分层管理条令里第三附件内的法定住户条例为立法的基础。 管理机构与业主们可以增加的附加住户条例的范围如下 : 安全和安保措施,Safety and security measures; 任何共用资产的详细使用限制,Details of any common property of which the use is restricted; 宠物伺养,The keeping of pets; 停车,Parking; 地面覆盖物,Floor coverings; 废物管理,Refuse control; 行为,Behaviour; 所以单位业主将遵守的建筑和景观指南,Architectural and landscaping guidelines to be observed by all parcel owners;and 对任何违反住户条例者处于不超过马币两百令吉的罚款,这包括了单位业主,住户,以及访客,Imposition of fine not exceeding two hundred ringgit against any parcel owner, occupant, or invitee who is in breach of any of the by-law. 文章写到这里,希望分层地契的业主与管理机构可以更加了解2013年分层管理法,并善用这个律法授予的权限来管理你的家,最后,我提醒大家共管楼宇的生活,同在一个屋檐下的街坊邻里,不需要样样事务都拿住户条例来管理,这样很伤和气。 提醒大家,凡事“先理,后法,情居中”遇到违规事件,先聊道理,如果是无心之失,难就酌情处理吧,给个警告,在教育家规(住户条例)就放手吧。 至于那些硬头壳,粗脖子的野蛮人,教不化,套一句电影“江湖”的经典对白: “ 讲你不听,听又不懂,懂又不做,做你又做错,错又不认,认又不改,改又不服,不服你也不讲,那你要我怎么办?”才严格执法吧! 毕竟情也给了,理也教了,还是自我中心的,唯有严格执法了。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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