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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官方机密法令

神秘人选择分段式的发放消息,展现一定的策略性。反贪会可能忧虑,反应过快会掉入一个具政治目的的局。 神秘人向网络媒体爆料:某州众多州议员,甚至州领导,涉及贿赂。爆料不仅是口头说说,还有视频以及短讯通话为证。 据神秘人的说法,他已通过律师,数次向反贪会举报该贪腐事件。但反贪会似乎不紧不慢,所以才通过媒体爆料。 在马来西亚,这当然不是什么新鲜事。各部门的大小问题,有时若无媒体朋友的协助曝光,或通过网络疯传,不少高官犹如小拿破仑,更多是懒得理会,或是架设障碍,让举报者,知难而退。 神秘人也希望,能够获得《2010年吹哨者保护法令》的保护,以免举报不成,反被检控,或者与他所指责的贪官一锅粥。 吹哨者法保护,一般比较常用于工业关系(雇佣关系)法律,保障雇员检举企业内部的不当以及非法行为后,不被秋后算账。 马来西亚的吹哨法令,是有明确保障针对官方机构的举报者。法令的导言就明确指出,法令的目的,就是要“鼓励针对公立与私人机构的不当行为”。 当然,相对“企业吹哨”,涉及公家机关的“政治吹哨”,法令内文就有致命性的限制。法令第6条,列明人们可以针对不当行为进行举报,但是:只要这些举报 “不被其他法律明确禁止” 。 在马来西亚,《1970年官方机密法令》就明确禁止任何人透露被列为官方机密的资料。此类资料,往往是“政治吹哨”的关键性内容。看来吹哨法在最关键的领域,还是无法保障吹哨者。 此次爆料的神秘人,看来希望获得法令第7(1)(b)以及第9条的保护。该条列明,吹哨者享有民事与刑事免责权。 根据目前消息,神秘人是行贿方与被指受贿州议员的中间人。倘若属实,此人在现有吹哨法的条例下,似乎就难以获得他所希望的免责权。 这是因为,吹哨法第11条明确列明,免责权在六种情况下不适用。其中第11(1)(a) 列明:如果发现举报人本身涉及所举报的案件,其免责权可被撤除。 吊诡的是,涉案人士往往也掌握最多不当行为的内情与证据。以目前的案例,人们可能认为,如果吹哨法没有明确保障涉案的举报人免责,不当行为团伙“内部起义”,举报案件的动机就降低。 举报者最终如果还是同样受罚,举报行为对自身利益自然是弊多于利。但吹哨法明确排除保护涉案人士的举报,有其制度的考量。 倘若犯罪团伙成员以率先举报逃避刑责,犯罪主脑就有机会让 手下顶罪,自己却可以通过吹哨法逍遥法外。全覆盖的免责,可能会破坏刑罚的相应性原则。 比较合理的做法是,依然允许涉案人士举报,但让检控机关决定是否免责,或以较轻的刑罚检控涉案者。法官在判刑时,也可以基于涉案者协助破案,选择轻判被告。 以上各手法,显然比单纯通过吹哨法让涉案吹哨人全面免责更具灵活性。然而,如果投报对象是执政者,举报者担心检调部门不仅不会合理减轻刑责,还可能进行政治报复。如果检调机构公信不存,这个担心,就非常合理。 此次案件的另一看点,正好就是反贪会。反贪会表面上看来反应缓慢,甚至不作为。这相对于之前雷厉风行,高调调查陈年旧案(敦达因案件),以及国盟领袖案件(吉打稀土、雪州挖沙等等),反差更是明显。 反贪会调查收网过慢,实际效果就让任何可能的犯罪行为,有灭证、串供、潜逃的风险。这对最后检控的证据收集会有莫大的影响。倘若人们认为,这种拖延是策略性的帮助贪腐分子,实不为过。 神秘人选择分段式的发放消息,展现一定的策略性。反贪会可能忧虑,反应过快会掉入一个具政治目的的局。但神秘人目前公开宣称,案件证据已经早前通过律师提呈反贪会。反贪会不作为,才选择通过媒体公布。 如果论述属实,反贪会的做法就对团结政府的反贪形象构成重大打击。国盟以及其他政治势力,向来抨击安华的反贪更多是政治性报复。 其实,国盟领袖涉及的案件,好几宗进入司法程序后,控方确实提供了足够的证据。然而,倘若团结政府治下的反贪会,给人严厉对待政敌,宽松对待自身的印象,这自然让人对整个团结政府打贪的诚意,有所质疑。 将反贪与检调成为政治武器,恐难吸引中间选民的支持。国盟也更有借口,跳脱贪腐的包袱,向支持者扮演恶意检控被害人的形象。 即使觉得目前呈交到其手上的证据不足,反贪会也应该基于公众关注,主动积极并透明化的介入调查。这不仅关乎此个案的是非曲直,也关系到我国当下反贪机制的公信。
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