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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驳回

8月前
(新加坡25日讯)新加坡一名牙医伪造X光照片,骗新加坡公积金局发1万1750元(新币,下同;约4万1312令吉)的保健储蓄给自己的诊所,牙医不满被判监而上诉,但其上诉遭驳回。 《新明日报》报导,法官指医药专业人士获得公众信任,也得到很好的报酬,因此犯法自肥者得受惩罚,所以驳回他的上诉。 被告孙约翰(50岁,前译孙伟福),事发时是温和牙医诊所的牙医,分别在新加坡榜鹅、后港和实里达开设3间分行。 被告面对15项欺骗新加坡公积金局和11项伪造文件罪状,其中12项被撤销。被告早前不认罪,法官在听审后去年8月判他罪成,必须坐牢37个月。 被告不满判决和刑罚,今早到高庭上诉。 根据之前报道,被告在病人的X光片动手脚,伪造病人动过异物摘除术(Foreign Body Removal,简称FBR)和自体骨移植手术(Autogenous Bone Graft,简称ABG)。 然而,这些手术并不常见,因此引起怀疑。 新加坡商业事务局事后介入调查,揭露在2013年1月5日至2014年11月10日间,被告为7名病人治疗时,均以FBR和ABG的名义向新加坡公积金局申报,骗得1万1750元的保健储蓄。 高庭法官下达裁决时说,他认为新加坡国家法院法官的裁决无误,因此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也说,医药专业人士对社会至关重要,他们大多获得公众信任,也得到很好的报酬,大部分是有诚信者。至于那些犯法自肥的人士,应受惩罚。
8月前
(新加坡20日讯)一名女子坚称家中马桶滋生伊蚊孑孓不关她事,因为她没做出导致蚊子繁殖的行为,为此不应被罚款1400元(新元,下同;约4920令吉)。高庭法官驳回上诉并指出,没做任何事情如为马桶冲水,也等于创造让蚊子滋生的条件,女子须为此负责。 《联合早报》早前报道,女子许宇娴(译音)面对一项抵触控制害虫与杀虫剂法令的控状,她不认罪,在国家法院受审后被判罪成和罚款1400元(约4920令吉),或以坐牢五天代替罚款。 许宇娴不服所判,针对罪成和刑罚提出上诉,高庭法官符晓平昨日审理此案。 聆讯揭露,许宇娴在2022年3月成为组屋单位屋主,同年5月6日入住。由于许宇娴所住的组屋区暴发骨痛热症,国家环境局人员检查那一带住宅,并且在5月9日进入许宇娴的单位进行检查。 环境局人员在她主人房厕所的马桶里发现有蚊虫滋生,在采取样本和进行化验后确认是伊蚊孑孓。他们随后向许宇娴要消毒液或热水销毁孑孓,许宇娴递过热水壶,但称自己信佛不杀生,环境局人员只好自行煮水消灭孑孓。 没有请代表律师的许宇娴在庭上进行陈词时称,当局发现滋生蚊虫的马桶在她买下该单位前就已存在。她在环境局人员上门三天前搬入单位,但她是使用另一个卧房,没用到主人房厕所。 许宇娴认为,她没使用主人房厕所马桶,也没有如控状所指的“制造有利于蚊子滋生的条件”。她说:“我没做任何事情……我也不可能把马桶拆掉,或把里头的水全部清除。” 但法官指出,“没做任何事情”不等于没有制造有利于蚊子滋生的条件,正因为许宇娴没做什么,包括没有清洗马桶或冲水,结果导致马桶里的死水滋生伊蚊。 至于许宇娴指当局提供的防蚊指南没有提及须检查马桶,她也不知道有必要这么做,法官对此回应,许宇娴抵触的法律属于直接罪责(strict liability),即无论许宇娴是否知道应该检查马桶,事实是她家中马桶的死水滋生伊蚊,这已足以将她定罪。 上诉被驳回后,许宇娴问法官她可否选择坐牢,并拿回早前已缴付的1400元(约4920令吉)罚款,法官表示许宇娴必须自己征询法律意见,再决定如何处理。
8月前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