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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2月前
4月前
4月前
8月前
10月前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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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銮26日讯)马华居銮市议员党鞭刘梦娜透露,根据居銮市议会2023年第二期或8月后的门牌税欠款报告中,共有1740万令吉的门牌税遭1万9475名业主拖欠,而住宅业主占了其中的大多数。 刘梦娜今早发文告指出,产业评估税(或门牌税)是地方政府根据类别,向区域内的住宅、商业、工业、农业和空置土地拥有者所征收的税,然而至今仍有许多业主多年来未能按时缴纳门牌税。 文告中指出,当局每年征收2次门牌税,即1月至2月和7月至8月。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47和148条文,当局可向欠款多年及未缴纳门牌税的业主采取执法行动。 “首先会发出表格E(缴纳欠款通知书)给予业主,要求其在通知信发出的15天内缴纳欠款。若业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欠款,当局则会发出表格F(扣押令),以没收或扣押该名业主的产业。” 刘梦娜说,当局更倾向于采取友好的方式来解决拖欠门牌税的问题,非到万不得已,执法单位不愿意采取强硬的执法行动。 她接着表示,若市民因财务问题无法一次性付清门牌税,当局愿意与其协商,提供分期付款的选项,并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以减轻市民的经济负担。因此有意申请分期付款的业主可到市议会的法律部提出申请。 “随着电子转账的普及化,居銮市议会为了方便市民,免去冗长的门派税支付作业。现已接受业主使用Jompay、PBTPay、JohorPay 等应用程序进行支付,同时一些银行也提供了定期自动扣款的选项。” 为此她呼吁所有业主尽量确保按时缴纳门牌税,其税收将用于维护和改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沟渠、公共礼堂、公园设施等,尤其日常垃圾处理、修树除草、景观美化等服务也需庞大开销,以打造良好和舒适的居住环境。 此外,她也在文告中提到,居銮市议会在各地区设立流动柜台,以方便民查询和支付门牌税,详情可查询居銮市议会网站。
1年前
(新加坡3日讯)向人索近1万,却得赔超过7万! 《新明日报》报道,孙二娘小吃店两名合伙人指业主提前终止合约,要业主退回3个月 的保证金,业主反指两人毁约,向他们索取因提前毁约的损失。法官最终驳回两名合伙人的申请,还要两人赔偿业主7万6500新元。 两名起诉人分别是许家杨和孙艳丽。他们是孙二娘小吃店的两名老板。辩方则是出租店面给他们的洪姓女业主。 该店面位于金皇商业大厦一楼。2021年4月,许家杨和孙艳丽租下该店面。 根据法官的判词,双方合同里列明租约为期3年,月租4800新元。租客得先付3个月的保证金,金额是1万4400新元。 根据合同,租客得在每个月的1日交租金,若拖欠超过7天的租金,或是租客毁约,业主即可终止合约,收回店面。 2021年4月至7月之间,双方相安无事。同年8月,孙艳丽说得回中国照顾父亲,许家杨则通知业主自己将找来新的女股东入资他的小吃店。 10月,业主向许家杨要租金,对方迟迟不给,还反复叫业主找女股东要钱。同月25日, 业主看许家杨始终没有缴租金,最后终止了双方合约,收回店面。 业主终止合约后,许家杨和孙艳丽向业主发出律师信,向对方追讨9600新元的保证金。这个数额是由原本1万4400新元的保证金,扣除4800新元所拖欠的租金计算而来。 两人之后入禀法庭起诉业主。 业主则反指因两人毁约,她得另外找租户,因此蒙受损失。 法官最后裁定是两名起诉人毁约在先,令他们赔偿业主7万6500新元。由于法官裁定业主无需归还1万4400新元的保证金,因此两个起诉人必须支付业主剩余的6万2100新元。 一起诉人称 已非合伙人    法官:不代表不用履行合同 起诉人向业主称,他已经不是餐厅合伙人,法官指出,这不代表他不用履行合同。 业主2021年10月多次向许家杨追讨租金,他一直称小吃店已经转让给一名女股东,并要求业主向对方要租金。 法官指出,孙二娘小吃店一直都只有许家杨和孙艳丽两个合伙人,小吃店并没所谓的股东。 再者,就算许家杨不再是孙二娘小吃店的合伙人,他仍得为签下的合同负责。言下之意,租金仍得由他和孙艳丽支付。 业主花8个月找新租客 业主花了8个月才找到人租下店面,而且租金比之前少了近40%。 业主在2022年4月19日才找到新的租客,双方签下合同,租约从2022年5月14日开始,至2023年5月14日结束。 根据判词,业主近8个月因找不到租客,因此没有租金收入。新的租客以月租3000新元租下店面,比原先许家杨和孙艳丽付的4800新元少了近40%。 业主指出,许家杨和孙艳丽两人原先签的是3年的合同。店面空置7个多月,加上之后少收的租金,让她蒙受7万6500新元的损失。
1年前
任何在承重结构上的打孔、修改或装修都可能改变该承重结构的初始设计规划——轻则影响局部结构的稳定性,结果就是局部坍塌;重则是影响整座楼宇的地基稳定性,结果就是整个楼层会发生坍塌事故,直接危害生命财产安全。 问:为何物业管理处禁止业主私自对自家单位进行装修或改变楼宇的建筑结构? 答:这其实是基于整栋楼宇居民的安全考量,因共管楼宇的楼层结构普遍上可分成两大类别: 一、承重结构(Load Bearing Structure) 二、非承重结构(Non-load Bearing Structure) 顾名思义,“承重”的意思与书面一样,就是承托楼层结构重量,一层一层叠下来形成了整个楼宇的骨架结构,也是常人形容的钢骨水泥。因这骨架支撑整个楼宇的总重量,故被称为“承重结构“。通常在工程图上承重结构会显示为黑色墙体。 承重结构上的改变会带来什么影响? 一般来说,采用钢骨水泥为建筑结构所建设的房屋,特别是共管楼宇,每个楼层一层一层叠上去,其整体重量是十分高的,所以需透过结构工程师精密的科学计算加上技术核对后才建设的。任何在承重结构上的打孔、修改或装修都可能改变该承重结构的初始设计规划——轻则影响局部结构的稳定性,结果就是局部坍塌;重则是影响整座楼宇的地基稳定性,结果就是整个楼层会发生坍塌事故,直接危害生命财产安全。 但是,不是所有的楼层结构都是承重结构,墙面也是如此。 房地产常见用语 1)钢骨水泥墙(Reinforced concrete wall)就是承重结构,而 2)间隔墙(Partition wall)则不是承重结构,它只是框架结构的一种,主要是分隔房屋内部空间,这里墙面主要功能是分隔的墙体,一般都不是承重结构。 白话就是: 钢骨水泥墙 = 承重墙,而 间隔墙 = 非承重墙 至于如何判断,房屋内部的墙面是属于承重墙还是非承重墙,单靠目测几乎很难断定,最好判断墙是否为承重墙的做法就是,仔细研究原建筑图纸并到现场实际勘察后才能确定。 [vip_content_start] 读到这里,您应该可以理解,为何共管楼宇的管理处会特别要求申请装修的个别单位呈报工程图纸,并强烈要求进行装修的单位业主务必按照审批的工程图纸办事。 辨别承重墙的简单区分法 单位业主如何在装修新家前,简单地辨别房屋内部的墙面属于承重墙还是非承重墙,可采用以下几点简单的区分方法: 单位业主是否能擅自修改楼宇结构? 所有单位业主是否能自由地对墙面进行拆除或开洞,得从两个层面考量: 一、法律层面; 二、结构安全层面。 结构安全层面,通常只要业主雇用合格的结构工程师,透过精细的工程计算下,都是可做到的。但,共管楼宇在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家规)的约束下,单位业主不可擅自修改楼宇的骨架结构以及承重结构。故笔者提醒共管楼宇的单位业主,房子确实是您的私产,但是在同一个屋檐下的共管楼宇,您的行为得为众多业主负责。请不要擅自修改房子内部的承重结构或承重墙,如果真的因为风水课题非改不可,请务必聘请合格的结构工程师来为您设计。 结语:个人喜好,绝对不可超越众生的安全!
2年前
2年前
换句话说,管理费拖欠者并不能向个人资料保护部投诉JMB / MC在公告板上公布他的姓名、单位编号与拖欠的金额,身为管理费拖欠者,并不能对管理处采取任何行动,因为这根本不违反法律。 真人真事 某个公寓的单位业主因拖欠了接近6个月的管理费,被楼宇经理上榜了管理费拖欠者名单并钉在楼宇的通告板上,而拖欠者,极大可能因面子问题,强烈要求管理处的文书道歉,并表示当事者并没有授权管理处可公布他的名字。如果管理处不即刻递上文书道歉,他将透过2010年马来西亚个人资料保护法令(PDPA)对管理处采取法律行动。 注:拖欠者本身是执业律师 请问:管理处准备并公布拖欠者名单这行为,真的抵触了2010年马来西亚个人资料保护法令了吗? 2010年马来西亚个人资料保护法令是什么? 先科普一下吧,马来西亚上下议院在2010年6月10日正式透过两院三读通过了这法律来规范商业交易中的个人数据,而这法令也在2013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这法令可约束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披露,并要求特定实体注册其处理活动。它还向数据主体授予相关权利,包括访问、纠正、撤消同意和拒绝某些类型的处理。 该法令包含了7个个人资料保护原则: 主要是要求任何欲使用个人资料的使用者,需先获得当事者的同意,并受到第40条法令的约束。 要求任何欲使用个人资料的使用者,需先以书面通知当事者,其中包括收集个人资料的类型、目的和来源,以及个人资料的披露、个人资料相关咨询和投诉的渠道、数据主体的权利、个人资料是否会转移出马来西亚、数据主体不提供个人数据产生的后果等。 在还未经资料当事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个人资料。 要求资料使用者必须谨慎保护顾客的个人资料,以免被擅自取用、意外取用或披露、更改或销毁。资料控制者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个人资料在数据处理过程中的任何丢失、误用、修改、未经授权或意外的访问或披露、更改或破坏。 出于任何目的处理的个人数据,在该目的不再必要时将不得继续被保留。数据控制者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销毁或永久删除此类个人数据。 [vip_content_start] 资料控制者应采取合理步骤,考虑收集和进一步处理个人资料的目的,确保个人资料准确、完整、不会造成误导并保持更新。 当事人应有权访问他的个人资料和个人数据的权利,并且能够在个人资料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或非最新的情况下纠正资料与数据。 关键词:这法律只覆盖了商业用途的个人资料与数据 这同时也表示如果第三方并不是把该个人资料作于商业用途,则不在这法令的管辖范围内,而联合管理机构(Joint Management Body)和管理机构(Management Corporation)对于业主资料的使用,也是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在 所授予的职责与权力。当管理处把管理费拖欠者的单位号码、业主的名字与拖欠的款项,公布在楼宇内部的告示板上,其实只是遵从了2015年分层管理(维护与管理)条例,第三列表中第六条例的第三附属条例的指示办事。 管理机构可编制一份拖欠者名单,明列拖欠管理费单位的持有人姓名、其单位编号与拖欠的金额,并上贴在楼宇内部的告示板上,一直到下个月更新。 原文: The management corporation may prepare a defaulters’ list showing the names of the defaulting proprietors, their respective parcels and the amount of the sum that remains unpaid, and may display the list of defaulters’ names on the notice boards in the building provided that such list shall be updated by the management corporation at the end of every following calendar month. 笔者的认知就是共管楼宇的管理处并不被归类为个人资料使用者,因此,管理处无需遵守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 所以,根据2013年个人资料保障(资料使用者类别)令及其2016年的修订,除了是根据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及发牌)法(第118号法令)获发牌的房屋发展商外,所有JMB / MC甚至附属MC均未被归类为上述法例下的资料使用者。 换句话说,管理费拖欠者并不能向个人资料保护部投诉JMB / MC在公告板上公布他的姓名、单位编号与拖欠的金额,身为管理费拖欠者,并不能对管理处采取任何行动,因为这根本不违反法律。 最后,管理处编制一份拖欠者名单,明列拖欠管理费单位的持有人姓名、其单位编号与拖欠的金额,并上贴在楼宇内部的告示板上是合法的行为。
2年前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规定:要办第一次成立管理机构的年会需得先达成该共管楼宇25%业主的转名手续,因许多业主并未事前准备好这一大笔金额的印花税,迟迟不完成它,导致该楼宇的转换率无法达到法令最低要求的25%。 有读者私信,新家入伙至今已经超过13个月了,为何发展商迟迟不举办年会成立联合管理机构(joint management body)呢? 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17条文(1)(b)表示当房产从交房日(领钥匙)算起,发展商得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举办第一次年会并成立联合管理机构。 法律原文: Section 17 Establishment of a Joint Management Body (1) A joint management body shall be established upon the convening of the first annual general meeting of that joint management body – 故,许多业主的理解就是得成立联合管理机构,但是,当我们细读法令,在第17条文的第五附条文明确提到,如果管理机构(Management Corporation)文书在第一次成立联合管理机构的年会举办前出生(成立),那成立联合管理机构就无必要了。 Section 17 Establishment of a Joint Management Body (5) If the management corporation comes into existence before the first annual meeting of the joint management body specified in subsection (1) is convened – 所以,拥有官方地契文件(Strata Book)的共管楼宇无需召开成立联合管理机构的第一次年会,可直接越过成立联合管理机构,并直接成立管理机构。 [vip_content_start] 但是,当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透过国会上下议院三读通过时,忽略了一个关键要点,那就是当土地局正式发出官方地契文件后,每一位拥有个别单位的单位业主需得向土地局完成登记(Strata Perfection),也有人称这个手续为Memorandum Of Transfer,而办这个转名手续,或向土地局完成登记手续,每一位单位业主得缴印花税(Stamp Duty)。 这印花房产税就是Ad-valorem Duty,中文翻译为“从价税”,以下就是该税收的列表: 假设购买的房产售价是1, 500, 000令吉, 房产售价 税收的比例 印花税金额(令吉) 房价的前100, 000.00令吉 征税 1% 1, 000.00 介于房价100, 001.00令吉至500, 000.00令吉 征税 2% 8, 000.00 介于房价500, 001.00令吉至1, 000, 000.00令吉 征税 3% 15, 000.00 1, 000, 000.00令吉以上一律 征税 4% 20, 000.00 该业主得缴付44, 000.00令吉。 现实的难题 许多买房业主并不知道需要准备这款项,并没有预先储蓄这笔开销,故当发展商发文告通知业主要完成转名手续时,被需要缴交的印花税金额吓一跳,一时也拿不出来。 加上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规定:要办第一次成立管理机构的年会需得先达成该共管楼宇25%业主的转名手续,因许多业主并未事前准备好这一大笔金额的印花税,迟迟不完成它,导致该楼宇的转换率无法达到法令最低要求的25%。 两难状态 因25%的指标达不到,发展商无法举办第一次年会成立管理机构的同时,也因土地局颁发的官方地契文件而无法举办第一次成立联合管理机构的年会。 笔者呼吁业主,如果您居住的共管楼宇从交房日计算起,已经超过13个月还没办第一届年会成立联合管理机构,请您即刻向管理处询问并确认土地局是否已经颁发官方地契文件。如果答案是 “YES”,您只能等转换率达标后的一个月内,让发展商举办年会成立管理机构。 同时,让管理处发文告,呼吁个别单位业主尽快向土地局完成登记,不然成立管理机构将遥遥无期。
2年前
当管理者与住户陷入这类的立场对峙,不就是内耗的一种吗?这样的干耗对双方都没好处,双双都是输家。笔者提醒您,房子并不只是为您遮风挡雨的家,它也是拥有价值的资产。和谐的居住环境,管理良好的房子,带给您的不只是优良的居住环境,更能为您累积财富。 家本是我们的避风港,为我们遮风挡雨,让我们能休整生息,繁衍后代的住所。但是,国人却陷入了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事件,同居在一个屋檐下的左邻右里,不但无法和谐共处,反而还处于敌对的紧张状态之中。 每每内耗事件发生时,怎么办?谁能管? 笔者发现共管楼宇经常出现管理错位的现象。管理者身在其位却不谋其政,往往都错位发挥,因管理委员对角色定位搞不清楚,搞混了自身的职责与权限。明明是管理层,却被职能部门的事 (Operational Matters)拖着手脚,上头忘了做管理,下面的人成了无头苍蝇,毫无方向地四处乱撞,绩效则难以达致。 管理者最重要的职务就是时间管理。当管理者的时间被消耗在做下属的工作,自身的本职工作将被忽略,这就是降级发挥的一种,而共管楼宇的内耗事件频繁,也是因为住户本身不了解共管楼宇这新型的同居生活方式,把过多的个人喜好带入这个大家庭,无视这大家庭共同秉持的“家规”。 每当住户有过多的违规违例行为,不断地占据着管理者的时间与精力,疲惫的协调开导让管理者无暇顾及楼宇的维修维护工作,这样的内耗日复一日的重复,陷入恶性循环的深渊。   [vip_content_start] 对,房子是您真金白银购买的,是您的私产,但是别忘了,您购买的是拥有共有空间、共有设备的共管楼宇,它是您的,同时也是每一位单位业主共同拥有的共有资产。您有使用权力的同时,其他业主也拥有与您一样的使用权。 当一群多元文化背景的人聚集在同一个屋檐下的共管楼宇一起生活,是马来西亚的特色国情,同时也是到目前为止还在纠缠着各个族群与宗教问题的根。虽然大家都知道,只有相互尊重并包容多元所产生的差异性,才有可能促进各族的和谐相处。 但是各族群的宗教信仰不一样,民族惯性的差异,如没有一套常规来管理,则容易乱象横生,搞到国非国,家非家。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大至一个国家,小至一个家庭,很需要一套适宜的规矩来管理,故马来西亚政府针对共管楼宇的形态,在2015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中拟定了一套相当完整的住屋条例。 该条例中的第三列表共列明了30条住屋条例(House Rules/ By-laws),统一化及正规化个人单位和共有资产的控制、管理、行政、使用及享有,来确保业主们的共同权利与利益。 管理者,即管理委员的职责就是向住户们推广住屋条例的详情,让住户了解如何有规范地使用共享设备,还有单位业主在私人单位内如何不制造过多的噪音,如何避免过于个性化的行为导致街坊邻居们的滋扰等等。   单位业主也需要了解,管理委员对您进行约束不是看您不顺眼,更不是玩针对。很多时候,很可能是您不小心抵触了家规,或是在不自觉的情况下,您的行为超越了住屋条例允许的范围。这时候笔者提醒您,当管理处尝试约束您的行为或尝试纠正的时候,别第一时间就反驳,或尝试撇清关系。这时您需要做的是打开并翻阅住屋条例,了解您是否不知不觉地犯规了。如果真的违反了家规,请第一时间纠错,并给予管理者尊重和配合,以纠正错误。 管理者,如果您发现某个单位业主抵触了家规,笔者并不建议您直接开罚单。很多时候,单位业主并不熟读家规,更别期望他们背起来。偶然的无心之过,并非十恶不赦,过于坚持立场的得理不饶人,只会让街坊下不了台,逼急了就很可能狠心对着干了。 当管理者与住户陷入这类的立场对峙,不就是内耗的一种吗?这样的干耗对双方都没好处,双双都是输家。笔者提醒您,房子并不只是为您遮风挡雨的家,它也是拥有价值的资产。和谐的居住环境,管理良好的房子,带给您的不只是优良的居住环境,更能为您累积财富。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