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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圖自殺

1月前
***請讀者會員謹慎閱讀,以下內容包含自殺主題。*** 這讓我細思極恐,因為這是一個強烈的自殺叢集現象(Suicide Clusters),裡面有了空間和時間兩種叢集,特別是在第一宗坤成女生的案例發生之後。 「有效能的人際關係是解決自殺課題的關鍵。」 ~ 涂爾幹 我自己在青少年時期,也曾有過企圖自殺的念頭,那時並不是我真的想自殺,只是當一個人找不到求助資源時,內心浮現的解決方法之一。我用企圖自殺來說明自己當時的念頭是因為我真的有嘗試過,然而企圖自殺並不意味著一定成功,如果成功了那就是完成自殺,各位讀者也沒有機會讀到這篇文章了。 由於無法取得一個明確的數據,探悉一個人一輩子會有多少次的自殺念頭,但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數據,全球大約9 %的人口在一生中會經歷至少一次自殺念頭。然而,大部分有自殺念頭的人都不會付諸行動,所以,人有企圖自殺的念頭,是一個很普遍的現象,因為從企圖自殺到完成自殺,其中還有很多耐人尋味的空間。 這讓我進一步思索,我曾研究過著名的心理文化學者埃米爾.涂爾幹(Émile Durkheim)的《自殺論》,他否定了將自殺歸咎於非社會因素的觀點,而是認為自殺跟社會因素有關,即自殺與精神異常和人類學的種族特性、遺傳,及其氣候、氣溫等,也和模仿的行為有關。從他對自殺現象的研究成果揭露,自殺念頭是無法長期醞釀,但自殺與社會環境有關。所以我們能從自殺的社會環境中,找到某個人自殺的根源和背景。 涂爾幹的研究幫助我們理解為什麼某些社會結構下的自殺率更高,因此列舉出四類社會整合與規範的自殺類型,分別是:利己型自殺、利他型自殺、脫序型自殺以及宿命型自殺。其中,利己型和宿命型引起我對近期青少年自殺事件的關注: 利己型自殺的核心在於社會性情感聯繫的缺乏,當個體感到孤立、疏離,或缺乏與社會的情感聯繫時,更容易走向自殺。青少年階段更是一個重要時期,這是他們自我認同和社會情感建立聯繫的關鍵,因此孤立感和疏離感特別容易出現。 宿命型自殺是指個體感到生活過於受控、沒有選擇或希望,對未來失去信心的情況。青少年在某些特定的文化或家庭及社會條件下,也可能出現這類自殺傾向。 近期馬來西亞華文學校接連發生青少年自殺事件,短短一個半月,發生了三起同質性非常高的自殺案例: 日期 地點 對象 形式 壓力源 10月1日 吉隆坡坤成中學 14歲女生 八樓墜下 生活壓力 11月7日 森美蘭芙蓉中華中學 16歲男生 四樓墜下 生活壓力 11月17日 檳城恆毅中學 14歲女生 八樓墜下 學業壓力 同質因極高,指的是 社群(中學學校)、地區(城市)及短期內(一個半月)。 這讓我細思極恐,因為這是一個強烈的自殺叢集現象(Suicide Clusters) ,裡面有了空間和時間兩種叢集,特別是在第一宗坤成女生的案例發生之後。 三起青少年自殺事件的發生無不讓人感到心酸,這間中最讓我糾心的是首起自殺案例,其曝光率是其他兩起案例的數倍之量。 我提出一個問題供大家思考,特別是青少年自殺事件發生後,高度曝光率會帶給其他青少年(特別是自殺風險高群體)什麼樣的信息? 首先是遺書的曝光。在遺書中表達自己很愛父母,但不確定父母愛不愛她的信息,並對自己的行為表達愧意。這封遺書所曝光的信息,其背後(恰好滿足自殺風險高群體的心理)正是在傳遞——原來自殺是可以讓父母反省及感到後悔的。自殺風險高群體不只獲得了一個允准,並且這個允准還能滿足讓父母反躬自省的條件,這也正是他們最渴望而不可得的結果。 這正是引發自殺現象的社會情境,社媒的高曝光率極有可能引發模仿自殺效應(Copycat Suicide),也就是維特效應(Werther Effect),這一概念來自歌德的小說《少年維特的煩惱》,書中主人公的自殺行為引發了一波模仿的現象。這表明,自殺行為在某些情境下可能通過媒體或社交圈的影響被模仿,並可能觸發”認同“或模仿的心理。 第二,生活在過於壓迫性的社會或體制中,或過度約束或壓制的家庭,導致生活失去自由、選擇和希望的情況下,對照顧者(父母、師長)而言,這些可是“都是為了孩子好而做的決定”,但對被照顧者(孩子、學生)而言,這些叫做“控制”,而且是不可抗拒的控制,誰要是真的反抗,常常就被冠上“不孝”、 “忤逆”的道德勒索了。 第三,社會化情感聯繫過於薄弱,個體感受孤立無助,在心靈上無法就近獲得扶持,反而是更多的排斥、羞辱、誤判等。青少年在心智發展上,無法和成年人在經歷上累積的心智程度匹比,家庭生活裡若缺乏歸屬感,在學校缺乏社會支持,生活圈和朋友圈呈現過度的個人主義和低社會整合度,發生自殺的機率自然就更高。 35年前我還是一個曾經有自殺念頭的青少年,那也是因為自己當時無法接受家裡發生鉅變而心理產生的想法。 當然處在那個年代,媒體還是以一般傳統紙媒為主,互聯網還沒有發展起來,也沒有人手一機的現象,我能接收到自殺的信息的機會自然就很少,也沒讓我看到可以通過死來讓父母反思自己行為的新聞。 當年發生家變後,我身邊出現很多關心我的人,在不同程度上給予我心理與生理上的扶持及照顧,這大概也是我沒有從企圖自殺到完成自殺的關鍵了吧! 星洲關心你:輕生事件頻發,我們還能做些什麼?
4月前
7月前
(新加坡20日訊)企圖性侵情婦的21歲女兒,還用錘子和螺絲起子威脅她,事後又稱因愧疚企圖自殺,男子被判坐牢5年10個月。 《8視界新聞網》報道,這名58歲的男子於2017年幹案,4天后稱因負罪和羞恥感企圖自殺,最終被民防人員救出。在醫院休養後,他潛逃至2021年終被捕。 他於昨天(19日)對一項嚴重非禮罪和一項企圖嚴重性侵罪表示認罪。另外5項罪名,包括企圖自殺罪,在判刑時被納入考量。 為了受害者,法庭下令媒體不得公佈被告的名字及其他身份資料。 拿錘子同螺絲刀威脅 辯護律師表示,被告跟情婦和其21歲的女兒一起居住在一房式單位內。被告於2017年4月25日喝醉回家時,受害者獨自在家。 被告拿起錘子同螺絲起子後坐在受害者的肚子上,並說一直想和她發生性關係。受害人在震驚之餘找藉口離開並走進廁所。 被告緊隨其後,手上繼續握著兩把武器,同時強迫她發生性關係,並試圖對她進行性侵犯。 最終因受害人表示不會把事情告訴任何人,被告才罷休。後來,受害人向親戚傾訴,對方報警處理。 被告於4天后企圖從12樓自殺,最終落在民防人員部署的安全氣囊上。 辯方:被告沒有勇氣回警局 控方表示,男子趁情婦不在,在受害人求助無門的情況下幹案,同時使用武器造成對方嚴重害怕被傷害,且幹案時間長達約3小時,因此要求判處被告監禁6年4個月至6年10個月。 另外,被告也有搶劫傷人等前科。 辯方律師則指出,被告曾試圖向受害者及其母親尋求寬恕。他也說,被告對“被慾望衝昏頭”感到非常內疚和羞恥,因此試圖自殺。 針對被告在醫院康復後潛逃,律師說被告康復後“沒有勇氣” 回警局報到。 由於被告犯事時,企圖自殺罪未被廢除,因此被告面對的罪名包括企圖自殺。在刑事法改革前,企圖自殺可被判監禁一年,罰款或兩者兼施。
9月前
11月前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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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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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峇株巴轄18日訊)疑不堪生活壓力,一名37歲的本地女子試圖跳河輕生,被民眾發現及阻止後仍情緒激動,持刀在橋上痛哭。 根據網上流傳的視頻,女子拿著一把刀在峇株巴轄柏實萊橋上哭喊,旁邊還站著3名正在啜泣的孩童,有網民指他們是女子的孩子。 許多路過的民眾發現女子的異樣後,紛紛停下勸導女子冷靜,並詢問女子的居住地,試圖安撫她的情緒,惟女子情緒過於激動,只是持刀哭泣。 發出這段視頻的網民指,這一事故引起柏實萊橋交通堵塞,不少網民也在底下留言,詢問事情的經過。 峇株巴轄警區主任依斯邁助理總監今日發文告證實,警方在昨晚約9時接獲投報,指一名女子試圖跳河輕生後,隨即前往現場展開調查。 他說,這名女子最終被消拯局人員及公眾救下,沒有受傷,她已被送往峇株巴轄蘇丹娜諾拉依斯邁醫院接受治療。 他透露,根據警方調查,女子是因為面對沉重的生活壓力,一時無法承受,而試圖了結自己的生命,她現在被拘留在醫院病房,以接受進一步治療。 “警方目前援引刑事法典第309(企圖自殺)條文調查這起案件。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監禁最多一年或罰款兼施。” 針對上述事件,依斯邁勸請公眾,即使面對生活壓力,也不該做出錯誤的決定。 至於事發時站在女子旁邊的3名孩童,與女子是何關係,依斯邁說,女子獲救後一直保持沉默,不願透露更多資訊。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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