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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镖打人

人们是否要思考,由非民选建制,主导检控大权,就毫无疑虑?既然我国民选的最高机关是国会,独立检察官的人事任免,难道不应由国会决定? 5月底传出柔佛摄政王保镖的打人的指控。声称被打的,是一位聋哑电召司机黄荣强。 根据他以手语陈述的公开视像,被打过程是在公共场合,有多人见证的情景下发生。警方调查取证,应无太大难度。 但案件初期,就出现了转折,当局很快宣布案件已经”和平解决“。黄荣强提出,在报案过程中,“有人”要求“和解”,也承认接受了对方800令吉的医药费。维权律师组织发声后,警队高层、柔王储等等,皆发声案件继续调查,追寻正义。 只是,多日过去,新闻渐渐沉寂。截至截稿前,黄荣强被二度受召录供,当局又是否有传召嫌疑人与其他证人呢? 许多刑事案件,由于案情复杂,警方又证据不全,因此在调查阶段保持一定的机密,算是办案的必须,避免共谋者或连带的犯罪网络“知己知彼”,更好的串供毁证潜逃。 只是,这起打人指控,案情真有如此复杂?如果没有,公众期待的是更透明化的交代。调查、结案、检控,最好速战速决。毕竟,阿克玛在《煽动法令》下受查后,后续仍遥遥无期,这件事人们都还记忆犹新。难防有心人有所联想,或许还会揣测,结局会否“不了了之”? 联邦宪法第8条前半句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案更重要的是第8条后半句“人人都有权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目前考验这个国家的是:人人受法律保护(在此案中,具体化为“不给人打”的保护),这一宪法庄严誓言,是否还有效力? 首相安华,曾提出他“毫不干预”总检察长检控(或撤控)的决定。如若这次案件结果是“不予检控”,看来将会是毫无政治考量,纯粹法律专业的决定。 既然如此,总检察长可放心,以专业角度,向公众公开交代“不予提控”的具体缘由,还事件各造清白,不管是直接涉及,或是“被扯入其中”的。 此外,关于此案件要关心的,不只案件主体。黄荣强指控,有警员告知,如坚持调查,就需扣查他手机一段时间。这种取证认真的做法,可圈可点。 只是,扣查被袭受害人手机的做法,是个别警员作为,还是警方整体的现行标准作业?基于公众利益,警方与媒体可能要帮忙厘清宣导。 这可以让有意对其他袭击案报案的民众先行评估,这案值得以手机被扣的代价去报吗?或者可以事先买架新手机备用,才去报案。 检控分权的体制改革,千呼万唤,看来即将隆重登场。改革后,独立的检察官,而非现在的总检察长,将拍板刑事检控。目前最主流的建议,是让非民选建制,“实权”而非“仪式性”委任独立检察官。 不巧当前发生此打人指控。人们是否要思考,由非民选建制,主导检控大权,就毫无疑虑?既然我国民选的最高机关是国会,独立检察官的人事任免,难道不应由国会决定? 至少,如果检察官决策出现问题,人们可以向终须面对选民的各代议士问责。如果大权在非民选机制手上,情况就复杂了。
7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