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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簿公堂

(新加坡8日訊)新加坡長城集團董事主席郭觀華稱與合夥人葉永生關係決裂,雙方對簿公堂,庭上昨日揭露集團股份值1億元(新幣,下同;約3億4446萬6603令吉)。 《新明日報》報導,郭觀華稱葉永生背叛公司,暗自投資競爭對手,還違反兩人的協定;葉永生則否認指責,並指協議內容完全不合理。 長城集團由起訴人郭觀華和妻子創辦,他們在1994年5月開始出租和經營咖啡店和飲食攤位,生意非常成功,於1997年擴張到6個地點。 《新明日報》早前報道,答辯人葉永生原是麗思卡爾頓酒店的廚師,但他在工作上遇到問題,於是在1998年提議跟郭觀華合作,獲得同意參與長城集團的投資。 郭觀華稱自2010年起,葉永生對集團越來越不上心,每天只用不到兩小時處理行政事務,還揹著他在2009年,投資競爭對手八達嶺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簡稱八達嶺)至少80家,葉永生的妻子還被列為八達嶺的信託股東和董事。該公司為郭觀華弟弟郭觀堡的公司。 郭觀華稱,他曾多次質問葉永生是否投資八達嶺,但都沒得到回應,後者直到2016年才承認此事,並同意無條件退出長城集團。 雙方也在2018年至2020年陸續制定了3份協定,但對方未執行,因此告上高庭。 案件昨天開審,根據訴方開庭陳詞,第1份協定列明葉永生讓出持有的長城集團25%股權,並辭去10家子公司的所有職位,但保留葉永生在房地產業務的權益。 第2份協定則在兩年後定下,葉永生把持有的4間房地產權益交回給郭觀華,換取568萬餘元(約1956萬5703令吉)。 他們也在同年11月透過郭觀堡達成第3份協定,由郭觀華買下葉永生餘下7間房地產的權益,而永生同意雙方各自提交房產估值後,再就最後價格協商。 郭觀華昨日供證透露,2018年曾向葉永生提議以2500萬元(約8611萬6651令吉)買下他25%的股份。 這意味著,長城集團股份當時值1億元。 合夥人:同意退出長城 唯3協議皆不合理 答辯人的立場則是,3份協議內容完全不合理,兩人合夥的房地產生意不屬於長城集團,它還包括其他投資者,因此第1和第2份協議不成立。 至於第3份協議,雙方目前仍處協商階段,他之前曾拒絕郭觀華的提議,結果後者不滿進而訴諸法律行動。 由於雙方並未達成共識,此協議根本不具約束力。 創辦人弟弟 成辯方證人 根據答辯人的開庭陳詞,辯方傳召的證人中包括郭觀華的弟弟郭觀堡。 郭觀堡8月獲得新加坡公共服務獎章,郭觀華於本月5日也登報祝賀。 他在刊登的內容裡寫道:“父母恩,兄弟情。半世父母恩,一世兄弟情。手足情深,血濃於水。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葉永生否認背叛長城集團 根據答辯方的開庭陳詞,葉永生否認背叛長城集團,並指郭觀堡起初也在長城集團工作,後來離開集團發展自己的生意時,葉永生曾借錢給郭觀堡租下咖啡店,後者才會為了答謝他,把部分股份分給葉永生的妻子,也分給哥哥郭觀華,後者因此沒有理由指葉永生背叛集團。 葉永生也稱,雙方關係鬧僵打算拆夥的導因,並非他與郭觀堡關係,而是他對長城集團的資金產生疑慮,要求郭觀華提供資金和利潤明細,郭觀華為此大動肝火,兩人關係才瓦解。 偷錄音‘製造’證據 郭哽咽:逼於無奈 被指偷錄音“製造”證據,郭觀華坦言非君子之舉,但稱是“逼於無奈”。 郭觀華今早供證時說,由於葉永生否決兩人之間的協議,因此在2021年10月15日約見他和葉永生之間的中間人、朋友兼生意夥伴朱金榮(譯音),要對方說出兩人之間的確有過第1份協議,還偷偷錄音。 他坦言那並非君子之舉,並哽咽道:“我是逼於無奈才錄音”,並對朱金榮感到抱歉。兩人之後也斷絕了往來。 辯方律師追問,是否因知道朱金榮和他並非同一陣線才會偷偷錄音,還問是否因錄音一事對方已不把他當朋友。 郭觀華回說:“我當然當他是朋友,他當不當我是朋友我不知道。” 他強調錄音是為了保護自己,要葉永生知道他們之間有“君子協議”,希望對方不要一直跟他過不去。 曾為郭制婚宴菜單 辯方稱關係友好 答辯方指葉永生曾為郭觀華夫婦制定婚宴菜單,雙方關係原本友好,但郭觀華卻說他有付費。 郭觀華接受答辯方的提問時透露,1998年在麗思卡爾頓酒店擺婚宴時,婚宴菜單由葉永生負責。 根據他的宣誓書,他說葉永生為他和妻子“安排了豐盛的宴會菜單,並確保酒店員工全力以赴,讓我們的婚禮慶典取得成功”,夫妻倆非常感激葉永生。 不過,郭觀華說兩人在1998年之前只是偶爾聯繫,律師便問,如果往來並不密切,葉永生為何處理好婚宴事宜?對此,郭觀華說他是有付費的。
1年前
(新加坡14日訊)加龍古尼白手起家發跡,不但養大11名子女還買下數間私宅,不料他去世後孩子為一排屋對簿公堂,法官最後令住在排屋的兒子在60天內搬離。 《新明日報》報道,育有11名子女的洪春雄於2021年1月27日與世長辭,享年99歲。他立下遺囑將位於裕盛路一帶惹蘭文雅南派(Jalan Bunga Rampai)的排屋分給其中6個孩子,仍住在這間房子的兒子洪華光(67歲)卻沒有份。 身為洪春雄遺產執行人的兩名兒子洪華興(65歲)和洪華松是訴方,他們指房子是父親的,但另一兒子洪華光卻指房子是他花錢買的,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根據高庭判詞,這間房子是在1980年以22萬新元買下。 訴方的說法,洪華興和洪華光在1985年簽下一份信託契約(Deed of Trust),指房子由父親購買,他們代為保管。 洪華光卻稱信託契約是個“幌子”,只是為了誤導第三方,好能少還點稅。他稱房子是他單獨買下的,並提出申請,要洪華興把另一半的法律權益轉回給他。 法官認為,洪華光沒能解釋父親這麼做能如何省稅,這純屬是他個人的揣測,不接受他指信託契約是個“幌子”的說法。 指父沒能力買房 洪華光也稱父親是加龍古尼,當年一家人租住的房子位於如切一帶曼基士路,是個“亞答屋”,父親根本沒有能力買房。 洪華興反駁,洪華光所指的三層樓洋房,父親是主要的租戶,並轉租其他的房間給他人賺錢。 此外,根據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記錄,父親是生意人,名下有貿易公司,還把洪華光註冊為合夥人。 判詞也提到,除了惹蘭文雅南派的排屋,洪春雄還以其他孩子的名字買下另3個房產。 考慮了答辯雙方的說辭和提供的證據後,法官最終判定房子是洪春雄的,洪華興和洪華光只是代為管理,而洪華光也必須在裁決下達後的60天內搬離。(人名譯音) 兄弟姐妹為屋互叫喊 母親去世後舉行家庭會議,兄弟姐妹對喊,連當時高齡97歲的父親也被喊,洪華光還被指一度挑戰另一兄弟打架。 根據判詞,呈堂證據中包括一個在2019年10月28日舉行的家庭會議視頻。當時,兄弟姐妹和已高齡97歲的父親都出席,會議上討論到要如何處理惹蘭文雅南派的排屋。 不過,法官指視頻中家人之間不斷互喊,場面混亂,而重聽的父親也被喊,沒有完全參與討論。 洪華興供證時還稱洪華光一度要跟另一名弟弟單挑打架。 法官勸兄弟審訊後和好 法官指兄弟在困難中一起成長,過程中曾互相幫助,在官司結束後沒有理由無法和好。 法官在總結時說,他的職責在於決定房子是誰的,而兄弟姐妹從小一起在艱苦中成長,毋庸置疑的一定也做出犧牲,彼此扶持。 法官表示,兄弟姐妹之前一起負擔房子的裝修費,並在父親在世時針對房子和睦地達成共識,都顯見他們之前的親情;當洪華光要求給他60天的時間搬家時,訴方也毫不猶豫地答應。 因此,法官認為沒有理由在審訊結束後,兄弟之間不能好好地解決之間的分歧,並指沒有比這樣更能讓父母感到欣慰的了。 稱曾宣傳非法賭博    付得起貸款 被指薪水低,不可能付得起買房子的每月貸款,洪華光稱自己曾宣傳非法賭博賺外快,有時一個月有6000新元入袋,後來落網被控才停止。 根據判詞,洪華興指洪華光當年才24歲,剛出社會工作4年,在建屋局工作的月薪495新元,還有兩個孩子要養,根本沒有經濟能力供房貸。 洪華光卻反駁,稱自己當年靠宣傳非法賭博賺外快,1986年被捕後才沒有繼續,可他卻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當年的收入。 為了證明自己有錢還房貸,洪華光稱自己在芽籠16巷有另一個房子,這房子收到的房租也是他的月入之一。 洪華興反駁,指芽籠16巷的房子也是父親買的,可2007年賣掉時,錢都被洪華光獨佔了。
2年前
(古來15日訊)父親種植耕耘數十載,兒子為保障父親黃梨園土地,透過正規管道申請土地合法擁有權時借用親屬的名義提出申請,成功申請後卻遭對方反口並欲以市場價格“反賣”。父子無奈下透過法律途徑爭取土地,最終勝訴贏回公道。 來自新邦令金的余佰儀(77歲)與兒子余家捷(44歲)今天在律師林慧婷陪同下召開新聞發佈會,余家捷希望他們的經歷能作為他人借鏡,在申請土地程序上能更加謹慎,避免演變成家庭糾紛,最終需對簿公堂尋求解決方案。 余佰儀表示,他自12歲就跟隨父親務農,20歲那年在新邦令金俗稱“馬華芭”的土地上種植黃梨,直到多年前退休後將務農工作交託給獨子余家捷經營。 “為了避免日後種植受土地持有權影響,在1994年時我決定向政府申請土地擁有權,唯因為當時女兒年紀尚小,只好與我的親人協商,徵詢他們同意借用名義提出土地申請。” “在獲得他們同意後,我與兒子著手處理申請程序並負責所有申請費用,經過多年等待,2020年時當該面積達4.5英畝的土地成功申獲後,我的其中一名親友卻拒絕將土地轉到我們名下,甚至提出欲以市價反售回給我們的不合理建議。” 余家捷表示,當時,其他借用名義申請土地的親友們都已將申獲的土地轉到他們名下,唯獨這位親友不願意,他指這位親友更擱下“就算要賣也會高價賣給別人,不要賣給你們”的狠話。 他表示,在多次協商皆不得要領後,他們唯有透過法律途徑爭取土地持有權,在古來林慧婷與團隊協助下於2020年7月入稟法庭。經過多年審訊後於今年5月23日下判勝訴,讓他們爭取會土地持有權。 他坦言,這類借名義申請土地的情況在他們身邊經常發生,也因借名義者反口而導致無法申獲土地,最終眼睜睜看著土地被轉到他人名下。 他也希望農民若面對這類情況,切勿輕易放棄爭取土地權利,可多諮詢法律意見據理力爭。 林慧婷表示,這起案件的原告能獲得勝訴,主要是2名原告提出充足文件證明,以及親屬挺身供證,證明他們確實已在土地上耕耘多年,未來可作為其他類似案件的借鑑。 她表示,有鑑於案件十分棘手,她與4名律師組成的團隊經過多番研究及案件資料收集,加上原告提供充足的文件證明,才獲得勝利。 她也藉此提醒民眾未來若涉及借他人名義申請土地等,應透過法律程序擬定信託契約,以保障雙方利益。
2年前
(新加坡12日訊)一名不識英文的老婦讓女兒陪她到銀行開設戶頭,並且按照女兒的建議也列她為戶頭持有人;老婦事後要求把聯名戶頭改為只需其中一人簽名即可,但女兒沒有照做,反稱171萬元(新幣,下同)存款是母親贈送或準備留給她的。老婦最後訴諸法律行動,高庭諭令女兒交出存款並終止聯名戶頭。 《聯合早報》報道,對簿公堂的是92歲的申請人陳翠蓮與她的女兒黃碧華。 根據法庭發出的高庭判詞,兩人在2022年12月到銀行開設兩個聯名戶頭,陳翠蓮把她原本存於其他銀行戶頭的部分款項,轉至這兩個新戶頭。 陳翠蓮解釋,她這麼做是希望把用於支付醫藥費和投資股票的款項分開管理;同時,由於她的其他銀行戶頭是與兒子聯名,她擔心兒子忙於其他事務而無法幫忙,於是決定用部分款項另設戶頭,由女兒幫她做股票投資。女兒當時向陳翠蓮建議,把這些戶頭設為母女倆的聯名戶頭。 這兩個新戶頭的存款,則是來自陳翠蓮出售房地產所得。陳翠蓮原本擁有一個位于丹戎巴葛克力路(Craig Road)的房地產,幾年前以348萬元售出,這筆款項之後減至171萬元。 陳翠蓮在設立新戶頭不久後,發現原來兩個聯名戶頭同時須要母女兩人的簽名才能提款,而且一旦她過世,戶頭中的款項將由女兒繼承。由於這並非陳翠蓮的本意,她於是要求女兒把戶頭改為只需其中一人簽名即可,因為她希望能夠隨意提取款項,而且她與其他家人的聯名戶頭也都只需一人的簽名。 不過,黃碧華遲遲沒有照陳翠蓮的指示行事。陳翠蓮於是向高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官批准她終止兩個聯名戶頭,以及裁定戶頭存款都是屬於陳翠蓮的。黃碧華則通過代表律師辯稱,陳翠蓮設立聯名戶頭的用意是打算把款項送給女兒,或讓黃碧華在母親過世後繼承存款。 僅憑是戶頭持有人之一   不能要求裁定存款歸屬 但高庭法官鄧碧雲認為,黃碧華不能單憑自己是戶頭持有人之一,就要求法庭裁定戶頭存款屬於她;除了女兒的說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母親有意把聯名戶頭存款饋贈女兒。 黃碧華也稱,陳翠蓮原本在遺囑中說明要把丹戎巴葛房地產留給她和另外兩個女兒,而房地產售款如今已存入兩個戶頭,但法官指出,遺囑只有在陳翠蓮逝世後才生效,而且房地產已經以集體方式售出,陳翠蓮有權自行決定如何處置售屋款項。 為此,法官裁定戶頭裡的存款屬於陳翠蓮,也是戶頭持有人的女兒只是名義上持有款項;法官諭令戶頭終止聯名,黃碧華須把存款交還給母親。(人名譯音)
2年前
(新加坡27日訊)與年近百歲母親同住的兩兄弟關係破裂,8年來對簿公堂超過40次,弟弟申請驅逐令將哥哥逐出家門一年,但期限一到卻換鎖頭拒讓哥哥入屋。哥哥反過來申請庭令要驅逐弟弟,但被法官駁回。 法官語重心長說,高齡99歲的母親需靠輪椅代步,卻一直被捲入兩個兒子的訴訟官司,更不願聽到大兒子罵小兒子是一個“扭曲、虛偽、暴力愛罵人、咄咄逼人和暴力的野蠻人”。 法官也說,弟弟早前取得的一年驅逐令已到期,哥哥也是屋主,因此弟弟必須讓哥哥回家。雖然法官這次駁回哥哥提出要驅逐弟弟的申請,但基於兄弟倆經常因同住和房子發生糾紛,因此要他們考慮分開住。 《聯合早報》報道,根據家事法院昨日發出的判詞,56歲和54歲的兄弟與母親同住一個組屋單位。3人也是聯名屋主,同住的還有弟弟的妻兒。 儘管同住一個屋簷下,兄弟倆關係卻不和睦,互指長期遭受對方施加的家庭暴力。 兄弟倆多次撕破臉鬧上法院,不僅互相申請個人保護令,還取得家庭驅逐令(domestic exclusion order),阻止對方踏入自己的房間。從2013年至2021年間,兩人對簿公堂超過40次。 2021年8月17日,弟弟因持續受到哥哥的家庭暴力,入稟法院申請家庭驅逐令,將哥哥逐出家門。 不過,哥哥多次以需要時間提交宣誓書為由,申請將審訊延期,還數次缺席聆訊。法官最終在哥哥缺席的情況下批准弟弟的申請,驅逐令為期一年。哥哥不滿所判,曾多次申請撤銷驅逐令,但他仍持續缺席聆訊,因此這些申請都被一一駁回。 一年後,弟弟取得的驅逐令到期,哥哥發現弟弟把家門鎖頭換掉,拒絕讓他搬回家,氣得他反過來申請驅逐令,要把弟弟趕出家門。 法官審理這項申請時指出,哥哥作為其中一名屋主,可以在驅逐令結束後回到單位。哥哥以弟弟不讓他回家為理由,用同樣的方式反擊,申請庭令把弟弟逐出家門。法官指出,這不是解決兄弟糾紛的最佳途徑,因此駁回哥哥的申請。 由於兄弟倆不合的導火線是同住和房子引起,法官建議為了所有人的利益,他們不妨考慮分開住。  判詞沒提及,兄弟的身份和職業,以及官司所花的費用等。 更多報道,請留意星洲日報、星洲網。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