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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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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23日讯)30岁华裔女杂货店业者被控贩毒面对强制死刑,惟经过3年的审讯过程,法官今日以检控官未能证明被告屋内的毒品是由她保管,且有证据证明该房子任何人皆可自由出入,判定被告无罪释放。 被告林淑娟(译音,已婚)的案件是在2018年9月27日开始审讯,她一共面对5项控状。 第一至第三项控状指被告于2017年12月2日晚上8时30分,在新山拿督翁镇柏吉拉南12/15路的一个单位,涉嫌贩卖692.12克的高纯度摇头丸(MDMA)、4514.09克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及38.45克的海洛因,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同法令第39B(2)条文下判刑。 上述条文罪名成立者将面对强制死刑。 第四项控状则指被告于上述同样时间、地点,涉嫌贩卖208.98克的“五仔丸”(Nimetazepam),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同法令第39A(1)条文下判刑。 第五项控状则指被告于同样时间、地点,涉嫌贩卖452.11克的“k丸”(Ketamine),抵触上述同个法令,并可在同样法令第12(3)条文下判刑。 法官拿督阿布峇卡作出裁决时指出,由于控方无法证明相关毒品是被告所拥有的,这也说明针对被告的贩毒罪是不能成立的。 他说,法庭也依据第一项控状的理由,对检方在第四及第五项控状的指控予以驳回。 “基于第一至第三项控状的同样理由,检控官也未能证明第一至第五项控状的指控,因此,我判决被告当庭释放,并且无须再被传召自辩。” 阿布峇卡最后也指示将所有证物(文件除外)交给警方妥善保管,直到上诉程序(如有)处理完毕。 被告有4名代表律师,分别为达勿依斯迈、慕哈末阿都卡廸尔、阿末法依兹慕纳哇及韩丽莹(译音)。 本案检控官是慕哈末沙菲克副检察司。 另外,本案在审讯期间一共传召了8名证人出庭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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