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明文规定,发展商应在建筑范围内提供足够停车位。为何如今还有许多公寓住户,被迫停车在路边?他们能否就此法律条文,告赢发展商呢? 以上问题只是冰山一角,笔者认为官方机构须检讨楼宇的“法令溯及力”! 法令溯及力是指某项法律规定的效力可以追溯到一定时间之前的行为或事件;它也被称为溯及既往的效力,通常可被分类为: 马来西亚的共管楼宇的正面对以上困境,旧楼宇到底是否合法合规,或违法不合规? 特别整理成表格,方便会员查阅我国对于楼宇建设的相关法令或条规: ACT 118 Housing Development ( Control and Licensing ) Act ,1966,HDA1966 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 ACT 133 Street, Drainage and Building Act, 1974, SDB 1974 1974年街道、排水和建筑法令 ACT 171 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 LGA1976 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 ACT 172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1976, TCPA 1976 1976年城市和乡村规划法令 UBBL 1984 Uniform Building By Laws, 1985 UBBL 1984 1984年统一建筑条约 ACT 341 Fire Service Act 1977,FSA 1988 1988年消防法服务法令 ACT 318 Strata Title Act, 1985, STA 1985 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 ACT 633 Building and Common Property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Act, 2007,BCP 2007 2007年建筑物与共管产业(维修与管理)法令 ACT 757 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SMA2013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 旧楼宇面对争议时,官方机构应采用什么法令或条规来处理呢? 根据笔者的观察,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推行前,市场就已经有许多建梭交房的共管楼宇,遵守当时的“统一建筑条规”,并获得竣工合规证书(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and Compliance, CCC)后才交房。 现在却出现,旧楼宇的批文与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相冲突的窘境。其中最争议的就是 [vip_content_start] 其中最争议的就是楼宇的共用面积、私有面积以及附生单位面积的规划图。 争议之一:停车位 发展商被新的批文指示,必须在建筑范围内提供足够的停车位,但80年代的拥车率不像现在,所以许多旧楼停并不是1单位配1车位,而是少于1。导致拥车率增加后,旧楼出现停车位不足的争议,究竟是否合法呢? 注:2021年1月数据显示,陆交局登记车辆已突破1千7百72万8482辆。 争议之二:share unit计算公式 这是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的产物。 许多旧楼宇采用的计算公式,并无按照2013年的指定公式,导致许多认知错误;如要统一新旧楼的计算公式,旧楼宇则须聘请合法土地测量师,重新测量,但许多共管楼宇财库已经赤字斑斑,根本无法负担专业测量费,如何有资金来达成合法的要求呢? 争议之三:官方规格不一致 马来西亚土地局将停车位归类为附属单位,采用的登记编号通常是Assesory Number;市议会与发展商的买卖合约则采用Bay Number。两个官方单位的规格不一致,导致产业转手时,出现不必要的误会。 如果您是第一手业主,问题不大,但是从二手市场购入的新业主就没那么侥幸了。产业转手时,律师准备的买卖合约是根据土地局查询到的停车位编号Assesory Number,而发展商和首个业主原本签署的买卖合约却采用Bay Number,导致转手的新业主入伙后,以为别人霸占了他的停车位。 争议之四:统一管理费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明文规定共管楼宇须采用统一标准管理收费,且须遵守指定的计算公式。 但是市场上,有许多混合型发展项目,例如以下楼宇: 按照旧法令,各楼宇可因个别功能,定制专属的管理费,例如: 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以上收费不符合统一标准,因此有关收费行为涉嫌违法。 笔者最后想说的是,官方应尽快接洽旧楼管理委员,了解多功能共管楼宇的管理难题,共同研究一套更周全方案,而不是强行推行统一收费制,导致双方站在对立角度。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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