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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声明

4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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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尤丁似乎在运用诽谤法当中的一个抗辩理据,“有理可据”(justification),来合理化其言论。所以,慕尤丁一再强调,在竞选活动当中的发言,不过是“陈述事实”。 慕尤丁在能吉里补选竞选活动上发言,引发彭亨州王室不满,被指有侮辱时任元首之嫌。在接到多项报案后,警方在8月21日,传召慕尤丁问话。 慕尤丁还在问话后发表声明,声称向警方提供了数文件,并坚持无意侮辱元首,只是“陈述事实”。 慕尤丁似乎在运用诽谤法当中的一个抗辩理据,“有理可据”(justification),来合理化其言论。所以,慕尤丁一再强调,在竞选活动当中的发言,不过是“陈述事实”。 诽谤法的原告,只需要提出被告人的言论,贬低了原告的声誉;则原告的举证责任完结,基本可以判断,原告诽谤。 但被告在抗辩时,可以提出:虽然言论确实贬低了原告的声誉,但这些言论乃“陈述事实”(被告当然需要举证),就可以在“有理可据”的理由下,成功抗辩。用大白话(但有细微失准)阐述:“虽然说出的话,让别人鄙视你,但由于话的内容就是事实,我就不是诽谤阁下”。 所以,“陈述事实”的辩解,其实是坚持,被指责对象的行为,确实引人诟病。慕尤丁坚持强调,他是在“陈述事实”,说明在彭亨王室震怒之后,他大概率依然没有放弃申论:“当初不委任他做首相,是不妥当的做法”。 慕尤丁提交警方,以及公开的文件,看来就是进行所谓的“有理可据”的论证。因为批判慕尤丁的一方,由始至终没有指出他撒谎,或是扭曲事实,而是提出他侮辱王室。 侮辱何在?侮辱就在其质疑当初没有及时委任慕尤丁本人为首相的决定。如果决定被质疑,做决定的个人或建制,当然也受质疑。 然而,慕尤丁呈交警方,以及对外公布的文件,是否论证了慕尤丁应被委任担当首相的观点?魔鬼就在细节。 慕尤丁公开了两封志期2022年11月20日的信函。两封信函皆由时任下议院议长阿兹哈发出,对象是参与当时大选的五大阵线的党魁与总秘书。这是细节一:信并非是发给个别中选议员。 首封信函的第三项,列明元首对接领信函的党领导的要求。元首指示党领导,提出愿意和该党,进行结盟的各政党,以及独立议员的资料(如有),以组成拥有超过112位议员的政府。 信函第五项,列明接函领袖,在回复元首时,须列明在该联盟下各政党旗下议员的详细资料(以及独立议员,如有)。信函第六项,则列明党领袖,需要以法定声明的方式,禀报以上的资料。 所以,细节二是:元首当初的指示,原本就是要求,或至少预期各政党,在党内统一立场后,才决定全体议员与哪个阵线合作,结盟执政。元首没有主动指示,让各议员摆脱党/阵线立场,自行决定支持谁,成为首相。 同日的第二信函,确实有要求各别议员,签署法定声明,明确列明所支持首相人选的名字。议长阿兹哈在信中,以粗体字强调,这是首封信函之外,额外要求的文件。 第二信函并没有改变第一信函的指示,既并没有开放,让以阵线旗帜胜选的议员,自行决定支持动向。 慕尤丁公开的文件,还包括一份依据议长首份信函要求,由慕尤丁签署的法定声明。法定声明列明呈交元首的文件,包含国盟、伊党、砂盟等等五政党,党魁的法定声明,表明这些政党支持慕尤丁任相。 然而,国阵作为一个政党阵线,却有10名议员与两名独立议员,并列并只呈交个别议员的法定声明。 因此,慕尤丁呈交的文件,看来与元首原本预期的要求有别。既然事态发展,出现蹊跷,不再单纯,元首暂缓步伐,谨慎行事,合情合理。 不仓促召见慕尤丁入宫启动任相程序,再从各政党获取更多资料,是局势所需。对此,慕尤丁不仅不应置疑,这反而是陛下英明面对局势的 证明。 倘若仓促行事,慕尤丁任相成为既成事实,这当然是慕尤丁最希望的结局。然而,过后发展显示,国阵那10份法定声明,有效性成疑。 退一万步。即使元首第一封信函,没有明确要求,各党组成联盟,而开放让议员单独宣布意向,元首的决定,也并不绝对需要被议员的法定声明所捆绑。 这就是为何首相署部长阿莎丽娜回应慕尤丁在警方问话后的声明时,炮轰慕尤丁,不应质疑元首决定。 阿莎丽娜的依据简单:在《联邦宪法》第40(2)条款下,元首具备委任首相的自由裁量权。宪法第43(1)(a)也说明,元首委任的首相是陛下个人认为,掌握下议院最多议员支持的人选。 没有任何法律、原则或惯例,要求元首,必须毫无例外,不可拖延的,依据所谓的议员宣誓书,行使宪赋裁量权。元首要求宣誓书,可以只是初步寻求打破悬置议会僵局的尝试或探路。 此次争议,慕尤丁原可以鞠躬道歉,含混过关。但他以公开文件,尝试反击,再度申论自己应受委任相的观点。这或许折射出,他与二度任相,失之交臂的伤痛未平。 另外,慕尤丁可能还认为,质疑团结政府合法性,依然可以成为动员国盟支持者的利器。只要时机适当,比如在来届全国大选,国盟可以往事重提,挑起支持者的愤怒。到时,投选国盟,不过是在“重夺”由团结政府“不当”获得的执政权。为此,他愿意兵行险棋。 本文前段,以诽谤法的框架,分析慕尤丁的言论。其实,慕尤丁声明,还有一段也可以从诽谤法的概念破解。慕尤丁提出,他在助选活动上的发言,“没有一句话,侮辱王室,或质疑元首决定”。 诽谤法认定,“含沙射影”(inuendo)式的言论,同样可以构成诽谤。慕尤丁在补选的发言,可是有视频记录的。慕尤丁遣词用句如何?对不被传召入宫原因为何明知故问?这些到底如何解读? 当然,慕尤丁之争议言论,并不涉及诽谤法,而是面对刑事体系下的煽动法。 煽动法令对侮辱王室,比更多是在平民之间争拗的诽谤法,远为严苛。倘若慕尤丁的言论,过不了诽谤法的标杆,面对煽动法令又会如何? 慕尤丁强调,他无意(Tidak mempunyai niat) 侮辱王室。但煽动法令第3(3)条文列明:只要言论煽动,法庭定罪时,无需考虑被提控者的发言动机。 站在言论自由的角度,煽动法令早该废除,也不应使用。但基于狭隘的政治利益,触碰王室底线,逼执政党动用煽动法令,同是令钳制自由的法令,得以延续的罪人。(彭亨王储要求警方对付,任何政党执政,能不处理?)。 何况,即使慕尤丁面临调查,国盟也没有在原则上,反对煽动法令。倘若国盟执政,动用此法,恐有过之而无不及。 煽动法令第3(2)(a)条款列明,倘若言论,实际上是在指出统治者行为之错误,就不算煽动。 倘若慕尤丁真的被控,他即可能需要援引此条款,加以辩护。到时,1119大选后的纷扰,就会面临法庭的检视。这对厘清当中的宪政议题,或许也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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