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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贪案

2月前
4月前
(新加坡5日讯)新加坡前交通部长易华仁涉贪案,控方迄今已向易华仁录取了66份口供书,而控方的证人多达56人,针对有关辩方要求控方分享证人陈述书的申请,今天的刑事检讨未有结果,法官表示择日宣布裁决。 《8视界新闻网》报道,控方的证人当中包括案件另外两名主角酒店及地产大亨王明星及林增建筑承包公司营运董事林国城,以及易华仁的妻子等。 易华仁和控方因对控方是否有责任为辩方提供所有证人的有条件陈述书而意见分歧,今日未开审就先交锋闹到高庭要求法官洪承利定夺。 代表易华仁的高级律师文达星开庭后陈词表示,控方有责任也有必要为辩方提供所有在审讯中会用到或将呈堂的书面证词、证物,以便让辩方为审讯做好充分准备。 他说,这也能确保审讯的公正和公平性,同时可以缩短审讯时间。 他也说,易华仁不应该被孤立,控方应和辩方分享任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陈述书等任何在审讯中会采用或引用的资料。辩方有权利对等知道这些,而不是由控方来决定分享什么资料。 他还说,控方不分享资料的结果将是在庭上轮流盘问证人,而这将会拖延审讯,案件甚至拖延到明年都未必能了结,掌握同样的资料将可有效节省和缩短审讯时间。 一般的刑事审讯,除了控辩双方在庭上盘问被告和出庭供证的证人外,控方也会提呈证人的附条件陈述书,要求法官批准成为呈堂证据,甚至可以取代一名证人的庭上证词。 辩方如果在案件开审前就取得这些证人的陈述书,将有利于辩方提前获知控方准备引证的证据内容,意味着可以提前为辩护做好准备。 刑事案件开审前,一般都会在内堂举行好几次的刑事案件证据披露会议,控辩双方在这些会议上阐明各自的立场、透露哪些证人和证据。这些都是为开庭审理前的筹备工作,确保审讯能顺利进行。 易华仁被录取66份口供 针对辩方的要求和指责,控方反驳说,已提供了足以让辩方为审讯做准备的文件。 代表控方出庭的包括高级副总检察长戴伟雄和首席检察官陈杰平。 控方陈词揭露,控方目前提供给辩方的文件包括易华仁的控状、证人名单、证据清单还有向易华仁录取的66份口供书,包括口供书和简讯、电邮内容就长达1156页。 此外,控方还满足辩方要一份易华仁和王明星和林国城之间的手机简讯对话内容的要求。 控方证人多达56人 七人陈述书已交给辩方 控方也在辩方的要求下,为辩方提供了七名控方证人共37份附条件陈述书。 这些包括七份来自易华仁的妻子凯·玛丽·泰勒(Taylor Kay Mary)、12份来自王明星、五份来自林国城、两份来自王明星的妻子,也是高档时尚时装Club21创办人克里斯汀娜(Fu Christina)、两份来自新加坡大奖赛副主席冼伟雄、三份来自贸工部长私人助理陈婉香(译音,英文名:Chan Wan Hiang Ivy)和六份来自经济发展局消费者与专业服务部司长莫志良(译音,英文名:Mok Chee Liang)。 这七人的包括口供书和证物在内的文件,多达1731页。 控方指辩方立场前后不一 辩方提出的刑事检讨内容,除了要控方把所有控方证人的“附条件陈述书”交给辩方外,也要求控方征询证人是否愿意提供附条件陈述书,并为辩方提供相关的附条件陈述书,如果有证人不愿意,那控方有必要向辩方提供一份控方将引证的草拟附条件陈述书,以及一封阐明证人为何不愿意的书信。 控方指辩方的立场摇摆不定,一开始在案件证据披露会议上表示可以接受控方分享那些将采用的附条件陈述书,但之后又书面陈词要求控方无疏漏分享每个有利控方案件的证人附条件陈词书;到了新一轮的证据披露会议上,辩方又提出新要求,要控方如未能提供一些证人的附条件陈述书,那需要提交一份宣誓书解释为何无法提供。 法官今天在听取了控辩双方四个多小时的陈词后,表示将择日发表裁决。 案件或在8月和9月审理 5月8日,易华仁通过刑事动议的形式向高庭征得将涉及王明星与林国城的两套控状一起进行审讯。 易华仁代表律师表示,易华仁和王明星及林国城是非常亲密的朋友,所以在收取礼物时,根本没有想到会涉及任何的贪污罪行。当时庭上揭露,高庭料在今年8月和9月审理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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