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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構

1天前
9月前
1年前
換句話說,管理費拖欠者並不能向個人資料保護部投訴JMB / MC在公告板上公佈他的姓名、單位編號與拖欠的金額,身為管理費拖欠者,並不能對管理處採取任何行動,因為這根本不違反法律。 真人真事 某個公寓的單位業主因拖欠了接近6個月的管理費,被樓宇經理上榜了管理費拖欠者名單並釘在樓宇的通告板上,而拖欠者,極大可能因面子問題,強烈要求管理處的文書道歉,並表示當事者並沒有授權管理處可公佈他的名字。如果管理處不即刻遞上文書道歉,他將透過2010年馬來西亞個人資料保護法令(PDPA)對管理處採取法律行動。 注:拖欠者本身是執業律師 請問:管理處準備並公佈拖欠者名單這行為,真的牴觸了2010年馬來西亞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了嗎? 2010年馬來西亞個人資料保護法令是什麼? 先科普一下吧,馬來西亞上下議院在2010年6月10日正式透過兩院三讀通過了這法律來規範商業交易中的個人數據,而這法令也在2013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這法令可約束個人數據的收集、使用和披露,並要求特定實體註冊其處理活動。它還向數據主體授予相關權利,包括訪問、糾正、撤消同意和拒絕某些類型的處理。 該法令包含了7個個人資料保護原則: 主要是要求任何欲使用個人資料的使用者,需先獲得當事者的同意,並受到第40條法令的約束。 要求任何欲使用個人資料的使用者,需先以書面通知當事者,其中包括收集個人資料的類型、目的和來源,以及個人資料的披露、個人資料相關諮詢和投訴的渠道、數據主體的權利、個人資料是否會轉移出馬來西亞、數據主體不提供個人數據產生的後果等。 在還未經資料當事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個人資料。 要求資料使用者必須謹慎保護顧客的個人資料,以免被擅自取用、意外取用或披露、更改或銷燬。資料控制者應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個人資料在數據處理過程中的任何丟失、誤用、修改、未經授權或意外的訪問或披露、更改或破壞。 出於任何目的處理的個人數據,在該目的不再必要時將不得繼續被保留。數據控制者應採取合理的措施銷燬或永久刪除此類個人數據。 [vip_content_start] 資料控制者應採取合理步驟,考慮收集和進一步處理個人資料的目的,確保個人資料準確、完整、不會造成誤導並保持更新。 當事人應有權訪問他的個人資料和個人數據的權利,並且能夠在個人資料不準確、不完整、誤導性或非最新的情況下糾正資料與數據。 關鍵詞:這法律只覆蓋了商業用途的個人資料與數據 這同時也表示如果第三方並不是把該個人資料作於商業用途,則不在這法令的管轄範圍內,而聯合管理機構(Joint Management Body)和管理機構(Management Corporation)對於業主資料的使用,也是按照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在 所授予的職責與權力。當管理處把管理費拖欠者的單位號碼、業主的名字與拖欠的款項,公佈在樓宇內部的告示板上,其實只是遵從了2015年分層管理(維護與管理)條例,第三列表中第六條例的第三附屬條例的指示辦事。 管理機構可編制一份拖欠者名單,明列拖欠管理費單位的持有人姓名、其單位編號與拖欠的金額,並上貼在樓宇內部的告示板上,一直到下個月更新。 原文: The management corporation may prepare a defaulters’ list showing the names of the defaulting proprietors, their respective parcels and the amount of the sum that remains unpaid, and may display the list of defaulters’ names on the notice boards in the building provided that such list shall be updated by the management corporation at the end of every following calendar month. 筆者的認知就是共管樓宇的管理處並不被歸類為個人資料使用者,因此,管理處無需遵守2010年個人資料保護法。 所以,根據2013年個人資料保障(資料使用者類別)令及其2016年的修訂,除了是根據1966年房屋發展(管制及發牌)法(第118號法令)獲發牌的房屋發展商外,所有JMB / MC甚至附屬MC均未被歸類為上述法例下的資料使用者。 換句話說,管理費拖欠者並不能向個人資料保護部投訴JMB / MC在公告板上公佈他的姓名、單位編號與拖欠的金額,身為管理費拖欠者,並不能對管理處採取任何行動,因為這根本不違反法律。 最後,管理處編制一份拖欠者名單,明列拖欠管理費單位的持有人姓名、其單位編號與拖欠的金額,並上貼在樓宇內部的告示板上是合法的行為。
2年前
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規定:要辦第一次成立管理機構的年會需得先達成該共管樓宇25%業主的轉名手續,因許多業主並未事前準備好這一大筆金額的印花稅,遲遲不完成它,導致該樓宇的轉換率無法達到法令最低要求的25%。 有讀者私信,新家入夥至今已經超過13個月了,為何發展商遲遲不舉辦年會成立聯合管理機構(joint management body)呢? 按照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第17條文(1)(b)表示當房產從交房日(領鑰匙)算起,發展商得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舉辦第一次年會併成立聯合管理機構。 法律原文: Section 17 Establishment of a Joint Management Body (1) A joint management body shall be established upon the convening of the first annual general meeting of that joint management body – 故,許多業主的理解就是得成立聯合管理機構,但是,當我們細讀法令,在第17條文的第五附條文明確提到,如果管理機構(Management Corporation)文書在第一次成立聯合管理機構的年會舉辦前出生(成立),那成立聯合管理機構就無必要了。 Section 17 Establishment of a Joint Management Body (5) If the management corporation comes into existence before the first annual meeting of the joint management body specified in subsection (1) is convened – 所以,擁有官方地契文件(Strata Book)的共管樓宇無需召開成立聯合管理機構的第一次年會,可直接越過成立聯合管理機構,並直接成立管理機構。 [vip_content_start] 但是,當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透過國會上下議院三讀通過時,忽略了一個關鍵要點,那就是當土地局正式發出官方地契文件後,每一位擁有個別單位的單位業主需得向土地局完成登記(Strata Perfection),也有人稱這個手續為Memorandum Of Transfer,而辦這個轉名手續,或向土地局完成登記手續,每一位單位業主得繳印花稅(Stamp Duty)。 這印花房產稅就是Ad-valorem Duty,中文翻譯為“從價稅”,以下就是該稅收的列表: 假設購買的房產售價是1, 500, 000令吉, 房產售價 稅收的比例 印花稅金額(令吉) 房價的前100, 000.00令吉 徵稅 1% 1, 000.00 介於房價100, 001.00令吉至500, 000.00令吉 徵稅 2% 8, 000.00 介於房價500, 001.00令吉至1, 000, 000.00令吉 徵稅 3% 15, 000.00 1, 000, 000.00令吉以上一律 徵稅 4% 20, 000.00 該業主得繳付44, 000.00令吉。 現實的難題 許多買房業主並不知道需要準備這款項,並沒有預先儲蓄這筆開銷,故當發展商發文告通知業主要完成轉名手續時,被需要繳交的印花稅金額嚇一跳,一時也拿不出來。 加上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規定:要辦第一次成立管理機構的年會需得先達成該共管樓宇25%業主的轉名手續,因許多業主並未事前準備好這一大筆金額的印花稅,遲遲不完成它,導致該樓宇的轉換率無法達到法令最低要求的25%。 兩難狀態 因25%的指標達不到,發展商無法舉辦第一次年會成立管理機構的同時,也因土地局頒發的官方地契文件而無法舉辦第一次成立聯合管理機構的年會。 筆者呼籲業主,如果您居住的共管樓宇從交房日計算起,已經超過13個月還沒辦第一屆年會成立聯合管理機構,請您即刻向管理處詢問並確認土地局是否已經頒發官方地契文件。如果答案是 “YES”,您只能等轉換率達標後的一個月內,讓發展商舉辦年會成立管理機構。 同時,讓管理處發文告,呼籲個別單位業主儘快向土地局完成登記,不然成立管理機構將遙遙無期。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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