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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选举法

3年前
我们对罢选法的讨论往往都只停留在“还政于民”和“杜绝青蛙”的基础,很少会去考量落实该项政策后可能遇到的问题,缺乏长远、深入和周全的研究,这也是马来西亚实施公共政策时常遇到的瓶颈。 10月23日,台中市基进党立法委员陈柏惟以7万7899同意票对7万3433不同意票,以4466多数票通过罢免案,此次也是继国民党籍前高雄市长韩国瑜被罢以来第四次大规模罢免案。值得一提的是,韩国瑜后的三次罢免案都跟政治报复有关,例如,高雄市议员黄捷的罢免风波便由蓝营“韩粉”一手操盘,当然,陈柏惟被罢也不例外。 报复性罢免接二连三地在台湾政坛上演,原本属于民众的罢免权,如今却变相为政党操纵民意的伎俩。陈柏惟被罢一事也是前国民党主席江启臣为首的“战斗蓝”,试图左右今年12月公民投票的操作。对笔者来说,台湾每出现一次大规模罢免案,就是进一步扩大蓝绿分歧,因而台湾的情况非常值得马来西亚人思考,尤其是主张落实罢免选举法以遏制政治青蛙的人士。 我们对罢选法的讨论往往都只停留在“还政于民”和“杜绝青蛙”的基础,很少会去考量落实该项政策后可能遇到的问题,缺乏长远、深入和周全的研究,这也是马来西亚实施公共政策时常遇到的瓶颈。 倘若在马来西亚实行“还政于民”的罢选举法,报复性罢免的情况绝对不输台湾,毕竟我国的族群、宗教、语言和地方等社会分歧更为复杂,政党必定动员支持者发动持续性的联署罢免,以巩固支持者的政党忠诚,稳定其选票市场。 与此同时,大选落败的政党可借由罢免被迫现任者中途下车,再通过补选夺下该选区,一方面变相为政党添加席次,另一方面是轻易推翻全国大选的民意。这种情形最可能发生在混合选区,以及人口流动率高和游子选民居多的选区。 首先,基于混合选区的族群比例不相上下,单元族群政党如巫统、土团党、伊党、砂土保党、马华、国大党等,大可挑起煽动性的课题(例如,指控现任者“反伊斯兰”、“反砂拉越人”或“反华人”),内容农场一番再发动联署罢免,其结果无论是否通过,选区内甚至全国的族群关系将进一步撕裂,后续的选举竞争也充斥露骨的极端论述,公共讨论被染上各种意识形态。此外,此类族群动员也间接壮大单一族群和论述狭隘的政党,令主打多元族群和中间路线的政党更为不利。 至于人口流动率高和游子选票较多的选区,选民在大选回乡投票进而让某些候选人当选,但是,中选议员可能面临选后被敌对政党报复性罢免的危机。举个例子,行动党在一次选举中,凭着3000张多数票击败巫统,拿下某个选区,而这3000票中有2000张是游子票、1000票是马来中间选民。选后一段时间,巫统指控行动党议员“歧视马来人和伊斯兰”,呼吁“马来穆斯林大团结”以罢免行动党议员,1000名马来中间选民将面临族群和宗教的压迫,选择倒向巫统以博取同侪认同,此时游子选民因工作和就学,未能及时回乡参与罢免投票,致使原本3000张多数票的行动党议员,因同意罢免的票数高出1000张而遭罢免。 必须说明的是,身在外地的选民有权决定家乡的命运,游子们有权选出一名能照顾亲朋邻里,关注选区民生,以及积极参与立法的民意代表。假设罢选法成为败选政党夺权的合法桥樑,趁着游子无暇返乡的机遇,发动支持者联署罢免,推翻大选建立起来的民意委托,那么游子们又有何必要在大选期间返乡投票?请问罢选法的提倡者如何确保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呢? 笔者认为,罢选法阻止政治青蛙的构想是可行的,但罢选法绝对不可以是反跳槽法的核心。反之,控制跳槽者最直接的方法是根据竞选标志,衡量民意代表是否涉及跳槽行为,一旦选后公开跟当初的竞选标志(也就是政党的竞选标志)划清界限,则跳槽行为成立,民意代表必须悬空议席进行补选。 当然,罢选法可以跟悬空议席的反跳槽法并存,两者并不冲突,因为罢选法是选民由下而上的联署及罢免,而反跳槽法则是由上而下迫跳槽者交出议席,只是罢选法的界定必须更为精确,不只是光看联署人数、罢免同意票数或百分比而已,推动以前需要纳入更多考量因素,例如,罢免门槛须对应个别选区的族群、年龄层和性别的变数,避免有些政党轻易操弄民意;罢免案的同意票需要比现任者上一次选举的得票更高才算成立;因罢免案而产生的补选竞选期要比一般补选更长,以便游子选民能够安排时间回乡投票等等,诸如细节是罢选法提倡者要深入研拟的。 简单地说,笔者主张反跳槽法和罢选法可以并存,不过罢选法不应该是主菜,要罢免一名民意代表的程序和门槛必须有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尽可保留大选期间的民意委托,另一方面降低报复性罢免的成功率。反之,对跳槽行为的把关更多是政党的责任范围,而以竞选标志决定议席是否悬空,是引导民意代表走向自律与守法的直接途径。
3年前
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