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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

4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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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前
(新加坡8日訊)夫妻離婚後,男方申請減少付給孩子的贍養費,還指自己因沒錢支付三度入獄。 但是,承審法官認為這或顯示男子是不給贍養費的“慣犯”,於是駁回申請。 《新明日報》報道,這對45歲的夫妻育有3名孩子,兩人結婚17年後,女方申請離婚。 根據雙方2021年3月2日同意的庭令,男方須每月為每一名孩子支付1000元(新幣,下同;約3,288令吉)的贍養費。 女方事後申請把贍養費調高至每名孩子每月1500元(約4932令吉),隔年7月5日獲批准。法庭也下令男方每年為每名孩子支付800元(約2630令吉)的額外費用。 當時,男方稱沒能力提出上訴,等了1年,到2023年10月18日才申請把每名孩子的贍養費和每年費用,分別減至每個月500元(約1644令吉)和300元(約986令吉)。 他稱先前法庭錯誤判斷他有擔任保險銷售員和汽車銷售員的雙份收入,實則他的薪資已經減少。 另外,男方曾因沒有支付贍養費三度入獄,每次各1天,他說這顯示自己真的沒錢支付。 但法官認為,這也可能顯示他是一名不支付贍養費的“慣犯”。 法官指出,如今要針對2022年的庭令上訴為時已晚,男方也不該借這個申請“走後門”,以為可以逾期上訴。 更何況,男方的自身情況沒有改變,而且他今年3月才開始擔任汽車銷售員,因此無法提呈相關的稅務局文件。 法官最終駁回他的申請。
7月前
9月前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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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27日訊)身家豐厚的獅城經理喪妻後在臺灣覓得第二春,一心以為可迎來浪漫黃昏戀,沒想到妻子結婚兩年就有過半時間留在臺灣拒絕回來,經理拒絕妻子要在臺灣購買豪宅的要求後提出離婚,不料妻子卻要求經理支付她贍養費,法官最後指示經理支付她5000元(新幣,下同;約1萬7717令吉),解除婚姻。 《8視界新聞網》報道,根據高庭離婚判詞,58歲的新加坡男子任職經理,月入逾6萬元(約21萬2613令吉),他和亡故的妻子育有兩名成年的孩子。因想老來找個伴,2018年在臺灣通過紅娘公司認識了當地一個40歲的女子,兩人一拍即合發展出一年的異地戀後,在經理的要求下,女子最終在2019年尾飛往新加坡和他結婚。 長時間不在本地 要求在臺灣購買豪宅 經理以為自己終於找到可互相扶持的長期伴侶,但沒想卻是一場短命婚姻,讓他身心疲憊。女方擁有服裝設計文憑但拒絕工作,婚後也不肯做家務,2020年5月底返回臺灣時答應幾個月後就回來,但卻食言。 經理在宣誓書中透露,他很希望並多次要求妻子回來,但她不僅不回來還要求他在臺灣購買一棟豪宅給她。 為了勸她回來,經理曾於2020年10月份兩次匯款4300元(約1萬5237令吉)和1萬5000元(約5萬3153令吉)給她。妻子最終於2021年3月才回來。但經理說,她回來後並沒有履行妻子的責任,除了不斷要錢外,還對他諸多刁難。 2021年5月份,妻子再次飛回臺灣,之後再也沒回來過。 妻子稱被當女傭使喚 感覺像性奴 因妻子長期不在身邊,經理最終於2023年4月9日提出離婚申請。妻子雖提出反對但她一直沒有針對為何提出反對提呈任何文件或宣誓書,也多次忽略法庭發出要她出庭或出席視頻聆訊的通知,法庭最終批准了經理的離婚申請。 離婚程序進入婚姻資產分配階段時,妻子指經理丈夫在婚姻期間對她如一個免費的女傭和性奴,在婚姻中被丈夫和他的兩名孩子欺負,不過她同樣沒有針對這一說法提出任何證據,也拒絕出席任何形式的聆訊。一直到了裁決之日,她雖出現也同意解除婚姻,但要求丈夫支付贍養費。 相關協商通過視頻會議進行到一半時,她又突然消失,之後又多次對法庭的通知不理不睬,一直到本月19日最後聆訊日,她仍失聯,法官因此作出財產分配的裁決。 判詞揭露,經理的總資產高達逾1040萬元(約3685萬令吉),但他的這些資產都是他和臺灣妻子結婚前就擁有的,當中大部分資產還是他和亡妻以及孩子聯名擁有。 考慮到臺灣妻子在這段短暫婚姻裡並未對家庭帶入任何資產或者有任何貢獻,法官說除了“傷心”,她真的沒有帶來什麼,甚至還從經理丈夫那裡要走了1萬9300元(約6萬8390令吉)的款項,最終指示丈夫給她5000元贍養費和她斷得一乾二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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