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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判决

1年前
27岁的沈可婷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疏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下被控而获推事庭判决无罪的案件,经控方提出上诉后,她于本13日遭高判处罪名成立并被判监6年罚款6000。 法官拿督阿布峇卡不批准沈氏暂缓服刑及保释的申请,谕令即日执行判令,沈可婷因此即日被送入狱。 高庭这项裁决立即引起民间的议论,认为高庭的判决有失公允。 究竟高庭的裁决是否合乎公正合理?法官使用他的裁量权拒绝沈可婷的暂缓执行判令的申请,是否使用得当? 如果我没理解错误的话,一般法庭在审理交通意外案件时,在作出裁决时会考虑双方在意外事件中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之后才依据各自的责任承担率裁断被控一方的刑罚之轻重。 从沈可婷案件的高庭裁决结果和所施予的刑罚,个人的理解是法官的推断是沈可婷应负全责,而那些非法在公路上飙车的小孩们完全没有错。这样的裁决会否让飙脚车的小孩们以及他们的父母认为孩子的飙车行为没有错? 关于拒绝暂缓执行判令和保释的申请,法官固然有他的裁量权,不过,和其他案情更严重的案件来对比,如纳吉和廖顺喜等的案件;虽然沈可婷的案件涉及了人命,但那是交通意外而非蓄意谋杀的案件,所以,纳吉等人获准保释以及待上诉,而沈可婷却必须立即入狱,其裁断的落差何其之大,难怪人们会愕然。 虽然沈可婷在自辩时选择了不宣誓自辩,其辩词由于不必受检控官的盘诘,从法律上来论,其可信度自然降低了许多,但是推事接受了她的辩词而二度宣判她无罪,这说明她的自辩有其说服力。 也许高庭法官在这关节上有其定夺权。至于沈可婷为何选择不宣誓自辩,只有她的律师知晓了。 投稿须知: ■来稿可电邮([email protected])至本报新山办事处; ■来稿可用笔名发表,但必须附上真实中英文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与电话,以及银行帐号(汇稿费用); ■投稿内容不可涉及包括宗教、种族等敏感课题; ■字数限800字; ■编辑对来稿内容,有修整的权力; ■本须知若有未尽善处,本报有权随时增删之。
3年前